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入宪与我国的科技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25 浏览:16271

摘 要 :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文就私有财产入宪的现实意义,以及如何落实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探索.

关 键 词 :私有财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宪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这将对我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科技的跨越式发展.

一、私有财产权入宪对于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的关键是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重要条件,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的成果以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以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其本质是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当此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手段进行保护与救济.

鼓励自主创新,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可促使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有财富的属性和商品的属性,而且还具有高附加值的属性;产权化的知识在知识经济中,构成了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创新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尊重与承认,创新积极性就无从激发,潜在的创新就无法变成实际的成果.只有当每个创新者都能从自己的劳动和投入中有所收获时,创新才能成为全社会积极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承认了创新者的劳动和投资,使创新成果得以产权化,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创新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创新成果得到尊重、知识财富受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能使创新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创新不是目的,而是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手段,是社会发展的途径.理论和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成果不能有效商品化、要素化,或者产权不明晰、权属不明确,往往就会被束之高阁,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更不可能得到积极推广.

(二)私有财产权入宪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多种权利.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科技创新的具体体现.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表现形式.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甚至有人认为,在当代,它是私有财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

在宪法修正案关于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出台前,任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出台都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在于缺乏宪法依据.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法律概念上看,用“财产权”代替了“所有权”,私有财产的内涵从消费资料扩大到生产资料,从有形财产延伸到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有了直接的宪法依据.除了财产权性质,知识产权还是私权.私产入宪,将从根本上打破存在多年的“私有财产”的禁区,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保护.由此,知识产权有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保障,保护起来必然更加强而有力.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和权利限制内容的增加,使《著作权法》第一条与《专利法》第十四条等法律都有了宪法依据.

私有财产权入宪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形成对公共权力的严格限制,规范了国家权力活动范围;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依照宪法尊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严格遵循法定界限;有助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从事创造性的劳动.有关法律法规也将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更加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力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私有财产权入宪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项重要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下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他们为了获得眼前或长远的经济利益,必然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进行科研投入,热衷于科技创新,而且因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权受到了保护,也必然敢于投入,在大量的资金和智力投入的前提下,创新的成果也必然会相应地增多.

当前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利益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导致科技成果大多表现为阶段性成果多,成熟成果少;单项成果多,整套成果少;跟踪模仿多,核心技术创新少;发表的论文、鉴定的成果多,申请专利的数量少.创新能力的受阻和抑制与体制观念及制度设计有着深刻的关联.私有财产权入宪能促进公正、平等观念的形成,能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激励人们积极运用其知识财产和智力资源,为个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怎么写作.知识产权在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激励和保障作用.

二、认真落实修宪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

(一)建立健全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创新激励的法律体系

当前,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创新激励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基础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起步较晚,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很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是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包括国际市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怎么写作的法律、法规.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

对于第一个方面,目前,私有财产权入宪为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进入WTO以后,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内容.因此要根据宪法有关条文的精神,尽快对《反不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同时,还有必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一批新的法律,从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对于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以后,如果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进行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措施不完善,就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目前国家制订的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建立健全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如果第二个方面与第三个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在新的形势下仍然不能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向两头延伸,一头是鼓励创新,使我国能够更多地掌握核心技术和更多地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头鼓励知识产权的实施,使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些方面可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所以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尽快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以上三个方面的法律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今后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立法机关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与程序,在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个体财产的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2].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应严格遵循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原则,以宪法委任为基础,确定限制财产权的标准与具体界限.同时,国家与政府有义务在财产权领域中尽可能扩大财产权人的自由空间,通过信赖保护原则,使拥有财产权者能够对合法获得的知识产权感到安全,以保护不断积累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宪法修正案通过后,首要的任务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调整,废除或修改与宪法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使知识产权的宪法保障获得统一、完善的法律基础.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和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调整科技创新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科学地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科技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合理划分研究单位与技术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各利益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政策体系.首先,政府公共财政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既要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也要有利于提高广大知识产权创造者进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应根据资助计划的目标和机构性质分类制定补充法规,进一步细化政府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次,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现阶段,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应在雇主优先的基础上,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在制度上要强化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切实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要将他提高到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第三要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要建立考核评价和奖励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对相关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价依据.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期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试点等等,保障专利创新者获得高回报,激励科研人员从事专利创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应根据专利权转让许可、专利权入股和专利实施等不同形式,合理确定其参与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国家建立磋商机制和处理纠纷机制.同时要严格技术合同的审查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日常监控,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下转第103页)(上接第99页)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利益激励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

在我国,新技术革命冲击、经济转型发展和知识经济挑战等等,使得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识滞后性日益显露出来.私有财产权入宪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普及提供了新的契机,应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普遍提高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义、作用等方面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要依法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理念,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文化环境.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应当体现出对人、对人的创造性和创造物(包括知识资产)、对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和有效保护的精神[3].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因而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以私有财产权入宪为契机,树立和领会科学的发展观,针对不同对象,综合运用公众宣传、专题培训、基础教育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