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作型政府职能下的“大”法律定位

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99 浏览:95645

摘 要 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是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以大部制结构整合构建的“大”是对行政职能有机统一,实现怎么写作型政府的探索路径之一.“大”在怎么写作型政府法治性的要求下依法行政、依法控权和依法履责,明确自身法律角色的定位.

关 键 词  怎么写作型政府 行政改革 大部制 城市管理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问协调配合机制.”使整个城市系统高效和有序的协调运行,是城市管理复杂性的必然要求.“大部制”这一模式制定的目的就是健全城市管理部门协调机制,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近年来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职能配制上,将具有相关性、综合行使的职能进行重新组合,加强城市综合管理与综合协调,形成具有更高管理效力的“大”模式.

武汉市设立“大”结构有着自身的客观需求.武汉市是一个有着978.53万人口,16个城区的大型城市,正处于城市建设加快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是社会间利益冲突、矛盾凸显的时期.城市管理工作有着覆盖范围广、工作量大、职权交叉,事务繁琐复杂等特点.如果按照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各个城区或部门追求自身单一发展,不利于发挥城市管理的整体优势和聚集效应,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令各个部门与城市总体发展的目标趋于协同.自2009年起,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新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并于2010年建立了由时任市长阮成发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推行“大”模式.对传统城市的发展和改造,必然带来社会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调整.武汉市城市管理采取的“大”模式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条新的思路,也对“大”的法律定位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一、“大部制”是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客观要求

试行“大”是对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的探索.首先,怎么写作型政府是相对于过去统治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而言的一种政府形态.它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怎么写作为宗旨、实现着怎么写作职能并承担着怎么写作责任的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怎么写作型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提升怎么写作职能无疑是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关键.怎么写作型政府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小政府,大怎么写作”,即以精简高效的政府机构为公民提供更全面完善的怎么写作.通过“大”此类的大部制改革,可以扩大城市管理部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原分属于工商、园林、交通、规划、市容等多种独立但却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大部管辖.“大”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行政机构之间由于职能分工过细,部门职能重叠而引发的职权交叉问题.而且在此体制下,相互间平等的行政地位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由于地位差异、各自为政造成的难以协调沟通的通病,共同致力城市管理这一共同目标,完善公共怎么写作,从而推动怎么写作型政府建设.

其次,“怎么写作型政府,或公共怎么写作型政府,就是在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怎么写作为宗旨,实现怎么写作职能,承担怎么写作责任的政府.”怎么写作型政府为公民怎么写作的本质,要求管理型政府职能在实质上转变.“大”等大部制在形式的改革是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探索完善的路径之一.在政府职能向怎么写作本位转变后,行政方式和组织形式也必须进行调整,以建立一个可以与之相适应、将怎么写作职能落实到位的组织体制,使政府职能与组织体制相匹配,达到怎么写作型政府的高效运转.大部制改革在形式上对部门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合并或分流,使行政资源得到合理的整合重组.实质上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更好地为公民提供行政怎么写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建设.


二、怎么写作型政府下的“大”法律定位

“怎么写作型政府首先应当是法治政府,法治是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怎么写作型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的怎么写作导向,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城市政府职能是城市行政管理和怎么写作职能的重要内容.现代行政管理是以行政怎么写作为宗旨的,行政管理最终体现为怎么写作人民和社会.在宪法的人权保障、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也要求城市行政管理必须转化为政府的行政怎么写作,这也是与我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建立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内容相一致的.法治政府是对政府行为规范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怎么写作型政府是基于法治上的更高追求.“大”作为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的一项机制,必然也应然在法治政府的范围之内.法治政府要求“大”有合法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合法的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方式.目前,我国并未专门设立《城市管理法》,现行使的行政职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于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位,在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合作的时候常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在城市管理中遇到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时,尽管是名义上的组织协调部门,但实际上却无协调能力.

地方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包括公众利益和部门利益.在我国宪法、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和怎么写作型政府的要求下,地方政府在应把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大”等改革过程整合原有的组织结构时,应以公共怎么写作部门为自我定位.通过尽可能地扩大公共利益减少纯粹的部门利益,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从而彻底根除原各部门争抢行政执法权力而推诿责任的动力来源.同时,“大”的推行导致垂直机构的减少和平行部门增加,将原先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变为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平级政府部门之间难以指挥调度、沟通协作等问题.在该模式下重新建立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大”内的责任、义务、程序以及协调机制.以避免因行政级别或职能划分而出现的不予理睬、责任推诿甚至冲突,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效率的同时也更好地为履行自身的怎么写作职责.

三、“大”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措施

(一)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