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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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之一.在课程中如何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围绕着这一主体,探讨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阐明了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选取案例的原则,论述了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和案例教学的局限性.


[关 键 词 ]两课教学;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194―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检测检测,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选取案例的原则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与思想道德要求、法律规定相结合.使用案例教学时,分析案情、作出判断要以思想道德要求、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使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由于受篇幅限制,内容大多是对思想道德要求、法律条文的简单概述,很少直接引用有关思想道德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因此,在案例教学中,仅仅把教材上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知识作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依据是不够的,甚至会出现错误.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辅之以相关的思想道德规定和法律法规,指明适用于该案例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并阐释其含义,使学生获得全面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理论知识,确保案例分析的科学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3.精心设计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设计应当考虑四个因素:一是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进行;二是运用互动式教学,改革缺少交流和动感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法;三是有可操作性,教师要像法庭上的法官一样,掌握控制着课堂教学的步骤和进程;四是有实效性,真正做到案例的使用,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引发他们的思考,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培养他们的法律应用能力.这是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值得大力提倡的方法.

[责任编辑: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