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模式的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168 浏览:119749

[摘 要] 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律文化现代化.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阻滞因素,同时必须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本文正是基于此,先概述制约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的因素,而后对法律现代化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思路,以期利于实务.

[关 键 词 ] 构建思考 现代化模式 法律文化

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组织.法律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的行为,我们宁愿将其看作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

一、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因素

(一)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现在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的参政议政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模式的构建

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如前所述,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传统文化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所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于中国而言是极其曲折复杂的,必须着眼中国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集权政治向政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科学认识方法.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政治的发展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总是与西方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政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第一,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明的例证;第二,执政治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就成了政治的一种反映装置,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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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而与现代法律文化根本对立,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不可能再生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在剔除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之后,对某些方面给予创造性的转换,使之附属于新的内核之上.

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政治权力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经难以为人们在新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变迁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就成为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治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然.

(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在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律制度可以完备,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搞“法律”,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执法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表现相当突出.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

总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