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资企业职业经理人委托写作技巧关系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62 浏览:11590

台资企业在离乡背景的情况下在大陆经商,虽然占有同文同种的经营优势,但却面临着时空相隔与地域的差异,在法律、文化与制度方面,更是需要相当强的调适能力.商战毕竟是无情的,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下,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仍然是不变的生物进化定律.

有关大陆台资企业的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的研究,本文分别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是一种契约

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的关系源于相互之间的一纸签约,以西方的观点来看,契约就是一份法律文件,所有在契约上显示的内容,都是双方必须遵守的,若有违背,就会受到契约所规定内容的制裁或赔偿.因为有强制力的保障契约是可以信赖的,是整个社会法制背景与环境都予以支持的一种双方承诺.但有时,双方并不认为签订契约是必要的,因为存在每个人心里,对契约的认知是不尽相同的,契约是不是那么值得在所不惜的去维护?法制环境是不是已经成熟到有足够的力量去制裁违约的行为?这些认知,正如同许多物质或文明的进步一样,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促成的.

有学者认为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在民营企业中,只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至于董事会任命职业经理人则只能算是雇佣关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双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第一重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由股东大会为委托人,委托董事会来写作技巧公司的经营;第二重是董事会再委托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公司.所以董事会形成了双重身份,既是被股东大会委托的写作技巧人,又是委托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大多数研究都认为大股东(企业主)委托职业经理人写作技巧公司的经营管理就是一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

从法律层面讲,双方间的确是一种契约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有关大陆台资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六十的企业的确是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契约的,双方之间也签订了正式性的文件,有的甚至进行了公证,并明定了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处理途径.但是仍然有百分之四十的企业不认为这份契约(合同)将来是有可能走向法律诉讼,只是将其作为非正式的文件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已.

这些非正式的文件包括有备忘录、录用通知书、保证书等,可能非经双方正式签字,或仅仅只是一方通知另一方的单方意愿书,有时甚至只是口头承诺而已.这种在大陆台资企业中占百分之四十的非正式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代表了一种心理的承诺,这种心理契约仍然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甚而超越法律可能带来的效果.因为当彼此处于相同文化背景时,不具法律效力的承诺反而是一种信任与尊重的表示.

这种不具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承诺在互相之间比较明确的认知上是可行的,例如薪资、职称与工作时间等,不易混洧.但是对于不很明确的目标与规范,例如保密条款、非竞争条款、营业目标以及红利、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甚至绩效控制、人力控制、奖惩制度等就不是那么容易用口头承诺就可以解释清楚了.这牵涉到双方主观与客观的认定,也会跟着环境的变化以及时空的转移而产生了与原先预期完全相左的结果.这时埋下的种子爆发了冲突以后,双方由于欠缺法律依据,走向各说各话的地步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契约是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的第一步,西方的法制精神因而可以为之借鉴.但是法制精神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法制坏境也不是一年半载就可以培养出来的,法制精神的建立以及法制坏境的培养可以说是委托写作技巧关系趋向效率与成熟最重要的元素之一.

大陆台资企业,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所雇佣的职业经理人往往是来自台湾的,也就是所谓的台籍干部或“台干”,他们彼此虽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为基础的,但是因为离乡背井的工作环境影响,使得彼此之间仍然具有相当浓厚的乡谊之情,虽然具备了契约的约束,但是除非有重大的违约情况发生,不会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他们之间有其来自台湾的同业之间互为约束的一种特殊文化,这种源自中国几千来的地缘乡亲文化,有时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使得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的契约多了一些温暖感情的成份而少了许多冷硬的法律约束.

二、契约是法律、文化与制度等三个层面组合而成的

契约基本上是由法律、文化与制度等三个层面组合而成的,对于西方企业来说,法律的角度是受其西方企业文化与制度的影响而体现为法律性条文,所以法律条文式的契约中,无论中外,均隐含着契约的文化与制度背景.

西方经过工业革命几百年来的演进,整个社会法制环境已经相对成熟,由于市场经济的推波助澜,在商业上层出不穷的利害冲突之中也发展出一些必须以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就是企业中一种对于人力资源任用的法律规范行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此方面也会表现出较大幅度的差异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对于法律性契约的设立较易执行.企业规模大,员工人数多,其企业成立的年数通常也较久,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已经形成较成熟的内部企业文化.就制度来说,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久,员工人数众多,则内部已经建立起较完备的制度规范来维系企业之间的众多职责关系.

