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事件与特征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75 浏览:10047

摘 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呈现为:以经济立法为主线,按照经济法规→经济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进路逐步发展.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颁行对经济法立法的初始化、外延的清晰化、内涵的现代化影响深远,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部门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具有鲜明的按预期、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规划性,与体制改革、立法技术、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协调与同步的渐进性,按标准、多层次、有体系的整合性.

关 键 词 :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法部门形成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2

中国是当今世界惟一以立法宣言的形式确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国家,从1979年“经济法”一词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经济法”一词在中国立法场合中首次出现,应追溯至1979年6月举行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叶剑英在开幕词中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 到2011年正式确立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与发展理路清晰可辨,并具有鲜明的规划性、渐进性、整合性特征.

一、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考察和整理中国经济法的立法史,从中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是以经济立法为主线,以经济法规→经济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为轨迹渐次推进而形成的.

(一)以“经济立法”为主线

经济立法是当代中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主题词,贯穿于国家的规划、决策与具体立法活动之中.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经济立法担负着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的使命,即通过“制定必要的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作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准则.完善和加强经济法制,以法律手段为经济体制改革扫除障碍,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依靠经济法制,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1]随着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大体经历了从早期的强调政府管理经济生活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型,到中期的强调经济立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到后期的强调经济立法的性和科学性、体系性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从以下重要历史文献关于“经济立法”的相关表述中(表1),可以清晰地发现经济立法纵贯始终的历史印记,以及不同时期经济立法的重点与要求.

表1:重要法律、政策、文件、规范中关于经济立法的表述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要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今后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工厂法、合同法等.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七五”计划(1986年-1990年)健全经济立法和监督,建立经济信息网络,逐步调整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八五”计划(1991年-1995年)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1993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九五”计划(1996年-2000年)加快经济立法.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五”计划(2001年-2005年)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十一五”规划(2006年-2010年)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现代法学 单飞跃: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事件与特征(二)以“经济法规→经济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为轨迹的渐次推进

“经济法”一词尽管在1979年已经为立法者所采用,但其内涵与外延并未被清晰界定.与此同时,学术界对“经济法”一词也存有争议. “经济法”概念自立法者使用伊始,学术界即有不同看法.《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专门刊发了一组“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的文章,该组文章的标题即可反映出学者们在当时对如何理解和定位经济法所存在的不同看法.这些文章有:《建设中国式的经济立法体系》(魏振赢);《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齐珊);《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佟柔);《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江平);《经济法要不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余鑫如);《研究民法、经济法的基本出发点》(孙亚明);《一定要制定民法》(王家福);《民法与经济法如何划分好》(芮沐).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没有再直接使用“经济法”一词,而是改用了“经济法规”的表述方式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三处使用了“经济法规”一词:一是提到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的经济法规有70多个;二是提到经济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一个过程,只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三是提到我们的经济法规与民法,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实保护三种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特别是“经济法规和民法”的平行表达方式,更是凸显了立法者谨慎表达“经济法”存在形式的一种心理变化.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规”的涵义并非仅指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规,而是泛指具有经济管理性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有学者对这一阶段经济法的表现特征与经济法规的存在形式进行研究后指出:我国经济法尚处于初步形成阶段,目前还只是经济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统一体,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属于经济法范畴的经济法规主要有:财政法规、金融法规、物价法规、基本建设法规、工业法规、农业法规、交通运输法规、商业法规、涉外经济贸易法规、土地和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法规、专利和知识产权法规等.属于经济法的那一系列经济法规,尽管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经济法规都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参见:孙亚明.关于经济法几个问题的探讨[G]//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经济法规研究资料.1983,(8-9).) 为了推进经济法规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在1981年专门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该中心一直运作至1986年,后并入国务院.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中国经济法的立法与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了《1982年-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草案)》,并连续编纂出版了《经济法规研究资料》.

