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081 浏览:44126

摘 要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 键 词 :唐朝姻立法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甄艳楠,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二、婚姻法律方面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唐太宗提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P由长孙无忌等人奉命修撰的《律疏》,其中《名例》篇首疏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这都集中体现了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德礼,是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两者相辅而行.“礼”的立法指导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从婚姻关系的成立到家庭的构建,从婚姻的解除到家庭的分裂,从家庭的内部和谐到治国安邦的外部统一,无不贯通“礼”的思想.“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三、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备.《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和《大唐开礼》中的大量篇幅记载了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等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Q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R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S可谓是无媒不成婚.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度化、法律化.

“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对于男子娶妾没有限制.“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T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已婚男子犯重婚罪的惩罚和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保护.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

1.唐律中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规定媒妁介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律疏议》卷13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约,也即定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定婚有三种表现形式: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其中聘财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等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西周时期创始,至唐代依然延用.《唐律疏议》卷13“以妻为妾”条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为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和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条件作了诸多的限制,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

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等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等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U.

禁止良贱为婚.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女婢等同马牛牲畜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具有像普通民众一样的社会法律地位.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规定禁止良贱通婚.

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四)婚姻解除的规定

唐律中对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以及限制休妻的法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休妻的法定理由是“七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大戴礼本命篇》)丈夫根据这七条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为借口休妻.其二,为了限制丈夫滥用休妻之权,唐律通过制定“三不去”对其加以限制.“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服三年丧,不去;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者”不援用此律.“三不去”是对夫家休妻的一种限制,有其积极意义,可以稳定婚姻关系,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性的重视.其三,“义绝”是唐代法律中的另一个离婚法定要件.唐律规定,犯义绝者,表明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要强制解除夫妻关系.所谓义绝,是指“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另外,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和离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过程比较平和.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道德性.“礼”体现在婚姻缔结的限制中.缔结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礼教的限制,同宗同姓不婚,良贱不婚.良贱为婚贬低了尊者的人格,严重违反了“尊尊”的礼制原则,因此为唐律所禁止.结婚时间的确定以及对于离婚的条件之一“七处”的明确规定无处不渗透着对“礼”的严格遵从.

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唐代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义同尊卑,将婚姻的决定权赋予男性.夫妻之间发生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不同罚.《斗讼律》规定,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加重对妻子的惩罚,增大夫权的控制力.

第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唐朝的婚姻领域,同其封建的国家政治制度一样,充满了等级特权的色彩,而且这种特权是公开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V唐律严格区分良贱,使良贱等级分明.禁止良贱通婚,良贱互婚,不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所缔结的婚姻必须解除,贱民身份回归原来;禁止良人收养贱民之子女,否则不仅收养者要受到杖刑或徒刑的法律处罚,被送养的贱民,也要受到相同的处罚.

第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唐律秉承古代法律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刑罚来处罚民事违法,这种法制体系使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质,从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对婚姻领域的干涉.唐律的管辖从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双方亲属之间的殴伤残杀甚至对结婚时间也加以干预.违反结婚条例而缔结的婚姻,轻者杖,重者绞.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这是唐朝婚姻领域国家强制干预调整的又一体现.W唐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种种强制,充分体现了唐统治者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总之,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婚姻领域是个的世界,道德观念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这是我们在修订婚姻家庭法时,不能也不应勿视的.中华民族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我们的法律不应为了迎合少数人的和所谓社会、人性发展之使然,而抛弃我们应该尊崇的道德,法律应惩恶扬善.虽然唐代婚姻立法对后世和东亚、越南等地的婚姻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但毕竟受到经济条件、政治因素和历史文化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P全唐文(卷七).薄葬诏.

Q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不详.

R唐会要(卷八十三).

S任继.释名汇校.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166页.

T唐律疏议(卷十三).

U唐律疏议(卷十四).

V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W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