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纠纷调解问题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29 浏览:16686

摘 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调解”作为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拟对解决涉农纠纷中的调解途径进行分析基础上,对强化大调解问题作法律探讨.

关 键 词调解 和谐社会 社会争议

作者简介:沈忆勇,汕头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汕头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90-02

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

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诉讼手段相比,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非诉讼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诉讼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耗费的时间与人力、物力都比较大;而调解的程序较为灵活,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都能进行调解,可以节省时间与人力、物力.二是诉讼需要支付诉讼费用、法律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而调解无须支付这些费用,可以给双方当事人节省开支、减轻负担.三是诉讼需要详细的事实论证和精确的法律分析,因而在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找不到充足证据时,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和所掌握的证据作出合法但未必合理的裁判;而调解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的主张并不一定需要证据支持,因而调解有时更能取得合情合理的裁量结果.四是诉讼往往根据法律程序作出裁判,可能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因而结案之后的返诉率较高,也就是所谓的“案结事不了”;而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案结事了”.五是诉讼只能由法官进行裁判;而调解的主体更为广泛,当事人可以自行挑选调解人员,这就使得矛盾纠纷的解决更有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六是诉讼从原则上要求审判过程公开,而当事人有可能不愿意诉讼过程被他人知道;而调解则可以公开或不公开,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树立以人为本调解理念

人是调解的中心和本质因素,以人为本是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基础.在调解工作中,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还须正确对待人的因素.

(一)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要表现

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冲突.一些村民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无视村委会的规章制度,作风霸道,任意妄为,损害集体利益.另一方面是村委会及村干部存在一些问题.当前由于村民自治等相关的制度仍不健全,一些村委会仍存在村务公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集体资产严重亏空,群众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一旦自身利益被触动,就会联合起来集体,产生件.

(二)农村社会稳定认识存在的错误

农村社会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只有农村社会的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才有可靠的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更直接更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当前对农村社会稳定认识存在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没有实事求是地界定了社会稳定的表现形式,盲目追求形式上绝对的静态稳定.当前的改革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和农村各方面出现一定具体的利益差别,特别是由于农村一些具体的制度还有待完善,个别地方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利益矛盾普遍存在着,但有的基层干部回避了当前利益调整而带来的矛盾,错误地追求形式上的静态稳定,对农民来信来访抱有排斥心理,对农民反映问题进行消极堵塞.我们强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地方执行起来不是寻求沟通、化解矛盾,而是采取种种措施对农民反映问题加以限制、阻止.

在一个再完善的制度下,也会存在着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更何况我国当前,一些体制、机制、制度一时还不健全、不完善,在改革不断深入进行的过程中,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实际矛盾无法回避.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农民基于自己合理利益而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是很正常的,只要依法进行,对我们完善决策是有利的,也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农民通过信访和其它合理途径反映问题,表明他们对我们政府工作的认可和信任,不能简单看成是社会不稳定的表现.回避矛盾、追求表面上的僵化稳定的做法严重地脱离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是很有害的.

二是对农村社会稳定形势的程度估计不充分,忽视了隐蔽的更具冲击力和爆发力的潜在社会稳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进行,一些地方农村积累了一定深层次的复杂矛盾,个别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目前农村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制建设实际水平的制约,农村社会的一些问题难以引起外界的关注,也未能得到及时排解.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态度不负责,基础工作不扎实,解决问题不得力,对这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如果农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时间愈长,造成的历史包袱也会愈大,一旦大气候形成,或有突发因素的影响,矛盾就可能会表面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就会显露,这将对农村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实践证明,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和激化,大多数与这种缺乏忧患意识、缺乏政治洞察力、没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的错误认识有很大关系.

稳定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静止的僵化的,只有主动积极地争取,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固守,才能有持久的稳定.真正持久的稳定是一个动态的正视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从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各方积极表达意见,使相矛盾的多样化的利益要求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讨论领域并影响公共决策的过程,是社会不满情绪经适当方式得以排解和宣泄而秩序又不至于失去控制的过程.稳定最终是要靠人们内心对于秩序,对于安定局面和法律权威的认同来获得的,没有心理的沟通和感情上的认同,消极堵塞下的稳定只是形式上的. 三、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要对策

农村不稳定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是农民,引发的原因主要是农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1.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农民群众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国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农民群众集体或是其他行为,农村干部和信访部门首先要弄清群众的原因,看农民的利益是否受损,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2.加强农村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教育农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为人民怎么写作的思想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规范农村事务的管理.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使农村干部依法依规办事,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越轨行为,为农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消除隐患.

3.加强村级班子建设.一是要选好、配套好班子成员,将群众拥护、办事公正、工作能力强的村民选拔到班子中来.二是坚持集中制,坚决反对家长制和一言堂,充分发扬,尊重村民当家作主和自治的权利;三是要加强班子的团结,要协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防止内部派系斗争的产生.

4.健全监督机制,实行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将群众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规划、财务开支、工程项目等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有效地解决办事不公,财务不清的问题.

(二)大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1.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支持,做大做强,保障调处网络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办公用房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最大限度地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之中.

2.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对调解人员进行宗旨教育、思想路线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工作中坚持调解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体察民情,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3.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建设.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掌握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会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在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件时,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要求妥善处置,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村民法律素质

当前村民法律素质受文化水平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在以下三个方面还有待提高.一是对有关法律条文熟悉不够,认识不深.二是村民对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观念比较谈薄,往往因个人短期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而滋生不满情绪.三是一些农民群众滥用自己的权利,在和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产生偏激行为.


(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队伍的职能作用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高素质的队伍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怎么写作.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不断探索方便群众、简单易行的工作程序,让村民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遇到权利受侵害时能及时地得到法律帮助,而不会单凭感情用事,或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做出危害稳定的过激行为.

(五)注重策略,稳妥处置件

任何件,其发生都有一个矛盾产生和转化的过程,因此要及早发现,及时化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件的发生必有“导火线”,当涉及村民利益问题处理不公或不当时,是导致件的“导火线”.对已发生的件,要针对不同性质和不同发展阶段,因情施策,妥善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造成事态升级和扩大.

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迫切的需求和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新农村建设给农民带来实惠、受农民欢迎,引导广大农民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从根本上保证农村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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