1985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1991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再一次重申了“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立法构想.“经济法规体系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疏密,按一定标准和秩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2]在经济法规体系的架构中,以往分散的、多领域的经济立法,具有了初步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也为日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框架的形成奠定了体系基础.

用历史阶段划分的方法进行分析,1979年至1992年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制定经济法规”和“建立经济法规体系”的中国经济法初步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总共颁布了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9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及规范性文件51件,占整个立法的15%;国务院总共颁布了行政法规453件,其中经济法类行政法规232件,占整个行政法规的51.2%. 统计数据来自中国人大网(.npc.gov.)法律法规数据库.

在这一阶段中,一些重点经济领域的经济法律法规已经显露出体系化的雏形,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对外开放、税收立法等几个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整.以税收立法为例,这一时期的税收法律以所得税法和征管法为核心,而税收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实体税法(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领域(表2).


表2:1979年至1992年税收立法概况法律 行政法规(税种、税制)1979年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882年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1983年《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农业税1984年增值税、产品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盐税、营业税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耕地占用税、建筑税1988年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宪法经济主张.在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乔石委员长提出要“力争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尽快制定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从1993年起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止,以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核心的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中国经济法的关键形成阶段.与前一段相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突出了经济法律的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这一阶段制定、颁布的经济法法律达24部之多,占目前生效的全部经济法法律的40%.以往经济法规体系中以行政法规为主的经济立法格局在发生改变,国务院制定的经济法类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数量明显减少,这一时期仅为65件.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明确了市场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也使经济法立法的路径、指引、标准、领域更加清晰,经济法立法的内涵更趋饱满.在这个过程中,为维护市场秩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法》、《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宏观调控,颁布了《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节约能源法》、《乡镇企业法》;为规范行业监管,颁布了《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建筑法》、《邮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部门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伊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前两个阶段相比, 经济法的立法尽管仍呈活跃趋势,但立法规模已呈现出从“峰峦起伏式”向“平缓推进式”转型的态势.在这一时期,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深度变革,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强烈的变动性.除新制定经济法法律20部外,修正和修订经济法法律成为这一阶段经济法立法的主要任务(表3).

表3:1998年至2011年经济法的修改情况修 正修订被修改的法律数量2812所涉领域及修改件次数市场秩序:1件,2次

宏观调控:8件,14次

行业监管:6件,10次

能源资源:7件,11次

对外贸易:2件,2次

农业粮食:4件,3次行业监管:1件,1次

宏观调控:1件,1次

能源资源:3件,3次

对外贸易:1件,1次

农业粮食:2件,2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位处其中的经济法子部门之地位得以确立,中国经济法部门已经形成. 二、重大立法事件对形成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影响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过程与一些重大立法事件紧密相关,这些事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经济法的发展进程,并使经济法的目标、体系、内涵、地位等渐趋清晰与明确.

(一)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与经济法立法的初始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经济性法律,其既是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生活的第一次立法尝试,更是中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法律标志.这部法律尽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被归于民商法中的商法部分,但其中调整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法律规定带有强烈的干预、管理、调控属性,并被早期的中国经济法教科书作为经济法知识予以传播.中国最早一批经济法教科书,如刘隆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经济法简论》,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2年编印的《经济法讲义》,陶和谦主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中国经济法教程》,均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作为专章纳入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确定了合营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外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十分有利的.”[3]可以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当代经济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这部法律开启了中国经济立法的大门,也带动了经济法法律的制定和发展.

综观这部法律,其立法设计与条款内容具有高度的前瞻性与权威性,其作出的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不设定上限的规定,打破了当时东欧国家外资引进立法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的桎梏,展示了中国坚定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智慧、自信与决心,使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由此进入了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其作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1993年才出台的《公司法》早了整整14年;其作出的该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直至2001年才修正该规定,将修改权移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力地保障了该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降低了可能因政策与形势变化对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影响与冲击.

