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控制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046 浏览:81224

摘 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于其抽象性、不确定性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统一的适用,因此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规定,在立法及司法上加以统一,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控制.

关 键 词不真正连带债务 抽象性 不确定性 诉讼控制

作者简介:陈雪,福建省厦门市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12-02

一、案情

2008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写作技巧进出口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写作技巧进口棕榈油,并被告在提货时必须凭原告的提货单进行提货.

次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棕榈油中转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棕榈油通过第三人中转、储运.随后向第三人传真货物出仓凭证样本.

2008年3月26日起,被告向第三人传真与样本仓单一致的货物出仓凭证,分四次将全部棕榈油提走.

其后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提走全部货物,又不支付货款,基于合同关系,应对原告负有合同之债;第三人在未收到原告提单情况下,将原告储存的货物放行,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应对原告负侵权行为之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写作技巧进口协议》约定未支付货款,对原告构成违约;第三人受原告委托保管存储货物却让被告提取,既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仓储合同》,又侵害了原告的货物所有权.被告与第三人构成了法律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学理分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阿铱舍雷提出,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

不真正连带的法理定义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尔联系在一起,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结合以上定义,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独立的发生原因对相同的债权人分别负有数个债务.即不同债务人的不同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每一个单独的债权债务之间,都可以形成单独的、完整的法律因果关联,或基于侵权或基于合同或基于其他法律上的原因,各种债务之间并无如同连带之债的债务之间的连带性.从责任的角度,各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独立债务负责,无义务替他人承担责任.

二是数个债务基于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而联系在一起.主观上,数个债务之间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亦无共同目的,也无共同实施过任何行为,完全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关系极偶然地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而联系在一起.

三是数个债务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在法律后果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只有一个给付,且给付内容相同.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分担的问题,而是均就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予以清偿.

四是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单独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基于其独立请求权提出完整的债权请求.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因此在法律关系上债权人享有对不同债务人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彼此之间并无依附、吞并或混同.

五是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致使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六是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债务人.终局债务人即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应只是垫付的责任,在承担债务后均有权向终局债务人追偿.

三、本案存在的程序及实体缺陷

(一)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均为独立被告,而不是存在法定依附关系的被告与第三人

1.依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定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面对的必须全部是债务人,是对债权人分别、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即同为被告的身份,而不能是存在依附关系的被告与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所列的对方当事人却是被告与第三人,法律上第三人并不具有独立于被告的法律地位.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设置决定了其不能主张以不真正连带债务来处理本案.

2.形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是两个独立的案件的相加,可以分别独立成诉;而被告与第三人则不能独立成诉,不符合不真正连带形式.

不真正连带必须是同一个原告,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将不同法律关系下对方当事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各自主张不同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不同,但所请求承担的责任是同一的,因此被合并到一个案件中,即在不真正连带的诉讼中,各个案件是可以单独成诉的,彼此之间并没有依附关系.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必然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存在于诉讼中,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对于第三人而言,案件缺少了第三人可以独立成诉,而案件缺少了被告只有第三人,则不能独立成诉.因此,将对方当事人分别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形式不符合不真正连带的条件.

3.法律特征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分别性”、“独立性”的特点,即为债权人与不同债务人之间是各自独立成诉的.

如前所述,法律上被告与第三人具有依附关系,不可能独立成诉.

(二)实体上,不真正连带的重要法律特征,必须是所有的债务人对原告均负有同一给付标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对第三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依《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应为要求返还原物,只有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才产生折价赔偿的法律责任.即本案侵权之诉的标的应为要求第三人返还仓储的同种类、同品质的“棕榈油”,而不是直接要求支付“货款”. 依照原被告之间的写作技巧进口协议,被告作为被写作技巧方所负有的合同义务为支付对价货款.

即本案实体上,两个债务人对原告所负有的给付标的是根本不同的,不符合不真正连带的实质性法律特征.

(三)原告在诉讼程序上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设置不当,直接限制、甚至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程序权利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即,在一个诉讼中,只有被告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第三人是不享有该项诉讼程序权利的.