对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而言,法律性契约较易订立,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与制度也较容易建立,不会因为法律性契约的存在而使双方产生人际疏离的想法.但在规模较小,员工人数较少,或者企业成立时间不长的公司,却要采用“大公司要用制度带人,小公司要用感情带人”的管理方式,即虽然在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间存在同样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却更重视心理契约的作用.

三、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与人性的自利、风险意识与人格特质

在分析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表现,如道德、信任、忠诚等时都不能忽视“自利利己”的人性,一般通过合理的契约及制度予以激励,甚至于用企业文化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在双方共赢的状况下保障企业的绩效.理论上,若人们预期为他人做事会使自己获得充分回报的自利动机诱因下,会发展出为他人利益而努力的各种利他主义动机,而此种利他主义动机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使自己获利.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教育、利益引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来激励职业经理人.

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一个是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大股东,一个是拥有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大股东一般就是委托人,当他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于写作技巧人时,他必须将他的资产出让于写作技巧人代为管理,包括公司及工厂的所有资产(如办公室、厂房)以及人力资源等,还必须承担因经营不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包括运营亏损、公司信用、品牌声誉受损等.但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追求的利益却不完全相同.企业主追求的是公司长远的利益,职业经理人追求的却是任职期间的利益所得.企业主对运营信息并不十分了解,而职业经理人却每天接触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包括供应商、购写商、同行业者、新进入者以及可能的替代者等所有国内外市场的商业信息.在利益不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要出让个人资产给一位素不相识的人经营,若经营失败还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这种利益关系显然是悬殊而不对称,本文分别从人性自利利己、风险意识以及人格特质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1.自利利己:

企业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在两种情况之下,若缺乏法律的约束,是很容易产生冲突的,第一是公司赔了钱,第二是公司赚了钱.如果这两种情况发生时,在契约中若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会产生获利赚钱是因为自己经营有方,而亏损赔钱绝对罪不在己的争论.一个职业经理人若在短短的五年之内,将公司业绩从一亿元做到三十亿元,事后却因为权利义务规范不明确,而没有获得自以为应获得的报酬时,就会引发利益冲突.由于契约规范的不完备,因而产生大量可能导致冲突之空间,于是跳槽、带领员工集体离职、带走公司客户与原公司对立等事情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种情况是亏损赔钱,也会造成两败俱伤互相指控的结果.因为契约规范的不完备,契约不可能涵盖双方合作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一切问题,所以一旦问题发生,很难从契约中找到处理的依据,因此常常出现因保密条款之缺失致使公司机密流到另一家竞争对手,或因非竞争条款的缺失使公司原有业务与客户被带走,职业经理人以自我创业之名义与原公司竞争,并继续享有原公司辛苦努力得来的知识成果.

2.风险意识

既然委托人要承担所有经营不当的后果,除非职业经理人做出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职业经理人是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在中国来说,连职业荣誉都不是那么为企业界普遍认同的时候,就更无需承担什么风险了.个别企业主也相对缺少职业道德,只要那个职业经理人会赚钱,千方百计也要挖角过来,管他这个人信誉如何?如此缺乏契约的保障,又缺乏法制环境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再缺乏整体社会对职业道德价值的认同,对职业经理人行为的约束非常小.因此个别缺少职业道德的职业经理人为所欲为,大不了换个工作了事.

这在西方是不太可能发生的,他们除了法律契约,还有信用制度.像纽约的商业管理部门就有企业黑名单的印制名册,在做生意之前,先看看对方企业是否在黑名单上.求职也必须有前任雇主的推荐函才行.因此,除了具有法律契约的约束保障,还需要社会信用制度(Social Credit System)的制裁,才能使双方的风险承担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相对程度的风险意识.虽然各自承担责任,但都不可轻视,一旦轻视,则企业主赔钱,职业经理人则会赔掉整个职业生涯(career).

