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59 浏览:66894

(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摘 要: 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对体育比赛中裁判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旨在探讨在基于恶意和严重过失作出错误裁决的情形下,裁判在承担内部纪律处罚的同时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研究认为,在体育运动中,裁判是比赛规则的执行者,对比赛结 果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但是,裁判有时也会犯错误,并依照错误的判断作出错误的裁决.一 般而言,基于默示条款,参赛者对于比赛的结果也应当予以接受.如果裁判的裁决是基于恶 意或严重过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比赛规则的规定,还违反了法律义务,因此,应当对自己的 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使利害关系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

关 键 词 :裁判;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09)03-0045-04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ferees in Sports ZHU Wenying

(Weifang University, Weifang 261061, Shandong China)

Abstract: By the method of parative study bining real cases, the legal lia bilities of referees in sports is analyzed aiming a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refe ree in undertaking the legal liability when he/she bears the internal disciplina ry punishment due to his/her wrong decision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bad faith or gre negligenc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referees implementing the rules of co ntests, has absolute authority on the result of it. However, the referee will so metimes make a mistake, thereby making a wrong decision.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articipants, based on implied terms, should accept the decision. When the refe ree makes a decision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bad faith or gre negligence, he/s he has not only violated the contest rules concerned, but also the legal obligat 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relieve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inte rested person, the referee must undertake legal liabilities for his/her illegal action, which include contractual liability, tort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resp onsi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 referees, contractual liability, tort liability, administrati ve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体育比赛裁判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争议,如雅典奥运会[1]、世界 杯比赛[2] 都出现裁判问题,并受到各方质疑.[3]我国国内裁判错判问题也时有发生.[4]虽然根据相 关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规定和裁判的错误程度,该裁判会被作出承担不等的纪律处罚,但是 受到错误裁判的选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根据相关规则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上诉或申请体育 仲裁外,不能或鲜少寻求司法救济.拟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裁判在出于恶意或严重过失的 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裁判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在体育运动中,抽象的体育比赛规则需要在实际比赛过程中转变为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具有约 束力的裁决.因此,裁判就成为保证竞赛规则在体育竞赛过程中的实际贯彻和落实的中坚力 量.[5]因裁判对参赛选手的比赛结果享有决定权,所以在赋予裁判权利的同时, 比赛规则 也规定了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的义务.该义务除了包含在比赛规则中,也有针对裁判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笔者以为,虽然从技术规范和从法律上对裁判的义务规定的内容不同,但裁判 在比赛中的基本义务就是公正、公平地适用比赛规则.

法理上,责任是违反义务的逻辑后果,是基于一定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负担.根据义务的性质 、归责的要求和约束力的形式不同,通常所称的“责任"可以分为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 律 责任三类.[6]而对于比赛裁判,即使由相关体育协会或体育联合会作出禁裁处罚 ,也属于 纪律责任,而鲜少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比赛结果,则一般不予更改.此外,国际联合会通常 通过章程排除司法介入,甚至对诉至法院的运动员予以制裁.另一方面,国内法院也不愿意 介入.[7]

但是,现代体育运动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运作,在法治社会中,它也是法治社会的组 成部分之一.如有学者就提出“现代奥运置身于现代法治社会”.[8]因此,笔者 以为,裁 判的行为除了要遵守相关比赛规则外,还要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如果 不履行义务,即侵害了参赛者的权利,法律应当给予受害人以法律救济,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参赛者的正当权益.

但是,受害人要决定对比赛裁判作出的错误裁决寻求救济,首先必须确定裁判与受到裁判裁 决影响的人之间的关系违反了哪个实体法.笔者以为,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的错判行为至少有 违反了以下实体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行为法、行政法和刑法.

