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立法和执法问题的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01 浏览:15219

摘 要 :农村环境的日趋恶化会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为了推进我国农村环境建设的进程,本文根据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立法和执法的不足,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以期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环境立法 农村环境 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李锦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刘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32-01

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概述

农村环境通常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各种经过人类加工改造过的自然环境的总体.一般包括这个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草原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的环境等.

农村环境问题一般是指的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即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而造成的生态系统的破坏、生态功能失衡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人身健康具有一定的影响.而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乡镇企业的选址不科学、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盲目的农业物种引进等等.这些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土地退化、自然资源衰竭、生态失衡、农作物质量下降等情况不断发生,不仅直接威胁人类得身体,而且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城乡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能否实现.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立法和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性法律

保护农村环境,促进乡村生态平衡,对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农村环境进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农业环境的保护较晚,虽然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对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如《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但缺少综合性的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应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宗旨、具体任务、实施对象、管理制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只是对关于农村污染问题,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无具体实施细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同时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一些重要环境区域立法出现空白状态,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用塑料薄膜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都处于空缺状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法》.

(二)我国已出台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相互矛盾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于如何保护农田做了具体的规定,在当时被人们称之为“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相关的一些法律鼓励乡镇企业在农村的发展,而这些法律又缺少如何保护环境的具体内容,另外规定中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注重经济指标,所以导致新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后的几年间,地方上经济发展的指标上去了,但耕地保护的目标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出现了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这就是由于各种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使得农村环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存在职权不明,难操作等问题

1.关于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各部门的分工不明.

由于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2].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

2.执法力度上城市严农村松,难操作

法律实施,应该在一个国家之内普遍实施,而不区分农村和城市,但实际中执法在农村和城市的执法标准却不同.一些应该城乡一体化执法的区域,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在实际中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根本就不到农村去执法,这些现象的出现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

(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问题.鉴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集中,缺乏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当前的农村环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现行的关于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使其内容体系之间相互协调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适用其中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其中法律之间出现相互矛盾的加以修改,对于其中没有相应规定的,统一适用《农村环境保护法》.总之,所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都要相互统一,共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怎么写作.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首先,明确各部门的职能与分工,可以借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职权划分作如下规定: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范围内的农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具体规定分工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