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程序推进

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64 浏览:32357

摘 要:法治是良好法律得到有效服从之治.法的生成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的动态发展过程.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就是一个法的生成的过程,是一个良法的产生并得到有效实施的过程.程序以其独有的功能和作用促进立法的完善和良法的实现,助推法治建设的发展.

关 键 词 :法治;法的生成;程序;

一、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法的生成的过程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①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社会.一个社会的法律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那么再好的立法意图也不能转化为社会现实,法律也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法律,而仅仅停留在空想的层面上.所以法治主要指的不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他更要求完备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切实有效地施行.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再到法的实现的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就是法的生成的过程.

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生成是新事物的成长和旧事物的衰亡的矛盾统一.用生成的概念分析法律的形成过程,可以揭示国家立法与社会“自然秩序”、法的创制与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与法的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对法律的意义.②事实上一部有效法律形成的关键并不限于法律的制定阶段,在一定意义上,法的形成是一个法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完善与被完善,调整与被调整的永无止境的过程.法的作用在于对社会关系作出调整,然而调整的效果却不是立法本身所能表明的,要通过法的实施的过程才能得到有效的展现,也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能证明法是否能够得到实现,才能检验一部法律的优良与否.囿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偶然性,人不可能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做出完满的预期,从而也就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制定出一部能够永远得到普遍有效实施的法律.所以,一部真正有效的法律的形成表现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正是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不断试错,又在试错过程中不断地汲取经验并使自身完善的过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最终获得社会的认可,得到有效的实施,获得普遍的服从.

从法的生成的角度来看,法治体现为一个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在现实生活中相互作用并促进法的最终实现的过程.此二者是法的形成的统一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只重视法律的制定,轻视法律的实施,重视国家的作用,低估社会的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或者脱离实际或者自欺欺人的盲目乐观情绪中丧失发展的大好机遇.③只有将二者放到一个过程中予以考察,才能了解一部良好的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到底是如何生成的.法的生成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规范的完善过程,是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效逐渐展现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得到逐步落实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规范得到普遍有效的服从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法治理念的实现的过程.通过法的生成的过程才能够真正的把法治的理念落到实处.

二、法的生成要求法治建设的综合推进

法治建设的进路大体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理想主义的实质法治,一种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所谓实质法治认为,法治之为法律统治的重心在于“良法”之治.注重法律的实质内容,强调法治内涵当中的道德目的——法治旨在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法治建设不仅要健全符合一系列形式要件的法律制度,而且使这套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形式法治认为,法治的重心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严格实施,得到严格实施就是法治,而不管法律自身如何.不论是良好的法律还是邪恶的法律,只要符合一系列的形式要件,就可以形成法治.在这里法治只是一个形式性的概念,与法律的实质内容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法的生成的角度客观的评价法治建设的模式,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划分.实践中一个国家一定时代的法治,或者主要属于形式法治,但又包含有某些实质法治的成分;或者主要属于实质法治,但又以形式法治为基础而展开.实际上也就是一个良好法律的形成过程和法律得到普遍有效实施过程的双重互动.所以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完全分开的.从法的生成的动态角度来看,实质法治是形式法治的继续,是形式法治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应该偏重于形式法治,或者说应具有较强的形式法治导向,但同时形式法治又尚未成熟和完善,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既要进一步完善形式法治,又要用价值导向把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中国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换主要是内在精神价值的大转换.中国法治的前景在于形式法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法治的精神价值之间的有机结合.④而结合的方式就是一个程序推进的方式.程序本身就是形式,就是一种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

三、程序是促进法的生成助推法治建设的必要选择

法的生成是一个体现人的主体性的自然生成过程,这一过程虽然是社会规律支配下的法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自然过程,但只要人——主要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法的实施者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是可以助推这一过程的.而其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程序的设定.法律程序可以使法与社会,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之间形成有机互动,广纳社会意见,使立法不断的完善,同时以严格的程序流程感染程序参与者,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程序能够完善立法使良法得以产生并得到有效的实施,不失为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法律程序可以使立法得到完善.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的要求,这就是当事人作为程序参加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且当事人间是一种相互对立或竞争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将在程序当中得到进一步延续,这种关系是程序运作的内在机制,程序就是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得以实现的.在程序当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有权利针对辩论的焦点站在自己的一方据理力争,如此一来程序的直接参与各方就可以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使最终的结果能够达到集思广益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在立法环节,科学完善的立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畅通民意的表达渠道和完善民意的表达方式,使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所代表利益群体的意见,从而充分的将民意纳入法律规范的制定当中,首先在立法上体现,制定出真正反映民意的法律规范.这是良法产生的前提,也是一部法律规范能够得到普遍有效实施的前提.同时法律实施过程中,程序能够加强执法人员的理性思考,对执法人员的恣意进行限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中几方主体交互关系的设定为执法者包括司法者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其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固有的思维定式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执法者和司法者而言,选择有效的程序以解决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张力是很有意义的,这又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现制定法中的不足,从而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一个再制定的完善立法的过程.

法律程序可以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使法律获得有效的服从.一部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在于当事人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为,而在于法律适用的结果能否为当事人真正地接受.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营造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以此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这样做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使决定者能够进行理性的选择,作出公正的决断.从这个角度讲,程序能够间接地支持决定结论的妥当性,实体上不合民意的决定,因为正当程序的原因却被民众接受了.在程序中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法官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但是,程序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因素.所以,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做出的适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⑤此时法律便得到了有效的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