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应用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555 浏览:132375

【摘 要 】对主体间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是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所在,当然也需要考虑到人身关系,民商法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本文分析了现今市场经济体制同民商法之间的重要关系,并针对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 键 词 】市场经济体制;民商法;措施

国家为了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事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构成,其中民商法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其法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制度同民商法之间的重要关系

(一)民商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国家为了能够将一定的经济目的和预想的利益实现,就制定了民商法律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民商活动加以规范、指导和发展,将公平竞争的平台构建起来,对积极向上的民商经营加以鼓励.社会法、民商法以及经济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由民商法直接加以规范,民商法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内在要求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保障.民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会对市场经济能够运行的各种要素进行规范和调整.比如说,民商法在其适用范围里对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资格加以规范,让其能够掌握进行市场活动的权利及行为能;为了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里的财产关系进行了规范;为了使交易的秩序得以保障,民商法对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市场经济形成要素与民商法律制度相辅相成

市场经济由民商法进行调节和控制.通常民商法确立和规定了市场经济形成的要素条件,即国家为了将经济利益和行使权力的目的实现,就制订了民商法律制度,对民商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规范、发展和指导,制定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对经商活动积极地进行鼓励.我国制定市场经济可谓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历史变革,通常主要是凭借法律措施来运行国家的各项体制,再通过政策上的监督和引领,进而让该种变革能够发展的更加稳定,同时对各现象彼此间的关系加以调节,民商法同市场经济配合的问题和市场经济形成要素法律规定的问题也因此而形成.像我国股份制的试行,就应该将股份制试行条例制定出来,通过证券市场法来管理和确立股市.再像应该凭借制定金融法、金融市场交易法、票据法来改革金融体制,这些皆为同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民商法律制度.

现在我国运行的市场经济的构成框架,这是改革旧计划经济的一场摧毁性大革命,其同社会、经济、生活等各方面都有关系,此乃重新构造和设计我国人民生活各种的各个形态.人类在此市场经济变革之际希望能够提升自身的生活、消费以及精神文明程度.提高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传递信息的效应、重新组合和划分消费成分、能源、通讯复合效应、宏观投资决策方向等问题也因此而生.针对应用智力成果、现代科学技术项目以及现代信息的传递,在形成市场经济过程中,要求都很高,检测如在进行调整时无匹配的民商法,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负面效应,很多问题就会出现在制度和管理之中.立法内容是民商法规定及研究的内容,对民商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解决方案.预测经济方式、推进和平衡经济发展走势、评估经济形势的方法都是民商法的内容.以上所提及的内容检测如可以更加严谨的加以规范,这样就可以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定可以产生正效应,双方面得到效益,社会发展的新层次也必将实现.

(三)社会经济的变革呼唤经济法时代的到来

由于市场存在不足,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是由国家对经济加以干预,新出现的问题在以民商法为中心的时代如果不被解决,那么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能够得到保护.在生产社会化资本主义制度的变革途径,和世界历史上处理不稳定经济危机的方式,皆对国家介入经济管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证明.国际上经历了五年的金融危机时间,到现在还没达到平静,每个国家都通过对应的经济手段来改善自己国家的经济,各个国家依次进行了刺激经济的计划,积极筹资来对经济进行调整并发展经济,对民生加以改善,提升社会保障.在当今这个经济蓬勃发展的经济时代,如果没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涉和管理,那么市场经济必然呈现出非常混乱的局面.在对金融危机进行处理方面,美国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适当的减少了,从这我们可以看出那些政府调控能力比较弱的国家对于危机的处理能力也相对较为薄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将经济法时代构建起来的,这同法治息息相关.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让市场可以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之下将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首先能够实现这个目标的就是民商法.要想对市场机制顺利运行提供保证,就应该通过民商法来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加以调整,设立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加以规范,调整交易行为,我们应该在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这个目的:

