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084 浏览:31793

[摘 要]留守儿童的产生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所特有的,在农村经济滞后等多种因素下,造成农村青壮年向发达城市大量流动,出现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由他人照管,由此产生了留守儿童现象.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估计,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多达2000万人,①这些儿童因长期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因无法接受监护人的监管与教育,很多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是受到其自身状况、社会不良风气及社会经济因素等影响,但监护的缺失无异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笔者试从以下几点对儿童监护的缺失进行分析.

[关 键 词 ]留守儿童;监护权;监护制度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城市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经济首先腾飞起来,大批农村劳动力向沿海一带城市涌入;西部开发的号角吹响后,农村青壮年又把目光和脚步转向了西部城市.不管怎样转移,都避免不了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农村经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发展,城乡差距太大,必然会导致人口的流动,势必出现农村儿童不能接受父母监护的现象.

(二)政策的不合理

对于农村务工人员,城市还未形成一套较为具体的接纳体系.如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不能享受与本地人同等待遇,这在教育方面矛盾尤为突出.因政策限制,父母户籍不能迁往城市,儿童被迫留在农村亦不能随其身边就读.虽有城市推出解决措施,如上海实施积分入户的规定,由本人自愿申请,根据其务工年限、年终绩效考核、行政奖罚等指标来评分,积分高者在规定名额内方可取得该城市户籍,由此来解决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但大部分人还持观望态度,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还待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二、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广大农村,父母外出务工时,一般将孩子委托长辈、亲属、兄姐监护,从而形成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亲属监护)及同辈监护三种监护类型.②虽有以上委托监护,但仍有不少留守儿童沾染上吸烟、酗酒、、打架等恶习,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监护人的能力有限,因自身受教育知识水平所限,这在隔代监护当中表现尤为明显.二是监护人的精力有限,难免对留守儿童照顾不周,这在上代监护中只注重照管自己亲生子女可体现.三是隔代监护、上代监护及同辈监护都无法完全取代父母监护,因为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三、对解决儿童监护缺失及完善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途径

1.发展农村经济,缩短城乡差距,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根本途径.首先需要修路,只有交通便利,运输畅通,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打通命脉;其次因地制宜,扶植特色经济作物,建立经济开发区与产业链;三是招商引资,引进新兴产业,建立大型工厂,搞活经济;四是大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医疗、教育、金融机构与配套设施等.以上途径均可拉动农村产业,增加就业机会,使村民就近就业.只有农村既繁荣又富裕了,经济得到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一系列问题.

2.国家调整城市政策法规,让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到城市建设中.各级城市应出台《务工人员入城实施条例》:(1)提供购房优惠政策;(2)提高工资收入;(3)适当取消户籍限制;(4)无论有无户籍,都应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同等的教育机构,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等.

(二)完善监护法律制度的方法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确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但这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建议国家制定颁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针对特定主体明确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条件允许,必须将孩子带到自己务工的地方上学,让孩子在自己身边成长;如果条件不允许,尽最大可能降低父母的出行率.”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建议出台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农村留守儿童的,应该委托符合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或写作技巧机构进行写作技巧监护,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

四、结语

当然,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问题,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思考的是,在现实的政策与法制下,如何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留守儿童监护法律体系,使其监护的缺失得到弥补,来保障他们在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得到更好的照管,从而使未成年人真正健康地成长.

[注释]

①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转引自林云飞:《我国未成年人主体监护制度研究》,载《法学论从》,2007年第5期.

②叶敬忠、王伊欢:《留守儿童工的监护现状与特点》,载《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翠(1984—),女,四川泸州人,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