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552 浏览:58141

【摘 要 】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此后,在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本文拟就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问题略作如下探析.

【关 键 词 】 法律儒家化;五服制罪;重罪十条;亲亲相隐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思想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一)礼治思想

儒学认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即“出礼则入刑”.

(二)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及其感化作用.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这就是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三)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四)仁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古代儒家法律化的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两汉―启动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


(一)儒家化的启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初,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局面受到挑战.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终于取代了道家的统治地位.

随后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意思是废除其他各家思想,只尊重儒家的学说.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古代的封建正统思想就开始确立了,也是儒学在中国文化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标志.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掺杂道家、法家、阴阳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二)儒家化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法律儒家化的最大表现就是确立“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的确立.

“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时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期:隋唐时期

独尊儒术开始于汉武帝,但真正的全面确立是在隋唐时期.此后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即便是判了死刑,也为须经过“三覆奏”甚至“五覆奏”,还规定流刑、徒刑应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充分体现了“仁政”的思想.

“同居相隐不为罪”,孔子曾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代的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唐代“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继续规定了这一原则,而且允许相隐的范围比西汉时又有所扩大”.

唐律将儒家的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9]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三、总结

儒家学说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统思想,对于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贡献了主要的理论支撑,儒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传承学派,在当代复兴儒学及国学热的大背景下,它依然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儒学中众多法律思想和道德教化,在当下的中国依然十分重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需要开拓出独一无二的中国道路,而这个道路的思想基础就应该从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做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