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097 浏览:32843

【摘 要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家庭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儿童的乐园;社会是儿童成长的家园.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今国际社会儿童问题被放在国际人权和社会正义运动的最前列.因此我认为儿童保护的立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进步的前提.

【关 键 词 】儿童保护;缺失;完善

一、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儿童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在我国13多亿人口中儿童将近有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前途与命运.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儿童保护,目前,我国对儿童保护的适用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这些法律都对儿童权益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维护儿童的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儿童的保护现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二、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有保护儿童免伤害的法律,虽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行为主体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有原则规定,但大多是纲领性的,过于笼统抽象,没明确具体规定违反该项法律、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又没明确规定忽视和儿童行为的认定标准、究责程序、惩罚办法,另外,这些法律在儿童保护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预防和保护受或被忽视的儿童.实际生活中出现儿童被与被忽视问题时,常常不知由哪个部门主管、应按何种程序介入,采取何种措施解决问题.主要存在的缺失包括:

(一)在法律层面上,现行儿童保护制度散而空

在实际处理儿童案件中,我国有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当中,但并无一部专门法律,对儿童的权益进行规定和加以保护.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儿童保护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分布在不同类型的立法当中,至今也形成一部专门的针对儿童保护的系统法律.

如果要保护受虐儿童的合法权益,其受到伤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法律不能予以追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法律机制而非特定的儿童保护制度.

(二)从在办案的程序层面上,没有特定的程序

由于没有一套儿童保护专门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所以,没有其特殊的办案程序,无法对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程序.一般只有致人死亡或重伤之后,案件才会进行公诉,否则一般的案件都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都采取教育、警告的形式.情节稍重的处以拘役或罚款.这种处理并不具有威慑力,并且受虐儿童还是要回到原来的家庭中生活,其以后成长环境的健康也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案件报告受理层面上看,缺乏强制报告制度

儿童案在我国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这就经常导致受虐情况被忽视或发现较晚,受虐儿童的亲人往往对的真实情况予以隐匿,其他可能发现并报案的人员,如老师、邻居等发现情况后,往往只会选择与其家庭进行谈话沟通,很难对儿童者有强制措施.只有当这种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之后才会采取向机关报案的行动.

(四)在机构设置层面上,缺乏专门的单位处理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在生活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打耳光、罚站等行为在立法上根据现有法律很难给出惩罚,既不能说是故意伤害罪也不能说是罪.即使有报案人报案时,可能会报给居委会、妇联、教育局或者局,但最终有权对案进行处理的,只有局.但局只能处理后果严重的案件,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机关无法立案侦查,追求人的法律责任.

(五)在社会层面上,缺乏对受虐儿童的替代性监护制度

在一些受虐儿童案件中,剥夺监护人监护权是保护儿童的必要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替代性监护制度,受虐儿童依然处于不健康的环境中,难以逃脱受虐处境.另外,对于在国家或私人经营的儿童看护机构,在预防性侵害、性以及受害儿童的康复与重返社会,以及对由国家负责照看的儿童进行定期检查方面,仍欠缺相关立法.

三、完善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民事立法,加大民事保护力度

未成年人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具有民事权利,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框架,但这些法规过于笼统,不便操作.

(二)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应当切实实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最关键的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违法行为要实行从重打击,决不能手软忌器,姑息养奸.

(三)改革刑事法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目前我国保护儿童方面的法律多是一些纲领性的东西,要想使中国的受伤害儿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改变法律和政府角色缺位的现状,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健全预防和干预儿童机制.建立保护儿童的专门政府机构、针对儿童群体的法律保护程序、强制报告制度及儿童庇护所,为儿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政法部门要竭尽自己的职责,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努力实现将儿童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对儿童状况的监护制度,每个社区对自己所管辖区儿童家庭状况要有一定的了解并及时掌握他们的状况,特别是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离婚儿童等困境儿童.

境.

(五)严格招师标准,家长适时关心

学校要严格招师标准,提高教师的自我素养,加强对学校教学的日常监督管理.家长要注意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不要因为忙于工作或是沉迷网络,使得孩子缺少关爱,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要健全完善婚生子女推写作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注释:

①张贵周浅谈儿童保护制度之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0)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③<儿童权利公约>

④郑英杰,郭晓东我国关于受虐儿童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