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证据规则推定法律事实

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699 浏览:132671

[案情简介:]

杨某等9人与柳州市某酒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不同意见.杨某等9人均称于2010年8月到某酒楼工作,2011年2月2日,某酒楼解除与杨某等9人的劳动关系.杨某等9人提交加盖有某酒楼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工资凭证及收条,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某酒楼则称从未与杨某等9人建立过劳动关系,否认使用过杨某等9人提交证据上所加盖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杨某等9人于2011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酒楼加付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

[处理结果:]

裁决某酒楼加付申请人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

[争议焦点:]

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证据规则推定法律事实,做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

[案例评析:]

杨某等9人提供的工资凭证及收条中均加盖有某酒楼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某酒楼否认使用过证据上所加盖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表示其经营使用的亦无须加盖任何印章.在此情形下,某酒楼应证明劳动者的证据不具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和不能举证的后果.但某酒楼称没有使用过相关印章导致其无法举证.从逻辑推理上来看,对不存在的事物举证确实是举证人的难点.本案中,到底有没有相关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011年2月1日之前,在开具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从2011年2月1日起,在开具时必须加盖专用章.仲裁员认为,某酒楼在庭审中“在上不需要加盖任何印章”的陈述与我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不相符,某酒楼经营多年,其观点明显不具合理性.仲裁员责令某酒楼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但某酒楼认为,因上不需要加盖任何印章,相关印章没有使用过,无法提交证据.针对该情况,仲裁员即运用出现妨碍举证情形时可以推定法律事实成立的理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仲裁员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专家建议:]

劳动关系的确认由劳动者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办案实务中,经常发生劳动者因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等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通过上的用章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常规做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还是应注意多收集相关证据.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