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框架与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22 浏览:11790

一、 欧盟香水美容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框架

广泛使用香水美容化妆品的欧洲各国,在19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对该行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整管制的各类法规条例.

在香水美容化妆品历史文化悠久的法国,与此有关的最早的一部法律颁布于1803年4月11日.该法规指明一切宣称具有医疗功效的化妆品都属于药品的范畴,只能由药剂师负责出售.1916年9月4日的法令,对某些可能用作化妆品的有毒或危险物质的使用作了规定.1975年7月10日,在该行业原先存在的自律条款基础上,国家指定了第一部管制除药品外一切健康保健产品的详细完整的法律.该法律正式修订了公共健康法典第五部分,管制内容涉及化妆品与个人卫生用品的制造、包装、投放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在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内通常被称作Veil法.

1957年创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罗马条约》问世后,化妆品生产销售的法制化管理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被逐步纳入统一的欧洲法律框架之内.


1976年7月27日颁布的76/768号欧共体指令,便是直接针对该行业生产销售实施管制的最重要法规.该化妆品指令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公众健康,协调成员国的相应立法,促进化妆品在各成员国的自由流通.其条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化妆品被定义为用于人体表面不同部位或接触牙齿、口腔粘膜,以清洗、香化、保护这些部位,保持其健康,改变其外观,去除体味为目的的一切物质或合成品,但不包括药品以及所有口服、注射、吸入及内植的其他产品(《指令》第1款).

2. 为确保无害性原则,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有关包装、标签、容器、成分、使用说明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尤其是严格遵守禁用或限用物质一览表与允许使用的色素、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一览表(《指令》第2、6款).

3. 各成员国对符合指令和附件要求的化妆品投放市场,不得以其他理由加以禁止、拒绝或限制(《指令》第7款).

配合作为欧盟化妆品管理基本法律的76/768号指令,有关部门随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的法令文件(见本文附录),要求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无害性的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总部备有一份完整的产品档案以备消费者以及政府部门随时查询、抽检.该份档案通常应包括下列文件: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生产工艺说明;物理、化学及微生物特征;企业检测方法与检测结果;无害性及可能的副作用评估;证实具有特殊功效的资料报告;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质与学历.

生产企业的责任还表现在同时需要遵守其他一些强制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履行化妆品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向预防中毒中心提交产品标本与配方;用标签的形式向顾客明示产品成分及其他相关信息.

以法国为例,作为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无害性监控检测的主体,两个政府部门在各有侧重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执法.卫生部下属的法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安全总署(APSSPS),拥有240个专职工作人员与3个技术实验室,并得到许多专家小组与省级药检师的协助.工业经济财政部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与打击检测冒总署(DGCCRP),则指导它的7个稽查大队与3000个执法人员,在市场上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质量及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法规.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欧盟国家是在无害性原则的法律框架内,建立起以生产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市场流通检测体系.它与产品投放市场前的预先审批制度相比,更加合理、经济、有效,因为后者需要政府部门额外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但并不能达到实际阻止不合规范(甚至危险)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目的,反而起着抑制企业技术与时尚创新的负面作用.

二、 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

欧洲国家的行业协会最早可以上朔到工业革命之前的同业公会,在资本主义崛起成熟的一二百年里,它也随之得到了充分的壮大发展.今天位于法国巴黎著名的香榭丽舍大街33号的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FIP),便是欧盟国家行业协会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1898年,世界博览会与高耸的埃菲尔铁塔相聚在塞纳河畔.第二年,法国的香水商们便在巴黎创建了第一个属于自己的行业协会――法国香水联合会.1974年,在此基础上扩大成立的联合会,集合起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的450多家企业,他们分别来自以下6个初级分会:法国香水美容直销联合会(PPBVD),法国香水联合会(P),法国美容品联合会(PB),法国化妆品盥洗品联合会(PCT),法国美发产品供货商联合会(FCCP),法国药房销售化妆品联合会(PCCP).

由每个初级分会各3名代表与联合会主席共同组成的理事会,是联合会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代表本行业整体利益与外部对话,监督成员遵守行业道德与守则,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与协助,向公众通报行业本身、产品销售与市场变化有关的情况,并具体领导联合会的国际、技术、法律等部门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多种活动.

