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法律草案“常态化”体现立法精髓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603 浏览:9598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重要职责.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较大的市级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法治社会,立法要充分体现民意,才能成为公众的行为准则.立法,体现民意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吸纳民意,这不仅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中国立法一路与民意同行,留下了一个个立法的光辉典范.开门立法是立法机关一直秉承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生动实践.特别是近年来,公开征集社会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立法、开门立法新风扑面,立法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层面,迄今为止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而今,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积极介入立法博弈已成为中国公民尤其是知识人士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对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时候,在代议制之下事实上行使立法权的立法官员,似乎已将作为私权利的公民参与立法权变成了一项公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是紧闭的.只有当代议机关认为需要公民参与立法时,公民才能通过这道不定期打开的立法之门.我们也有过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立法的典型案例,但非常遗憾,这些弥足珍贵的个案仅仅是个案而非典范,我们无法预测公民参与立法的大门将会在何时再度开启.

其实,开门立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开,理应成为惯例.可是立法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律法规制定公开的程序性规定,立法的公开、透明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不是一种立法机关不可拒绝的义务性要求.正因如此,全国人大以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局限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但多属“特事特办”,并没有一个明显具体的标准,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大,影响公众参与热情.而今公布法律草案“常态化”,立法公开成为必不可少的制度,对于人大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立法,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具有积极的象征意义和示范意义,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精髓.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过程中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民意要杜绝“作秀”,公众提出的一些合理建议,要在最后颁布的条文中予以吸纳,比较集中的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至少应作出正当性回应.使民意真正充分融入立法,本身就是立法、开门立法的要义,否则公众参与立法热情就会大大降低.一年前珠海市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报名者廖廖,被迫取消,意料之外从中窥见公众对立法不“”的疑虑.要知道,听证会开成“涨价会”,“重征集、轻处理”流于形式不是没有前车之鉴,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