(二)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与经济法外延的清晰化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过渡性民法总纲.在经济立法过程中,民法与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立法既包含经济法的立法,也涵盖民法中的市场主体与财产关系立法.尽管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定位一直争议不断,且学术界的意见往往有走向极端化的两极倾向,但这些年来的立法成果恰恰反映出市场经济既需要民法,也需要经济法,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融共生.

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者间的关系如何厘清,立法者对此并未有明确的阐释.在《民法通则》颁布之际,立法者借此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是立法者在正式的立法场合首度对三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对三个法律部门间关系的廓清,避免了在三者关系的理论论争方面过多学术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各部门立法重点的深化与立法路径的拓展,也为经济法外延的清晰化提供了指引.透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主体主要与政府、国家、企业相关,经济法的对象主要与纵向经济关系相关,经济法的手段主要与管理相关.

《民法通则》的制定,使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许多方面有法可依了,但《民法通则》并不代替和阻碍国家从控制宏观经济的需要出发制定更多的经济法.相反,由于《民法通则》对一些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作了法律规定,为制定单行的经济法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因此,《民法通则》的制定,实际是对制定经济法的促进[4].《民法通则》颁布后,有经济法学者提出应当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确立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着眼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来对待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5],这样的看法无疑是极具理论前见意义的.

(三)1993年《宪法修正案》与经济法内涵的现代化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宪法修改,第一次在《宪法》中告别计划经济、确立市场经济、强调经济立法、规定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的宪法规范结构,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与机制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制度基石.尽管“经济立法”并不等同于“经济法立法”,但由于同时作出了“完善宏观调控”的规定,客观上就为经济法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与指引.

与市场经济的宪法经济体制相适应,市场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就是加强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四个方面的立法.如果说以往经济法立法一直游离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之间的临界面上,并试图以此为基点确立自己的法律调整支点,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后,经济法的立法使命就已经变得完全清晰,那就是维护市场竞争、规范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经济法完成了自产生以来最重要的一次现代化转型,为经济法的内涵注入了全新的市场化理念,以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为本体的经济法体系开始形成.经济法也从以往与民法、行政法的部门地位之争,转变为与社会法携手,一起共同怎么写作于市场经济.“社会法和经济法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新兴法律部门.它们体现了社会本位观念,都是从民商法和行政法中分立出来并得到较大发展的法律,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规范国家适度干预行为的特殊作用.”[6]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经济法地位的部门化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法典编纂文化,各朝各代都以编纂国家的统一成文法典作为开国的象征和改朝换代的标志,并视此为新王朝和新统治合法化和正当化的基础.”[7]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不以这些封建色彩的立法宗旨为导向,但却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立法保障.2011年,立法机关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至此,中国经济法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式确立.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一方面建立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加强宏观调控.对这两种情况需要用不同的手段治理,对前者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国家减少行政干预;对后一种情况则需要通过国家干预,防治私权自治带来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后果.”[8]经济法正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参见:2011年11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目的、功能、手段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与独立性,其既是内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事物,又是依托该体系自我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法律部门.

三、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特征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既非偶然所得,更非一蹴而就,其形成过程具有按预期、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规划性,与体制改革、立法技术、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协调与同步的渐进性,按标准、多层次、有体系的整合性.

(一)规划性

从经济法的形成轨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都具有明确的、有计划的、可实施的立法安排,经济立法呈有序推进态势,具有强烈的规划特征.“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性、阶段性特别明显.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有阶段性,其中立法者的目的也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总的来说这种阶段性是后人总结出来的,而中国则是按预期计划有步骤推进的.”[8]23在每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和经济社会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国家都有着清晰的立法前见,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预测.“如何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如何使立法同社会需求相协调,同改革开放、法制建设的发展相协调,如何使立法同法的实施相协调,如何使立法内部相协调,是中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发挥立法预测的作用,可以从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帮助科学地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9]由于有科学的立法预测作基础,重要经济法律大多能按预期的立法规划如期出台,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大战略性立法工程,完全按照预期的立法时间表如期形成.“虽然立法规划不是立法的法定程序,许多列入规划的立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但是它确实反映了中国立法的目的性、有计划性,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8]23