2.合同责任

2.1 对裁判裁决的接受

合同在现代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体育领域也是如此.发生在该领域中的绝大多数法律关系, 都源自合同.而裁判是由赛事组织者或相关体育联合会聘用,裁判与赛事组委会/单项体育 联合会签定合同,由组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聘用担任比赛裁判,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 质为雇佣合同.受合同约束,比赛中,裁判应当公平、一致地执行比赛规则并对比赛作出评 判.但是,裁判并不是完美和无缺陷的,他/她也会犯错误.而且,作为体育比赛的一部分 ,裁判时而会犯错误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这些错误在合理的范围内诚实地作出.[ 9]而受此类裁决不利影响的参赛者,应当尊重比赛结果.

对于参赛者接受错误裁决的法律依据,笔者以为是合同中的默示义务.虽然裁判与运动员之 间并无合同关系,但是为了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一般情况下,运动员欲参加比赛,必须签 署参赛合同,服从赛事组委会的管理.同时,他/她是本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会员,该国单项 体育协会又是国际该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所以,该运动员与该国际育联合会也就具有一 种间接的合同关系,也要遵守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和规则,而裁判是赛事组委会/单 项体育联合会所雇佣,因此,运动员要服从裁判.各方当事人的合同除了明示条款外,还包 括默示条款.因此,当事人既要遵守合同中的明示义务,也要遵守模式条款中的默示义 务.诚实信用原则即是一项默示义务.对于裁判来说,如果诚实地履行了义务,即使其在在 比赛过程中出现错误,基于默示条款所包含的内容,该错误在某个限度内是被许可的.也就 是说,在比赛过程中犯了诚实性错误的裁判,作出错误的裁决不构成违反合同,不承担责任 .

接受裁判裁决的另一个默示义务是参赛者的容忍义务.众所周知,体育比赛是一个持续的过 程,无论是对抗性比赛还是单人表演比赛都有时间限制.在有限时间内,选手要按照比赛规 则的要求完成比赛,并接受裁判的裁决.而如果因为裁判对比赛作出了错误的裁决,选手可 以随时提出异议的话,试想剩余的项目或时间该如何进行?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如果出现 这样的情形而导致比赛中断,也会增加后面选手的压力,使后面的队员无法发挥出自己的水 平,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此外,观众也是比赛的组成部分,观众关注的是选手在比赛过程 中的精彩表演,而如果一再中断,观众势必会受到影响,精彩程度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虽 然对裁判的错误结果存在争议,但如果有人询问参赛者在比赛中是否希望裁判在比赛中 不犯错误.大多数参赛者会回答:“当然不.裁判(官员)有时会作出有问题的判断,那是 比赛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接受.”[10]正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CAS仲裁庭在韩 国奥委会 与IOC之间的争议案件中所说:“有时裁判会出现失误就如选手出现失误一样.这是一个无 法规避的现实,一个所有体育比赛参加者必须接受的现实等”[11]因此,规范体育 比赛的合 同可以被看作包括默示条款.比赛裁判犯错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参赛者容忍的.该错误 是基于合理的预期,不构成违反合同.

2.2 违反合同的救济

虽然根据合同的默示条款,参赛者必须接受裁判的误判,但是,裁判的错误并非在任何情形 下都应当被接受.裁判只有善意时才可以免除责任.[12]如果裁判在作出不正确裁 决中是出于恶意(如受贿和歧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比赛裁判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得到何种救济,按照合同 法的规定,违反合同的责任一般包括请求实际履行、权利宣告、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 求等.但实际履行似乎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适当.当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时,一方当事 人有权请求实际履行.而如果实际履行不可能,法院则不能作出此类判决.笔者以为,该救 济也不适合于纠正体育裁判作出的错误的裁决.因为比赛已经结束,不可能要求重复举行.

