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功能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915 浏览:152902

摘 要 :法律功能可以大致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两大类.法律的本质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是主体内心意思的表达.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实质上是社会主体的意志在发挥作用.

Abstract: The legal function may divide into legal approximately the standard function and the legal society affects two broad headings. The legal essence is the social main body claim of right, is the main body innermost feelings meaning expression. The legal function realizes the process materially is the social main body will in the display function.

关 键 词 :法 功能社会作用

key words:French function society affects

一、 法律功能概述

法律是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法权关系,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强烈地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法权关系.法律功能是法律所具有的调整和保护一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潜在能力及其外在表现,即法律的应有能力与实际发挥的作用.“法律功能”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术语,只是“法律”和“功能”这两个词的结合.任何社会天然得具有秩序化和组织化的需要,这也是之所以产生规则的原因.在当今社会,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规则.法律功能的实现必然也是对这种需要的满足.

二、 法律功能的分类

为了全面的认识法律功能,我们可以将法律功能大致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

和法律的社会作用两大类.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第一,法律的告示指引作用.首先,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得规定,表明国家对于社会公民行为的意见和态度,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意志和价值观.其次,提供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前者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后者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① 第二,法律的预测评价作用.法律文本通过对权力义务的规定、责任后果的设置预设了评价的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评价某一具体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意义.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规范了解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三,法律的制裁作用.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就会按照预设的标准予以相应的制裁.行为制裁是为了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发生.② 第四,法律的教育作用.这一作用与前三者是紧密相连的.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置违法责任以及惩治犯罪,当然,还有普法宣传教育,起到相应的警示教育效果.尤须注意的是,这四种作用彼此是相互联系,互为依托的,而非截然分开.

(二)法律的社会功能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法律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首先,法律起着管理一般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社会公共事务指的是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事务.立法者最关注的法律效果无疑是法律是否能够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以及确保国家的安定团结.法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与效果直接关系到这些期待的实现.当然,这一功能也是法律最基础的社会功能.其次,法律有着特殊的社会政治功能.法律史政治文明的产物,自然有着怎么写作于政治统治的功能.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有力武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政治、保障社会安定生活秩序的守护神.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法治”即可体现其重要性.

三、 法律功能的实现

法律的本质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是主体内心意思的表达.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实质上是社会主体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阶级社会里,集中地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非阶级社会里,主要体现的是社会公民的意志,法律是社会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去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关系,巩固社会秩序的.在评价一部法律的功能的实现状况时,我们只需要考量这部法律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稳定社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法律规范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无限的.所以,我们不可期待一部法律百分之百的实现其立法原意.如果这部法律满足了当时的社会需求、符合历史的潮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就可以说,它的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

四、 法律功能的局限性

(一) 稳定性有余,欠缺灵活性

法律想要成为有效地控制手段必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是权威性的保障,所以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必须赋予其相对的稳定性.而法律规范的数量较之于纷繁复杂的案件、变幻无穷的社会生活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法律所以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我们常常会看到法官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之类的话语,尽管这样做维护到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这其中的尺度是很难把握的,往往还会带来很大的争议.

(二)普遍性有余,欠缺具体性

法律规范的制定总是会顾及大多数现象的需要、追求普遍性,所体现的是针对于一般现象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但是往往会有不同于普遍情况的个别情况存在.法律规范法律规定的再全面也不可能顾及到每个具体个案的特殊性,所以存在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的矛盾.

(三)立法水平有限

法律功能的实现受到立法水平的制约.首先,生活不会停下脚步留给立法者立法的时间,因而,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他们只能不停的追赶.所以,当下的法律总是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其次,立法者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把握社会生活对法律的秩序化需要.这两个因素导致立法水平面对现实需求时,总是显得很无力的.

我们期待法律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有若干优良法律文本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功能,每一个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都应该为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出谋划策、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