(二)渐进性

早在中国进行经济法专门立法之前,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存在已有成例.1964年更是出现了世界上迄今为止惟一一部法典化的经济法——《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尽管这些经济法立法对中国形成经济法部门的借鉴意义并不大,但它们仍然可以为经济法的立法提供一些借鉴.西方经济法(以反垄断法为代表)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中国经济法初始之时尚未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东欧国家经济法是计划经济与集权的法律载体,而中国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松动和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为目的.因此,循先例与旧制必置中国经济法于无所适从之境地,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必须走自我探索、发展、完善之路.事实上,中国经济法遵循经济法规→经济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其内涵与外延逐步走向清晰,经济法的渐进性特征也尽显无遗.

中国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渐进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与经济体制变革的同步性.作为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对经济体制的依存度极高.在中国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中,正值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和相协调,经济法的机制与手段必须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向“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转变.(2)立法技术的探索性.经济法在立法上如何表达、在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这是经济立法及其学术研究中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建设性法律问题.此前的立法史,从未有过将一个松散的、没有基本法典支撑的法群体系整合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立法经验.经济法立法从技术层面而言,完全是一种新的立法探索.从最初的“经济法规”,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内涵方面划定经济法的立法重点,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认经济法的调整目标、部门地位与体系构成,中国经济法具有自身独特的成长性.(3)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的不断协调性.经济法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法律部门,早期的中国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特别是调整范围与对象如何划定,存在很大的争议.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又如何分工与协调,也存在探讨的必要.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史就是不断与相邻法律部门进行关系协调的发展史.

(三)整合性

经济法是一个没有基本法典作支撑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否需要制定基本法典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些经济法学者主张制定《经济法纲要》来统领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如杨紫煊:《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建议》;李昌麒:《制定<基本经济法>的框架构想》;徐杰、刘俊海:《抓紧制定<经济法纲要>,完备我国经济法规体系》;漆多俊:《经济法系统化方式的探讨:兼论经济法法典的制定》;史际春:《制订我国基本经济法新议》;王全兴:《中国经济法纲要的体系设计与框架结构》;程宝山:《<中国经济法纲要>的理论定位》;陈乃新:《论创制<中国经济法纲要>》.(参见: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江法律评论:第三卷[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且经济法法律法规大多以平行而非线性的方式分布,相互之间的依赖性与交叉性也不强.如何使公众能够清晰地识别和运用经济法,就需要通过整合的方式,“把为数众多、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根据具体调整对象和方法的不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揭示和区别不同门类经济法规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自身的逻辑性,从而把各种经济法规按标准、按秩序、按层次地组织成为和谐的统一整体.”[10] 在经济法规体系阶段,经济法以松散的法群形态呈现在人们面前,没有明确的和具体的体系整合标准,只能以“经济管理性”对分散多样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统括性识别.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阶段,经济法的识别标准逐渐清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既是经济法立法的重点领域,也是经济法部门体系的整合标准.此阶段出现的多种经济法学术观点也大多采用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框架,“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在宏观调控方面,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在市场规制方面,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它们包含各自的部门法,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部门法体系,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总体.”[11]

2011年正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经济法部门的整合标准进行了高度抽象,明确提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特指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某个部分,也不是这些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超越这些利益但又不与这些利益相冲突的利益形态.社会整体利益的侧重点在于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组成这个整体的成员多种多样,有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当代与后代、人与自然、强者与弱者、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等等.经济法所要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要求组成这个整体的各成员之间共生共融、共同发展、共同受益,不致产生分化、断裂和剧烈对抗.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动态的、发展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对经济法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界定,经过整合后的宏观调控与管理法、市场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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