在普通合同中,单方解除权时常会适用.如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或一方当 事人履行,但不能使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会因此而解除合同.但是在体育合同中,解除合同似 乎是 一种不常用的救济措施,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适当.因为就某一运动项目而言,运动队或 运动员不可能与本专业相关的体育组织断绝一切关系(但球队或个人项目的选手可能会因抗 议违约裁判的裁决而联赛或相关比赛).如果错误的裁决很明显属于违约,参赛者有充分的 理由终止涉及联赛或这一错误判罚的合同.但是,这一补救措施存在诸多困难.最核心的问 题是相关球队或个人必须绝对确定裁判违反了合同,并且该违反足以使其有权解除合同.如 果不是出于欺诈或恶意的错误判罚,裁判则不构成违约,而要寻找并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欺 诈和恶意并非易事.而相关球队或者个人如果由于此类错误而退出比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 据,相反则可能将会承担责任,并因此受到处罚.此外,参赛选手及利害关系人与裁判之间 并无合同存在,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不能直接诉请法院解雇该错误裁判.

对于因裁判恶意判罚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申请损害赔偿比较适合.随着现代体育 运动的商业化的发展,体育比赛给参赛者(包括其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利益不断增加.如果 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除了得到的奖金和至高的荣誉外,附加利益如肖像权使用 费会成几何倍数增长.但是,裁判的错误裁决则会使这一切付之东流,甚至可能导致参赛者 职业生涯的毁灭.裁判的误判也会对俱乐部和协会的参与地位造成各种影响,这种影响会涉 及来自观众的门票收入的减少或丧失、标志产品出售减少的损失及失去此后比赛收入的损失 (例如如果不是球队因误判而退出比赛,可能已经进入决赛或下一轮比赛).如在比利时Ly ra诉 Marchand and others 一案中,裁判因为在Lyra俱乐部和Rita俱乐部的比利时杯半决 赛中的误判而向Lyra俱乐部赔偿100,000比利时法郎,这一误判最终使Lyra失去了晋级资格 .两个3级俱乐部在半决赛中,在90 min的激烈对抗后,打成平局.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比 赛规则,两队要进行30 min的加时赛.如果比分仍然相同,以点球决胜负.但裁判犯了一个 错误,决定直接罚点球,最后Lyra俱乐部取胜.Rita俱乐部向主管的体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体育委员会决定,根据比利时杯规则第21.1条的规定抽签.Rita俱乐部赢得了抽签仪式, 并 因此进入下一轮比赛.法院认为,裁判的过错在于疏忽了比利时民法典中第1382条的含义. 作为一个专业的裁判,他应该知道加时赛必须先踢后罚,如有必要,才以点球决胜负.[13]

但是,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因裁判恶意裁决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如果损失由违约引起,或损 失可以预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受损方的积极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损 失能否进行赔偿?体育比赛的魅力之一就在于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比赛能够被事先预 见,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吸引力.参赛者因裁判的错判确实会造成损失,但在有些情形 下,裁判的错判对比赛结果的影响程度并不好确定.以足球为例,虽然裁判在比赛过 程中出现了错误的判罚,但是,即使没有错误的判罚,该球队也不一定会战胜对方而晋级下 一轮比赛.既然结果不能确定,预期利益该如何计算?此外,如果要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的 一方也要提供证据,不仅要证明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还要计算违约合同和遭受损失或预期损 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证明因错误的裁判而导致损失特别是预期利益损失的程度很困难 .

综上所述,除了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由于恶意裁判而违 约的情况,除损害赔偿外,违约责任的其他补救措施在此类情形下大多不恰当.

3.侵权责任

3.1 裁判的侵权责任

在比赛过程中特别是对抗性比赛过程中,因为裁判控制赛场的进程,裁判应当对比赛中的选 手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裁判违反了该谨慎义务,致使选手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该裁判 应当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持续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英国Smoldon诉Whitworth 一案中,[14]一位橄榄球裁判被认为因为没有控制住1 9岁组橄 榄球比赛而承担责任.该裁判员在比赛期间一直允许前锋扭夺而倒叠在一起,并且因为没有 适用斯塔福德郡橄榄球联盟裁判员协会制定的半蹲-搭肩-停顿-组架程序.而该规则规定, 如果该程序不能被遵守,裁判对受害方负有责任.该裁判还忽视了其中一个边裁和一些观众 的警告,还有来自于球员的投诉,致使情势越来越危险,并最终不可控制.其中一个最前排 的前锋,因为倒叠扭夺而最终受伤并导致瘫痪.他对该裁判提出了个人损害赔偿请求并成功 获赔.Griffith-Jones认为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裁判对于球员负有谨慎义务.[15] 但是该案的事实属于个案,并不是比赛场上的所有受伤的球员都由裁判负责.

