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756 浏览:69546

【摘 要】 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应予改进.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应该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同时把握学科间的联系,多作专题教学,提升课堂教学的整体绩效;在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以讲授法为教学基本方法,并扩大运用讨论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在实践教学的开展方面,倡导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辅之以狱政博物馆的参观、法制史问题的考证以及民事习惯的调研等;在教学测评的实施方面,平时考核以平时作业为主,布置适当的论述题,而期末考试采行闭卷考试的形式,采用司法考试的题型,适当增加题量以及命题难度.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中国法制史 教学模式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自2003年起,中国法制史就列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分值一般为10分左右,题型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而亦有不定项选择题.可以说,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不可轻忽.学好中国法制史这一理论法学课程,有助于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理论性考核增强的趋势.通观法学学科体系,学好中国法制史,的确有助于学好法理学,也有助于学好刑法学、行政法学乃至宪法学等部门法学.正因为如此,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测评等各方面推进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模式的革新与改进、不乏现实意义.

1.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

如何组织好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首要环节和主要环节,攸关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全局.

1.1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关键在于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引领学生加强对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的记忆和理解.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的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内容,注重考查重点知识,强调精确记忆,这就要求我们带动学生熟读理论教材,对重点内容作重点讲解.


1.2把握学科间的联系,多作专题教学,一石多鸟

为了因应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主讲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善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对知识点多作比较和分析,包括作跨朝代的比较和古今比较.而为达成上述目标,最宜以专题作为切入点,强化学科间的联系,帮助学生加强记忆的精确性,扩大记忆的覆盖面,并构建完整、有序的理论体系.

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课程,内在关联密切,可以说“法理是骨,法史是皮”,开展统合教学,着实不难.法的演进理论与中国法制史的关联,更是密切.此外,中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学的联系,也有待主讲教师把握,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2.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应该有所坚持,有所创新,并且日益多元.

毫无疑问,讲授法依然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基本方法.在一个学期之内,主讲教师系统讲授了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新主义的法律制度等.对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律制度,重点讲授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商经济法律、司法制度(含司法机构、诉讼制度、监狱制度、监察制度)等.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则突出讲授宪法性文件.

依笔者看来,讨论法亦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方法,以促师生互动以及教学相长.以清代民族法律为例,主讲教师可先介绍清代民族法律的发展概况,讲授《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的基本内容,然后引领学生讨论清代民族法律的特征,并探头清代民族法律发达的原因及意义,教学效果应可乐观.事实上,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适于课堂讨论的议题很多,如古代中国的反“黑”刑法及其借鉴价值、公务员退休制度额古今比较、王安石与张居正的税法思想之比较、古代中国合同(含写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租佃合同、典当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制度的演变规律之探究等.

案例分析法在部门法教学中的运用是相当的广泛的,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尤是如此.对于中国法制史教学而言,案例分析法也是有益的教学方法,应有其一席之地.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展情况,从古典文学作品或历史档案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几本案情,点评诉讼程序及审判结果,帮助学生更好地识记法律制度以及更深地了解法律文化.

3.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开展

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实践教学显现为空白状态.在笔者看来,对中国的法制史课程也应该且能够展开实践教学.虽说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不宜采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等形式,但并不等于说其就是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倡行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以此作为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可以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这种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邀请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讲教师来予以点评.辩题的选定,至关重要,应请有关专家、学者把关.除了专业性质的辩论赛,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狱政博物馆、考证中国法制史问题、调研中国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习惯等,以全面激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实践教学.

4.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测评的实施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而平时考核多体现为平时的作业,期末考试则采行闭卷考试的形式.无论是平时考核、抑或期末考试,均应面向司法考试,不能脱钩.司法考试的偏好,亦是我们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的偏好.

题型方面,主要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对于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题量方面,较往昔有所增加.至于题目难度,则是明显加大.如果题目仅涉及到个别知识点,更要加大难度,以促学生深入把握有关的知识要点.

如我们所知,论述题是司法考试中规模最大、分值最高的一种题型,是对考生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辨能力、逻辑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各方面能力的综合考核.论述题在内容上有专业化的要求,在形式上有准作文化的要求,体现了司法考试对理论水平考查力度日益加大的趋向.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理论法学课程,在其教学测评中应重视论述题题型的运用,平常作业中更应布置适量的论述题.

注释:

①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72页.

②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248页.

③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330-331页.

作者简介:马永立(1976.1),男,汉族,湖南常德汉寿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硕士.

万克夫(1973),男,汉族,江西九江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