3.人格特质

像公司不同的属性一样,企业的规模大小与人员多寡会对契约产生文化与制度上的不同考虑,同理,在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上,虽然人性是自利利己的,虽然双方的风险意识不尽相同,这些却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人的人格特质都不相同的,有人自私自利,有人因公忘私;有人推卸责任,有人却勇于负责.所以同样一个人在甲公司不得发挥,在乙公司却能大展鸿图;某个企业主永远找不到千里马,另一个企业主却能够把每一个人都变成千里马,这就是委托写作技巧关系成败之间值得深思的地方.

四、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延伸出道德、信任与忠诚的问题,影响到战略执行力和企业绩效

事实上,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职业经理人,只有成功或失败经营一个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企业是个团队的组合,企业的高层战略、组织结构和内外部剧烈变动的环境等,都会影响一个企业的成长.所以职业经理人的胜任与否是与周围环境密切互动下的成果.企业绩效只有在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关系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成果.

因为人际关系中最可贵的因素是道德、信任与忠诚,这三种因素在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中也最能影响战略执行力,其实人际关系中道德、信任与忠诚是无所不在的.社会的秩序除了法律的维护之外,还要靠道德规范,道德是法律约束的有力补充,是每个人内心深处良知的显现.法律是硬的条文,触犯了法律所规定的条文,就要依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来施以处罚.在法律尚待健全,执行不力的情况下,就会提高对道德要求的考验.

例如2003年纽约的大停电(Black out)造成了许多人晚上出来偷抢东西,因为大停电的城市,执法的难度提高了,所以法律相对处于弱势,这时道德显然就失去了支撑力.严格地说,道德,信任与忠诚在相对于法律、文化与制度组合而成的契约之下,是呈现正相关的.契约越具法律性,越有文化性,越建立在制度上,则道德、信任与忠诚度就越高.换言之,由于契约的有效订立与执行,对应出道德、信任与忠诚的微弱而近乎是不存在的.

在激励与监管制度健全的企业里,要做不符合职业道德之事的机会就相对的少了.在法律普遍有效力且受一般人价值肯定的社会,对一纸契约的信任,比乡亲血缘有效力.例如在日本企业终生雇佣的企业文化与制度下,忠诚自然就产生了,因为不需要为短期利益而失去了长期的利益,符合一般人自利的基本检测设.新加坡政府人员的待遇之高,举世无双,而其政府公职人员之清廉也相对的世界第一,这就是借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而减少了对于道德约束力的诉求.

所以要职业经理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对企业产生信任与忠诚,就要具备完善而约束力强的契约,有了考虑人性自利的文化,有了严谨规划的制度,理论上说,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中衍生的道德、信任与忠诚是几乎不存在的,所以说只有法律没有道德问题;只有制度没有信任问题;只有文化没有忠诚问题,也不为过.

西方企业或社会,只要有一纸契约,双方就可以放心安睡,不必再烦恼信任的问题.一纸契约,就可以不再烦恼那看不见的道德问题,一纸契约就不再去忧心员工的忠诚问题,因为一切依法行事,具有忠诚与良好职业道德的职业经理人,终会被社会价值所肯定.

在中国,只是信任一项,就在双方间产生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血缘、地缘没有了,法制环境又尚未成熟,心里没有法律的概念,现实里又不再有血缘、地缘的传统关系,在真空状态下,信任变成了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几乎找不到可以信任的理由,其他道德与忠诚,缺少了信任也就失去着力点了.无怪乎中国的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现状并不乐观,那些能够弄清楚人性与价值,懂得通过契约手段、融和法律、文化与制度予以人性化管理企业的企业主,才能成功获得良好企业绩效.这是因为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关系在道德、信任与忠诚上产生良性互动之后,企业制订的战略才能顺利执行.

五、结语

以同样是中国人的大陆台资企业之角度切入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可以从人性的角度看出台资企业内部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在离乡背景下的双方关系发展状况.在中国原始的血缘与地缘信任关系因改革开放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之下,类似西方契约式之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在中国又尚未成熟,使得中国目前处于一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缺乏信任的真空状态之下,民营企业在扩张过程中难以有效的雇用经理人,这与西方世界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然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成熟职业经理人市场是不同的.因此,对在大陆经商的台资企业来说,其委托写作技巧关系要稳固的建立在契约之上,才有成功的可能.F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