3.2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由于 这种责任不是基于责任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而是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故称其为 “替代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各国民事立法均普遍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民法典 第831条规定:“使用他人执行事务者,就该他人因执行事务不法加于第三人之损害,负赔 偿责任.使用人于选任雇员及关于装置机器或器具或指挥事务之执行之际已尽交易上必要之 注意,或纵加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使用人不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 “主人或雇主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行职务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英美法系国家 于近代就建立起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雇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 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均被看作是根据其雇主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因此雇员的行为就好似其雇 主本人所实施的行为一样.到20世纪,英美法律已经建立起这样的原则:雇主应当就其雇员 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英国法中的雇主责任分为对雇员的过失责任和雇员的替代责任.[16]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规定.

如前所述,当裁判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时,相关俱乐部或体育协会是否以及在何 种程度上替裁判错误的裁决承担责任?因为比赛裁判通常由俱乐部或相关体育联合会/协会 聘用,裁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并接受报酬.从法理上讲,裁判符合替代责任的条件,同时, 对受害人来说,俱乐部或体育协会无疑比裁判更具有履行能力.但各个国家对此的规定并不 统 一.例如,在前述Lyra诉Marchand and others案中,法院判决裁判应负过失责任.同样, 在澳大利亚Sinclair诉Cleary and others一案中,法院拒绝承认由俱乐部对任命的裁判因 被控误判而承担责任.法院似乎认为裁判是一个独立的责任承担者,而非俱乐部的雇员.但 是,在Vowles诉Evans and another一案中,英国法院则认为威尔士橄榄球足球理事会应对 因裁判的过失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负责.[17]

4.行政责任

4.1 司法基于行政法的介入

体育运动参加者与体育俱乐部及体育联合会一般是自愿的私人关系,私人组织(如体育俱乐 部和体育联合会)的成员是按照他们与俱乐部或体育联合会的协议进行管理,法院甚至很少 对俱乐部和协会的管理行使管辖权.虽然属于私法领域,法院也不愿介入体育领域的纠纷, 但法院并非对此类纠纷完全排除在自己的管辖权之外.有些国家的法院也会对这样的俱乐部 和协会适用行政法.如在意大利,对体育协会有关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一般是行政法院 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法院.[18]

在南非,法院在许多案件中对于存在于体育领域中的私人关系适用行政法的原则.按照Barr ie的观点,像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这样的私人机构的关系,虽然是依据合同成立,但由于 这些机构像公共机关一样进行日常活动,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这些私人机构,因为它 们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原则上,如果法律要求司法干预,南非法院愿意对与比赛有 关的事件进行司法干预.[19]德国法院也适用德国民法典的各种条款对体育联合会 进行司法干预.据Wise and Meyer称,德国法院审查的事项甚至涉及到比赛,如操纵结果. [20]

在这方面,英国法是一个明显的例外,法院拒绝把行政法的原则用于体育领域的私人关系中 .在R 诉 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the Jockey Club案件中,法院坚持司法审查程序不 适用于私人体育组织.[21]

国际仲裁院的立场也较有代表性.如在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CAS认为,一个技术性的裁定 、标准或规范(即为一个不可审查的体育运动规范)不能被加以仲裁或者司法审查,除非该 规范本身或者体育官员使用该规范的行为是武断的、非法的,或者是故意不利于运动员的行 为.[22]在此类情况中,对该规范或者其适用是能够加以审查的.而且从表面上看 来,过度 的或者不公平的处罚行为也可以加以审查.[23]然而,虽然法院可以介入,但法院 更愿意审 查裁决是否遵循了公正原则.过去,法院一般趋向于驳回遵守规则的申请,即使法院已经查 明这些规则违反了正义和公平原则.

