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公信力提升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017 浏览:58765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检察司法活动屈从于司法之外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也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本文指出提升检察公信力,应当紧密结合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从强化法律监督,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核心优化检察权的改革.

关 键 词 法律监督 检察职能 检察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0-02

一、检察公信力在当下司法环境下的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众、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社会的法治要求差距进一步扩大.现代法治理念在立法领域中逐渐得到确立,但在司法领域还停留在应然状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利证据归依被告”等保护被告的现代诉讼原则得到法律确认.但由于受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司法工具主义和权力干预,司法的公正性严重挑战,民众对司法普遍持怀疑态度.“河南佘祥林”赵作海蒙冤一案,公检法三家一错再错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也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法超脱“公、检、法是一家”的局限,难以有效纠错,若不是“死者死而复生”,佘祥林、赵作海等蒙冤案难以昭雪,尽管检察机关知道证据存在疑点,也无力对错案进行纠正,检察机关公信力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的消极评价.此外,在“命案必破”的司法现实面前,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护人往往被迫为现实妥协让步,难以依法严格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法律明确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诉诉讼原则,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且这一原则往往被司法机关有选择地运用,再加上司法机关层出不穷出台的所谓沟通衔接机制及司法人员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法律设置的相互制衡功能上丧失.当前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常常被弃守,公民在诉讼活动中常常寻求权力等其他因素的介入,对司法裁判申诉,不接受司法判决,印证了司法维系和修复社会秩序功能的流失.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作为其中之一的司法机关,难以独善其身,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不从政治、权力及司法体制上改革,司法就难以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屏障的重任,检察公信力的提升也会异常艰难.

二、检察公信力弱化的原因

司法之所以能承担起维护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社会功能是居于公正为基础的,公正是司法正当性前提.检察公信力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的,没有公正的司法,检察公信力也无从谈起.当前的司法政策改革,司法的功能与法治理念的核心观念上背离太远,司法的权威性、中立性、终局性受到严重的挑战,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受到外界的不当干预太多,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弱化.

(一)检察司法活动屈从于司法之外的权力,是导致检察公信力弱化的主要原因

司法权运行应遵循是程序公正原则,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在司法工具主义和权力干预下,当前一些地方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不再承诺“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难免不受司法之外权力的制约,甚至不得不屈从地方的利益和行政干预做出妥协,检察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受到损害,检察公信力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是检察公信力不高的现实原因

当下检察权的运行民众的参与度不够,检察诉讼环节较神秘,与现代社会司法公开透明有较大距离,检察权滥用和腐败时有发生.“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完成诉讼任务、实现诉讼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①当前司法领域的腐败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当前,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逮捕权的审查等还存在缺位和不完善,存在导致检察权被滥用的制度漏洞.美国学者勒斯克说: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②.检察权作为司法权要解决监督者缺乏监督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机制性原因.

(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是检察公信力不高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变化,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面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多地怎么写作服从于当地社会经济利益,个别基层检察人员还利用检察职权充当地方主义的保护伞.当下民众遭遇的司法环境是:你跟他讲权利,他跟你讲大局,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检察权不能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是导致当前检察公信力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路径

提升检察公信力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可选择的路径也很多.笔者认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应当紧密结合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从强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核心优化检察权的改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等控制活动的合法性等保障民权.”③检察权改革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权独立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回应民众公平正义的司法诉求.

(一)检察的价值理念应当向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转变

不管是否承认,受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影响,现实中检察机关仍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要务,形成了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司法结构的现代化变迁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矛盾”④.从而导致司法现实中权力凌驾司法,检察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在行政权的制约下难以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以公平正义为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伸张正义,维护权利、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司法执法人员,最大的政治是忠实地执行法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忠实地体现法律的精神.”⑤检察官在检察权运作过程中要持平和理性的心态,以公平、理性、客观、审慎、谦抑为要义,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进行价值判断,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础,在推进检察权的改革的进程中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承担起法律监护人的职责.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的擅断,也要保护其免于的恣意,⑥才能在民众中树立检察公信力.

(二)加大检察官的独立司法权,强化检察司法活动的司法属性

司法权最本质的特征是终局性、独立性.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行政机关相同,检察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受上级指挥,刑事追诉活动受制于上级机关或官员的摆布.如果司法对行政的控制变成司法对行政的请求,就会出现赵作海一类冤案,就不可能出现公正的司法.建议在检察权的改革上加大检察官的独立司法权,使司法者裁决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的审查上而非权力决断的产物,其司法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对司法人员来说,认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孤独、审查判断等活动都要受到时间、空间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同时,案件事实还要靠司法人员主观对证据认识.因此,权力对案件的介入鉴于其对案件事实了解比经办人少,其做出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增加错判的风险.正是由于权力对把握认识案件事实的局限性,建议在检察权的改革中确立排除权力过度干预个案的制度,以达到排除或减少权力在检察司法活动中的影响.

(三)完善检察诉讼程序的监督制约机制,赢得社会民众对使检察司法机关的信赖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程序上的正义核心是裁判者的中立.⑦从本质上说,诉讼程序是对国家司法权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任意行使而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程序上的正义,是指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受受理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公检法的个案协调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以维系控辩审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取消把人冤枉了风险小,放错人责任严厉追究等影响检察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导向.检察官不是神,只是法律专业人士,如果在审查中强调到客观真实的地步,检察官将难以承担正确适用法律的风险,“疑罪从无”这一诉讼原则也便成一句空话.法治社会就是通过社会所有成员对法规的认可和遵守以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人文关怀,体现人道主义,不仅能更好地改造犯罪并符合当前国际上行使诉讼、科学、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而且能消除和预防冲突的再次发生,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检察公信力也就有了成长土壤.

检察公信力源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源于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依赖.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当前检察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提升检察公信力,虽无法朝夕达成.但只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任何时候都格守公正、正义,维护公民的权利,检察公信力就会厚植在民众的心中.

注释:

①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2页.

②江伟,刘家辉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③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④⑤⑥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第365页,第186页.


⑦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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