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的文化建设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959 浏览:91929

【摘 要 】了解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文化结构的成因及现状,分析解决当代中国法的文化建设所面临的障碍.

【关 键 词 】中国法,文化建设,前苏联法,儒家礼治

当代中国法的文化建设正在加快,我们首先应该认清中国法的文化结构,然后解决现有障碍,把握其发展方向.建设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文化,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它的现代化.而实现这种现代化,就需要正确处理它与我国传统法的文化的关系,正确处理它与前苏联法的文化和西方法的文化的关系,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我国的法制实践.


我国传统法的文化,前苏联法的文化和西方法的文化,三者对当代中国法的文化的影响都是非常深广的.建设当代中国法的文化,处理好当代中国法的文化与它们的关系,需要对它们的总体面貌有大略了解.

法的文化作为整个文化的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倾向和格调是与整个文化吻合的,我们要建设当代中国法的文化,推动我们的法的文化走向,现代化是个繁重而必须正视和完成的任务,就是清除中国传统法的文化消极因素,汲取其中优秀的、合理的东西.

前苏联法的文化在50年代对我国有过重要影响.西方法的文化的地位在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上历经沧桑变迁,在最近这些年为部分人所推崇.但我们应当记住历史的教训,正确对待外来的法的文化,避免出现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的情况:对外国的东西,往往要么是拒之于千里之外,并彻底否定、批判,要么是捧上云天,全盘肯定、照搬.前者如过去对待西方和近年对待“苏联模式”,后者如过去对待“苏联模式”和现在对待西方.

建设当代中国法的文化,推动我们的法的文化走向现代化,更主要的任务是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治实践.发展法治实践或加强法治建设.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则是这里需作必要阐述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一个同先前法思想有历史联系更有原则区别的新的法思想体系.它主要是一种以唯物史观、辩证法、阶级斗争学说与法的本质问题相结合的一种法律观.但它对法治建设问题涉及不多,因而既要坚持又要继承发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首先是要求我们把它当作科学对待.但在我们这里,在长时期中,少数人往往习惯于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当教条看待.马克思主义本来忌讳把原则当作研究的出发点,有些人却偏爱于从原则出发来研究法.这些非科学的态度是必须克服的.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发展的,应当汲取新的,有益的科学成果丰富它.那种对新成果未作深究就轻蔑地置之不理的态度不是应有的态度.要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把摒弃和吸收统一起来.

从我国现实实际情况来分析,当代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也存在了三大文化障碍:

一、“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而轻视法治,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之工具.在这样一个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移植或建设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秩序,也就注定了现代法治理念与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冲突,将会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之始终.从现代法治理念审视,这种观念上的冲突在我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二是法律平等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礼治”等级观念和特殊性精神的冲突,三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法治原则与统治人民之工具的法律意识的冲突.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之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以及如何化解上述冲突,跨越重重文化障碍,建立起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秩序.

“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在现实社会的具体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权威的宪法,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被当作一种花瓶和摆设.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常有所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个人、组织和行政机构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执政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违宪的审查和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礼治的特殊性精神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遭遇的第二大文化障碍,是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所倡导的“礼治”精神对“法治”原则的排拒.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从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包括私人权力与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它试图通过将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以及政府机构运转之中,在自由与秩序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平衡: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划定了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为范围,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过分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使,防止因私人权力的妄为而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以确保社会不致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努力限定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对应予保障和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防止政府的专断与,使人民免于肆意的暴政统治.

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即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层次的群体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还意味着,法律平等适用于一切人,法律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法治强调规则制定的精确、具体和明确,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的权威,即正当的、规则化的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是法治的基本要件,也是建构法治秩序的必要的前提,而这一点恰恰是以人伦日用为轴心的儒家“礼治”思想文化传统的薄弱处.

三、人权、自由原则与法的工具性取向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遭遇的第三大文化障碍,是传统法家的“法治”思想和秦汉以降“法家化”了的儒家政治文化传统的法的工具性取向,对建立在人权与自由价值基础之上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排拒和抵抗.

现代法治理论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近代西方各国在反对天主教神权统治、对抗君主专制统治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思想家们高扬的“人道、自由、平等和博爱”.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中,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始终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由主义者认为,在世间万物中,人具有最高的价值,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是把人认为是目的.人是目的,而社会的一切事物都不过是为人本身怎么写作的手段.因此,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而主政者据以治理国家的法律,则是由人民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自己制定出来的.法治还意味着民众有权抵制政府的不法行为,如因政府不法行为而给民众造成损失,则应给予必要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等,法治还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强调人权与自由原则的现代法治理论形成鲜明对照,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理论或法家化的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怎么写作为目的,其所谓“法治”,实质上是“以法治国”而不是法治,不过是用“法”或法令来统一制度、控制臣民,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罢了.

所以,为了加快当代中国法的文化建设,就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加强普遍性建设,克服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向不太重视人的固有价值.

【参考文献】

[1]高殉. 宪政文化:我们的追求[J]. 法学论坛, 2004(4).

[2]参见张灏. 幽暗意识与传统[M]. 新星出版社, 2002.

[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 商务印书馆, 1997.

[4][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 新宪政论[C]. 三联书店,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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