欧洲及法国的行业协会组织起着建立政府与化妆品企业之间的纽带并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作用.它努力促进的行业自律活动首先表现为汇总企业的科研成果,使之转化为政府所认可颁布的规章与标准.欧盟委员会第三、第二十四处的工作方式与内容便集中反映了政府与代表企业的协会在这方面的互动关系.

一般而言,欧盟委员会内部共有两个部门跟化妆品行业发生直接的关系:第三处负责与此有关的行政立法,第二十四处在“化妆品与非食品科学委员会”(SCCNFP)的协助下起草技术方面的法规文件.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主动听取、征求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的咨询意见,尊重并采纳各成员国协会与主要化妆品公司通过COLIPA表达的行业立场.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也反映在建立并引导推动企业遵守实施政府部门有关无害性责任制的强制法规与标准.以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依照政府授权颁发《自由销售证明》为例,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法国与欧盟的有关法规条例(见本文附录)的企业与品牌,都将不能正常获得这份出口到世界上207个国家所必需的证书.自2002年3月份起,欧盟各国向中国出口的化妆品均应持有疯牛病方面的检疫证书,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也是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第一个发文认可的颁发该项文件的欧盟国家行业协会.由此肯定了后者在行业协调自律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欧洲化妆品协会及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在自律的基础上,代表整个化妆品行业与政府部门持续不断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才使得欧洲和法国的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能够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的同时,做到了不断适应化妆品行业日益更新持续发展的特殊需要,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附录:欧洲及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条例

欧盟:

1.《关于协调成员国某些大体积、大容积产品预包装立法的指令》(1976年1月20日第76―211号指令);

2.《关于在预包装业根据技术发展修正委员会75―106号指令与76―211号指令附件的指令》(1978年9月28号第78―891号指令);

3.《关于协调成员国某些预包装品许可采用的定量或容积规格立法的指令》(1980年1月15日第80―232号指令);

4.《关于修订<协调成员国某些预包装品许可采用的定量或容积规格立法的指令>的指令》(1986年3月18日第86―96号指令);

5.《关于在非食品标示方面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建议指令》(《欧洲共同体公报》84年1月13日C8号,1985年8月14日C205号,1986年4月30日C103号,1987年5月7日C121号);

6.《关于协调成员国气雾发生器立法的指令》(1975年5月20日第75―324号指令);

7.《关于协调成员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行政管理条例的指令》(1985年7月25日第85―374号指令);

法国:

1. 一切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的生产、包装、进口机构,即使是只起辅助、从属作用的,都必须在有关省政府进行登记(1977年3月7日第77―220号法令).

2. 上述登记内容必须指明从购入原料到成品存储各个阶段上的责任人员.负责生产、包装和质量监督的自然人必须持有化学、生物、生物化学方面的本科文凭、工程师文凭,或经过批准的同级文凭,以及从事医生、兽医或药剂师职业的许可证书(1977年3月7日第77―219号法令).

3. 一切(此类)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做成一份供主管部门随时调阅的专门文件,该文件需载明产品的完整配方、实验报告(对皮肤的作用、保存期限)、制造工艺与使用方法(1977年12月8日第77―1558号法令).

4. 关于禁止某些物质用于化妆品及个人卫生用品方面,授权公共卫生部随时确定禁用物名单或有毒物一览表,或对某些物质规定剂量上限与指定用途,以及用列举方式规定为达到某一功效所许可使用的物质.同时,一切产品的配方必须报告给3个最重要的中毒者抢救中心,便于后者在有人误食时及时抢救(1980年4月22日的决定).

5. 化妆品及个人卫生用品的一切商品包装容器上面必须表明:名称;制造厂商姓名、地址;重量或容积;使用有效期;批量编号或其他可确写作造情况的参考标志;先前在广告中出现时的物质名称与百分比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对于外部包装面积有限的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上述的强制性规定允许使用更加简明扼要的标签(1977年4月28日第77―469号法令与1977年12月28日决定).

编辑/韩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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