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监狱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96 浏览:22843

作者简介:马芳,女,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法律硕士.

【摘 要 】刑事法治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44年《监狱法》的实施规范和保障了监狱的各种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国内外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04年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广泛重视,而与罪犯权利息息相关的《监狱法》由于其自身的和外部的种种原因导致某些条款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将对此做以下讨论.

【关 键 词 】监狱法;人权

一、保障罪犯人权的必要性

(一)基于人性的种种需要,罪犯作为人,国家有必要用法律规范去确认并保障实现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由低级到高级分为5个层次,而罪犯作为一个人,即使被定罪量刑了,其特殊的地位也不能剥夺各种需要,如吃穿住、受尊重受教育等求,因此国家在剥夺一部分权力的同时,必须重新设定并保障适于罪犯特定身份的权利以满足其需要.

(二)罪犯是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必然存在

罪犯普遍存在于公民世界,所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的主体不仅包括一般公民,还应涵盖犯罪者,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1].

(三)确认并保障罪犯的人权是改造罪犯的基础[2]

从实践意义上来看,只有承认罪犯的权利并给予保护,才能保证罪犯的基本需要,维持罪犯改造的正常秩序,才能教育和感化罪犯,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达到将他们改造成遵守社会秩序乃至积极为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守法公民的目的.

二、《监狱法》立法缺陷的分析

(一)大而化之的立法指导思想,导致法条简单

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存在着“宜粗不宜细”的观念.这种观念肇始于建国初期,为保证法制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不得已为之的思想.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已逐步完善的今天就不太适宜了[3].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立法规模小,法条简约,只有78条,导致其不能有效涵盖刑事执行活动的各种情况,也未很好的达到预想的目的.

(二)程序缺失,规范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无程序就无依据,无依据就无保障,《监狱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程序的确实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如《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具体怎么保障、谁来保障等现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又如对于罪犯的申诉,该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及时的期间是多长,不及时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总之,各项规定过于形式和笼统,具体操作没有依据.

(三)刑事法律体系不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缺失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形成了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石,但《监狱法》与二者在立法上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如《刑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又如减刑的规定,《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处,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其次,与《监狱法》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等规范尚未出台,这就使得作为规范刑法执行活动的刑法执行法律体系得不到完善,监狱执行法律体系的规模效应难以发挥.

三、完善监狱人权保障的立法思考与对策

(一)坚持科学立法原则,不断完善《监狱法》

11年新的刑诉法的修改为我们指明了大的方向,在程序上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利,修改和完善监狱法也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要坚持理论发展和实践活动的结合,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和内容.同时要注意《监狱法》与其他相关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以及自身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使其在结构上更加合理,逻辑更加严密,用词更加严谨,可操作性更强,避免法律规定不准确、不确定、不统一、不具操作性等问题.

(二)健全监狱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狱法律制度,形成一个从宪法到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都相对完备的监狱法律法规

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越来越完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以《监狱法实施细则》为主的相关配套法规,细化条件,严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职权,进一步完善各个执法环节,使监狱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应联合制定有关监狱工作的行政法规,明晰和确定监狱执法和行政工作的相关责任,进一步细化罪犯权利实现的程序规定,为依法治监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加强监狱法制理论研究

刑事执行法学涉及犯罪学、改造学、心理学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多个方面.要立足于监狱改革发展的实践,组织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一些探索性、前瞻性、创造性的课题,诸如我国监狱的人权保障和国际人权斗争的研究[7];如何总结社区矫正经验,扩大行刑方式社会化途径的研究;如何减轻监狱环境造成的环境副效应,并将实践探索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健全完善监狱法配套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