而不真正连带中全部的债务人均独立地、无牵连地面对债权人,是对债权人分别、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彼此对诉讼的权利、义务均应是平等的,在程序上其应就自己独立参加诉讼享有从程序到实体均保障正义、合法的权利.

本案中却由于原告错误地设置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在法律程序上剥夺了事实上应为“被告”的第三人诸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的程序权利.

(四)未在判决中审查确定“终局债务人”

案涉棕榈油均是被被告实际提走,从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被告因为其实际提取及受益而应为终局债务人.本案中,即使法院判决第三人应对被告的实际提取及受益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因到庭各方当事人的确认及主张,已经查明并可以确定,本案的终局责任人为被告.在此法律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却未结合所适用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目的,做出终局责任人的认定判决.从而在程序上,检测设第三人在依判决向原告承担责任后,要实现其追偿权,还要再重新提起一个诉讼.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诉讼控制

由前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学理分析以及案件中的程序及实体缺陷的存在表明,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目前在我国成文法中没有系统规定,立法上只偶尔散见于个别法律规定中,且一直未被予以明确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处理案件的特例,但一直未能在实务中形成规范、成熟的操作体系,即便在外国法学界也有赞同和否定的不同流派,且该理论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民事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运用应采取谨慎及严格的态度,在诉讼中应采取以该理论的法律特征为尺度及标准,“严格控制”,并尽快制订适用的统一规则,减少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法律事实却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基于不同的自由裁量原则及尺度,得出不同的判决的混乱局面.

(一)在程序上,统一及规范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设置-将所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统一列为被告

由前论述,基于同一的民事责任形态主张的民事责任,首先应保证程序上对诉讼当事人地位设置、以及基于同一的诉讼地位设置而带来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同等保障.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其法律特征上所要求的四性,即“因果关系的独立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请求权独立性、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其各债务人必须是完全独立的、毫无牵连与依附的独立对债权人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的被告.从而在形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是数个独立案件的相加,可以分别独立成诉.即是同一个原告,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将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对方当事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各自主张不同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不同,只是所请求承担的责任是同一的,因此被合并到一个案件中来审理并判决.在不真正连带的诉讼中,各个案件是可以单独成诉的,彼此之间并没有依附关系.


(二)实体上,应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中的诉讼标的“同一性”原则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基于对诉讼标的实体审查的最重要的标准和尺度,即为“数个债务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依《在线新华词典》所释,“同一”一词的基本解释为“共一,合一,统一;相同;同样;没有差别”.由此表明,“同一之给付标的”,在其字义上,应为严格意义,即要求“相同,同样,没有差别”.

司法实践中还应结合民事法律的规定,基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不同,来予以审查认定上.《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是“返还财产”,在本案中应为要求第三人基于侵权而“返还仓储物”,而不是支付货款;《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违约民事责任则为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即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而原告却并未依法提出对第三人的侵权之诉的诉求,审理法院更未依法审查,即错误地判决原告将对被告的违约之诉的诉求也同样地适用于对第三人的侵权之诉的诉求,从而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无限地扩大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标的同一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既不利于判决尺度的统一,也不利于法律尺度的权威!

(三)判决结论上,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审理的案件,应直接审理并确认终局责任人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畅导的目的,即:“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审理案件,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讼争诉累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以及不增加非终局债务人的诉讼成本.

而且结合不真正连带的法律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多数情况下是有终局债务人的.即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来审理案件,其在法律特征上应实现的是对终局债务人(若有)的认定及责任的判决.而若简单地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将债权人所列的所有债务人作为并列的责任承担方,比如本案的判决“被告或第三人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在诉讼的结果中,无疑并未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要畅导及设置的目的之一-“简化程序、减少讼争诉累”.

因此,审判实践中,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在具有终局责任人,并且终局责任人亦是案件的被告之一的情况下,法院应负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并做出判决认定终局责任人的职责.

综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于其抽象性、不确定性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统一的适用,因此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规定,在立法及司法上加以统一,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程序、实体及裁判的表述及结果等内容纳入规则中,为在诉讼中适用该理论提供规范依据,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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