笔者以为,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如果处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并因此发生争 议,法院完全可以基于行政法的基础而介入.因为比赛过程中,裁判和运动员之间并非平等 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处于从属地位.裁判在比赛中处于主导比赛结果的地位或拥有绝对的 裁决权,因此,对于此类错误的裁决,行政法的原则是适用的,法院拥有管辖权.此外,体 育联合会的内部机构与运动员之间显然处于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地位,因此,行政法的原则当 然适用.

4.2 内部救济程序

在诉请法院基于行政法进行干预之前,必须符合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在诉至法院之前 必须用尽其内部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对裁判或裁判团的错误裁决不满,首先应 该利用体育规则中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纠纷.如果对裁判的裁决不服,体育俱乐部和体育联 合会一般有权规定它们自己的争议解决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可以直接向个别裁判的、向 上诉仲裁庭上诉.作为一般规则,如果受害方能够利用其它手段解决争端,法院将不予受理 ,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内部的补救措施无效或者对解决争端造成不必要的延误.而司法干预 是基于行政法的规定,各国法院都愿意受理诉讼,但是,法院不会只因为裁判的裁决或判罚 是不明智的或其中法院本身都不会的裁决而进行干预审查.

此外,如果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该体育协会内部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的裁定,法院对此类 决定的司法干预也被排除在外.而排除了法院管辖的前提是没有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则承认 此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但如果仲庭无视其自己的规则或公正的基本原则,法院仍然可以 干预.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 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


如前所述,虽然合同没有规定,但是如果承认裁判在合理限制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安全负有 法律责任属于合同默示条款的话,那么,当裁判不履行这一义务,在比赛过程中因出于恶意 而作出错误的裁决,并因此给参赛者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参赛者死亡是否应当负刑事责 任?虽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一般基于在故意杀人和非自愿误杀的基础上负有法律责任. 但是,裁判因为在体育比赛中的误判而负刑事责任是的确非常罕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裁 判在因为没有执行比赛规则导致参赛者死亡而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报道.

此外,受贿行为在许多国家构成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判收受贿赂,并因此枉法裁判,裁 判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裁判因受贿而枉法裁判的案例已经出现.2003年1月,首 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龚建平,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 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24]

除受贿外,裁判参与()和黑哨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德国足球裁判霍伊泽尔在20 04年8月的德国杯第一轮比赛中,因在赛前收受了三位克罗地亚人的贿赂并与该比赛主要球 员萨皮纳(Shpina)进行,并进而操纵比赛,获利6.7万欧元和一台等离子电视机,法 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其入狱两年零四个月,德国足球协会则处罚其终身不得再执法足球比赛 .[25]美国NBA著名裁判蒂姆•,多纳希因参与而获刑15个月和3年的监狱外监管

[26]

笔者以为,如果因为裁判的恶意的裁判对被害人的伤害是致命的,法院不排除会裁判犯有杀 人罪.如果裁判因为受贿或其他主观恶意而严重损害了参赛者的利益,并因此触犯了刑法的 相关规定,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裁判已经履行了诚实善意执法和谨慎照顾运动 员安全的义务,即使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死亡,裁判也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6.结 语

如上所述,裁判在比赛中做出的错误裁决,按照相关体育联合会或体育协会的章程规定,裁 判对于比赛过程中的错误裁决要承担纪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 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形 下,裁判善意的失误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合理、诚实、善意执法的裁判 ,不应当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裁判恶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会被诉诸法律,以更有效地 保护参赛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7 (5):610.

[6] 董玉鹏. 责任的转化及权利义务的守恒[EB/OL]. ,2008-5-12.

[25] 吴炜.裁判暗箱操纵比赛的法律思考[C].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 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97.

[26] 裁判案件告一段落 多纳希被判15个月[EB/OL],sports.省略 /nba/bgxx/p/2008/0730/1340160720.s.2008/9/12.第32卷 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