(一)保护平等和公平

参与社会主要经营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参与人员有着众多的个体,并且大多数都身处下层,因此需要加强保护个体的平等及公平,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各自特点充分的发挥出来,对公平的意义加以强调,对其身为个体的心理感受重视起来,同时对平等加以强调,并非是强势意义上看来的所谓的平等,同时还应该对个体的救济加以健全,将完善的救济体制逐渐构建起来,让对个体的平等及公平的保护变得更加有意义.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既是对效率的重视也是对公平的重视,民法不仅重视公平还对其余的基本原则加以重视,因此我们理应意识到这是兼顾、和谐和协调的.一种价值如果想要发挥出更强大的作用,就应该对其他的价值加以考虑和兼顾,其实这何尝不是对价值的一种排序,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和谐.随着时代的变革,人们对于不同的价值的追求也会不一样,不同价值的影响效果也会因此变得不一样,要想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就应该既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使用价值的时候做到兼顾和协调. 三、加强民商法体系的构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一)对民商法制度进行完善

因为过去在立法原则方面,民商法并不够细致,所以在实际对民商法进行应用的时候,会过于随意,很难进行操控和掌握,在某种程度上对民商法的权威以及功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对于市场经济里面出现的问题不可以良好的加以解决.面对这个问题,在对有关的立法原则进行制定的时候,一定要将过去的立法原则加以改正,在制定立法原则的时候以实际需要为根据.与此同时,还应该了解并不是几种简单的法律制度拼凑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所以,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来科学地进行预测,同时在此基础之上来改善民商法,尽可能的对民商法工作方面的盲目性加以避免,防止各种法律法规不协调的现象出现.

(二)建设科学法律体系,健全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并不是几种简单的法律制度拼凑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如此一来就不能够导致不协调和不匹配的现象产生,严重会导致相互重复,彼此抵触,造成前后倒置,没有办法加以执行的情况出现.所以,一定要以实际需要为依据将规划制定出来,科学的进行预测,防止工作中的盲目,让各类法律法规彼此相辅相成,协调统一,使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立法效率得到提高.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

作为实体法的民商法的落实,不能同司法程序的保护相脱离.对我国现有的法律程序制度进行调整和健全,让落实民商法能够有更强的程序保障,至关重要.还应该对现有的审判庭制加以改善,以专业分工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经济审判庭加以设置,针对金融、公司、破产、社会保障等类型,专门审理不同的经济案件.

(三)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

第一,将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目前的民商法总则和各项具体的民商法律中对信用的原则和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因为信用原则通常是不能够具体的进行测量的,目前执行力度不足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怎么样才可以让民商法的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应该对各单位、各行业遵循信用原则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违反信用原则的惩处办法.

第二,将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加强.市场经济应该做到法治经济,不仅需要民商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规定,还需要市场主体对自身的信用建设进行加强.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应该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特别是市场主体将优质的信用体系自觉地构建起来.市场主体理应把信用当成一种社会资本、道德资本,并对其加强重视程度,对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加以珍惜,把信用作为企业家的精神和文化.

第三,政府引导、约束和监管社会信用加强.首先应该对信用立法进行加强,对信用主体加以明确,对信用体系进行梳理;其次,应该将信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社会信用的关键就是企业信用,社会信用的基础就是个人信用,因此应该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提高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公开化和透明化,这些是目前政府需要加紧进行建设的关键问题,凭借对个人、企业信用调查、登记、评估、公示、咨询体系的完善,将信用透明度提升,将政府推进社会信用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四)创新民商法律体系

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贸易方式已经将传统的贸易方式取而代之,越来越多的产品交易使产品交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归属、财产支配、交易种类问题层出不穷,这个时候民商法就应该对其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创新.要想更好地规范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就应该不断的分析民商法的内容,并对民商法的内容和体系加以创新,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

(五)构建健全的运行机制

完善的法律运行体制决定了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法治国家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行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该运行体制的基本保障主要包含如下几个部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立法权的行使,将良好的法律制度制定出来,将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给社会,同时对法律的实施加以监督;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获得权力,依据法律合法的行使自身权利,行政长官不具备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力;司法机关对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行独立的行使,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都不能够对其进行干涉,力争做到公平和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社会组织及公民们都可以自觉的遵守法律,同时积极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进行监督,对法律的权威进行积极的维护.这样整个法律的运行才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逐渐改变,法律工作者既应该对民商法在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同方向着重进行分析,还应该时刻对民商法的有关内容加以完善,使其适应着社会的变化.这样一来,民商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作用才能发挥的更好,才可以更好更快的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