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侵权民事诉讼的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08 浏览:11149

【摘 要】在国内民法体系当中,民事侵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涉及侵权行为模式、侵权责任形态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而言及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侵权案件之处理又不可避免地与民事诉讼产生密切的联系.

【关 键 词 】民事侵权;民事诉讼;相互关系;发展方向

根据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民法体系中包含两个最主要的研究领域——“合同”与“侵权”.而《侵权责任法》更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细化.伴随着侵权法范畴内各项制度的发展,与其密不可分的《民诉讼诉法》如今也面临着修改完善的新局面.以民事侵权为依托,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在当前民法学领域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浅析国内民事侵权的相应内容

(一)相关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宏观地指明了当前我国民事侵权的类型和责任承担的依据.法定、意定两种形式成为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而有过错、无过错则成为了民事责任的产生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开篇言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宏观、微观双重调整结构,建立起了较为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制度.

(二)主要责任类型

探讨民事侵权制度,了解侵权与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民事侵权的类型划分,即在何种主观状态下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的责任来源主要有法定和意定.因此与之相应,责任类型就主要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另外,为了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一定的人道扶助,《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有“公平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拟制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如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我们无疑能够从这条当中感受到明显的责任法定主义观念,这成为侵权责任承担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

(三)探究发展方向

在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成文法律规定已有《民法通则》、《民通解释》、《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解释》四部,外加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解释中也散见有诸多的民事侵权规定.然而纵观法律规定的完整程度和细化程度则不难发现,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处在一个亟待继续发展的状态之中.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为了适应当时的科技发展程度,并对相关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加以合理的规制,特别对一系列因高科技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制定了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即为此列,如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则先后规定了有关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造成侵权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即均由其经营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后,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上述规定都是针对法律制定当时科技发展水平而言所制定的相关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很多领域内的相关产业已不再具备法律制定时的特性,其新颖程度和可利用性也不再如从前,故而在这些行业领域内的民事侵权行为也相应地不再需要侵权法律加以特别的调整.所以,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法律的滞后性这一缺陷就被突显了出来.因此,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适当结合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议,从实际出发变更一些已有的规范,从而形成一套更新、更合理的制度体系.

二、浅析国内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与法律学科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民法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恰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前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自建国初期实行“一边倒”政策时起,至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学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的转型,我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这一基础性的课题.

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内涵及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法典,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后者则是指民诉法典以外的宪法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从其本质上来看,首先是部门法,有着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且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最显著标志.其次,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当中的基本法,因为它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最后,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这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程序法当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 探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我们可以将研究的时间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建国之初与改革开放之后.建国初期,我国并未很快地颁布民事诉讼法,而是首先吸收借鉴了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模式,并加以理论研究.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文件,才迎来了民事诉讼的成文法时代.

2. 民事诉讼法学的含义与发展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民事诉讼法规的部门法学科.她所依托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数并不多的重要基本法之一,在整个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的地位.其发展是一个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直至今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在理论探讨与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历着辩证与前进.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模仿苏联模式开始,我国首先介绍、研究了苏维埃民事诉讼相关著作;紧随其后,一系列的政法院系设立起了民事诉讼的课程.特别是以建国初期特殊社会背景为依托所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以调解为中心的司法政策,创立了深入百姓内部的“田间地头”式的审判模式.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主要的法制改革步调.也正是在此期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创立并初步发展的时期,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这一社会背景的发展而做出了制度性的调整和变革,逐步改变了与小农经济密切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代之以高效的市场化制度为依托的新的体系模式.市场经济为摆正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带来了契机,并且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也催生了程序正义思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逐步确立.与之相应,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发生了转变.民事诉讼法学不再单纯地仅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而是更为注重程序性的、理念性的内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更加注重将实际生活中的内容纳入到理论探讨的范围中,力图使理论与实践紧密地加以结合.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

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使其更加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确保其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即把“小额诉讼”制度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内.这无疑是法律与社会相结合的重要表现形式,为解决数额小、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另外,修改草案中还提出要完善举证制度、强化检查监督、裁判文书公开等一系列建议,这些都标志着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更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三、民事侵权规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与发展探究

(一)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

民事侵权是法律对于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并对其侵权责任加以明确的一项制度.因此,民事侵权的产生往往是在侵权行为产生后、纠纷亟待解决之时.民事诉讼则是民间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属于一种法律的救济途径,通常与违约、侵权等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此,可以这样理解,民事侵权通常是导致民事诉讼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民事诉讼则是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有效途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如何进行诉讼,但其各章节中的具体规范均与民事诉讼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以《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主体”一章为基础的,因此是与民诉结合之后的产物.而新《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属于民法这一大部门,且民事诉讼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部门法领域.

(二)我国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探究

我国的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就其发展的模式来看,仍然需要在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双重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综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民事侵权的规制和民事诉讼的设置模式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结合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我国的民事侵权制度虽然已有成文法典、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散见性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但有关其中某些领域的责任设置在今日来看却显得不甚合理.例如医疗责任和高科技行为责任的责任分配模式,这都是在今后发展过程中需要特别加以考量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在肯定中国民事侵权法律设置以及民事诉讼法修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的发展实际探讨民事侵权与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指导作用.中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在充分考虑民事侵权行为特征的同时,看到国际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方向,跳出单纯的纠问制模式,更加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要注重兼收并蓄,不能对于外国模式全盘照搬,而是需要在吸收的同时继续发挥我国已有制度的优点,努力构建以民事侵权纠纷的解决为基础的、能够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沟通对话的新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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