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核心范畴的反思与重建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414 浏览:57861

摘 要:法哲学核心范畴是指对法哲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与法哲学基本范畴具有普遍联系并对其具有逻辑统摄功能的,能总体反映或揭示法律现象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法学范畴.法律关系应当成为法哲学核心范畴,这既是对各种法哲学理论不断反思的结果,也是对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因此,对法哲学核心范畴进行反思与重构既是法学理论创新之必须,也是法律实践不断深化之必然.

Abstract:French philosophy core category is refers to the law philosophy category system and the system info construction has the foundational function, has universal contacting with the law philosophy basic category and has logic to control the function, can the overall reflection or the revelation law phenomenon universal essence and the general rule legal science categor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must bee the law philosophy core category, this is not only the result which reconsiders unceasingly to each kind of law philosophy theory, is also to the human law experience's rational summary. Therefore, carries on the resonsideration and restructuring to the law philosophy core category is not only the legal science theory innovation must, is also necessity of the legal practice unceasingly deepening.

关 键 词 :法哲学 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

Key words:French philosoph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legal relationship

作者简介:陈会会,女,山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理论专业全日制硕士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29-02

一、法哲学核心范畴在法哲学范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核心范畴是指对法哲学范畴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建构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与法哲学基本范畴具有普遍联系并对其具有逻辑统摄功能的,能总体抽象反映或揭示法律现象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法学范畴.

法哲学核心范畴这一基础性论题的研究及其深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其一,有助于法哲学范畴体系的建构,也有利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入.其二,法哲学核心范畴的厘定与清晰可以加强学科间的交融与系统化.其三,可以使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怎么写作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二、法哲学核心范畴的理论争议及反思

关于什么是法哲学或法学的核心范畴,国内外学术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国外主要以 “法的历史类型说”、“法律关系说”和“法律规则说”为代表;国内主要以“权利和义务说”、“法权说”、“法律规则”说为代表.下面就上述观点进行简要评析.

(一)法哲学核心范畴的“法的历史类型说”.这一观点主要是以前苏联维辛斯基等人为代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深受其影响,直至上世纪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体系仍以“法的历史类型”为核心构建法学体系.这一观点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它既否定了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共同性和法学的相对独立性.随着阶级斗争为纲观念被彻底摒弃,法的历史类型作为法学或法哲学核心范畴的观点已退出历史舞台.

(二)法哲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说”.这一观点主要以张文显教授等人为代表,也是我国现阶段法学界主流的观点.主要依据是: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区别法与规律、习惯、宗教、道德等其它社会调控机制的决定性因素;权利和义务是其它法哲学范畴的指称概念.这一观点抓住了法律现象的核心内容.但它仍不能成为法哲学的核心范畴.理由是:(1)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并非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法的主体与法的客体及其关系问题,即人的理性与法的规律性及其关系问题.(2)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但不是法学体系的核心概念.(3)权利和义务对法哲学基本范畴不具有逻辑统摄力和抽象概括功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等法哲学基本范畴的下位阶范畴.

(三)法哲学核心范畴的“法权说”.这一观点以童之伟教授为代表.具体理由有四:一是法权概念所包含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是社会全部法律生活的现实基础;二是法权概念所包含的利益是社会全部利益中最重要的部分;三是法权概念所内含的财产内容是社会全部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四是法权概念标志的法律现实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现实.“法权说”在法学界遭遇的批评是最多的,它也确实存在像陈金钊先生等学者批评的那样问题,但法权说是目前国内外关于法学核心范畴体系理论中论证最系统的观点.

(四)法哲学核心范畴的“法律规则说”.这一观点是陈金钊教授提出来的.他认为权利和义务和法权均不能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因为法律规则是极为重要的法律现象,几乎所有的法学家都对其进行分析、解释,西方法学的三大流派基本上都是在不同角度为要规则展开论述的.法律规则能统领大多数的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这一观点论证较有说服力,从本体论和方法论角度论证法律规则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律规则说”的缺陷有:一是法律规则只是法律的核心概念,不是法哲学的核心范畴;二是对部门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具有解构功能.

(五)法哲学核心范畴的“法律关系说”.这一观点是受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揭示的法的精神主要是法与其它现象的关系的启发,由民法学上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升华发展成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民法上的这一概念首先是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他认为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事实和形式两个要素.之后一批著名的分析法学家把法律关系引入了法理学领域.笔者以为“法律关系说”在逻辑上基本是可行的,但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全新的阐释.

三、以法律关系为法哲学核心范畴的重构

(一)赋予法律关系新的内涵

从法哲学角度审视,法律关系应当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含义.广义法律关系是指由人的本质和终极意义所决定的,反映法律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关系,存在关系指法律与其产生条件关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现象关系、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关系;运行关系是指法律宏观运行关系和微观运行关系.狭义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法律关系包括法的存在关系和运行关系两方面,狭义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法的运行的关系;广义法律关系包括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两方面,狭义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具体的法律关系;广义法律关系包括应然的法律关系和实然的法律关系,狭义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实然的法律关系;广义法律关系包括体现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和不体现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两方面,狭义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体现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

广义法律关系概念就是要揭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人与法的关系问题.

(二)法律关系范畴及其本质是法哲学的根本问题.

法律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现象?这是法哲学本体论和价值论必须回答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从三个层面分析法的本体论.其一,把法律现象放置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揭示了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其二,对法律现象的本体进行逻辑的“思辨”,指出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要求,强调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性.其三,把法律现象的本体属性推向历史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探讨法律现象成长的基本准则,使法律现象的本体内涵更丰富、更深刻.由此,法律现象本质和本源问题都属于关系的范畴,无论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还是法律现象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人与法的关系问题构成了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因此,以法律关系作为核心范畴解构法哲学理论体系是把握法哲学根本问题的关键.


法哲学的价值论是人对法现象的评价及其价值选择,反映了主体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哲学的价值问题也属于关系范畴,它是法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人与法互动的过程与结果.

(三)法律关系可以统帅法哲学其他基本范畴.

法律规则是法律关系的立法预构、应然的法律关系.生成法律规则的结果是形成应然状态下新的行为准则,使人们能够依据法律规则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使社会处于合理的法律关系之中.权利、义务和权力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为目的.作为和不作为都是为了引起法律关系的运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分配模式.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方式之一,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实质不在于法律制裁,而在于通过对违反第一性法律关系行为的制裁形成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可以以法律关系为核心解构部门法体系

私法是以法律关系主体个体利益维护为目的,一种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典型的是民法.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和运行最大限度地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公法是一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目的,国家强制管理、干预的法律关系.社会法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为目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基本保障的法律关系.

以广义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法哲学范畴体系在逻辑上和理论上都是可行的.广义法律关系范畴不仅能够在理论上统摄其他法哲学基本范畴;可合理解释法学的全部现象和所有部门法体系,也能为完善法学理论、改革法律实践提供全新的方法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