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调对接机制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06 浏览:21507

【摘 要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刑事和解的一种创新工作机制.本文试从基层检察院和解现状的实际,就“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检调对接;定义;理论依据;思路

2011年4月22日,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一、检调对接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检调对接”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检察院引导和监督,人民调解机构组织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谅解程度等情节,依法合理运用撤案、不诉、提出从轻、减轻量刑建议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实践中,检察院通过与局、司法局、法院等单位联合开展民行检察和解、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等活动,促成多起案件和解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笔者认为,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民事、刑事案件,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启用人民调解机制,由专职调解员主持,检察院派员引导和监督,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依照法律规定,利用撤案、不诉、提出较轻量刑建议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创新工作机制.

二、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依据


在我党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思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四大理论体系,贯穿于这四大理论体系的核心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其根本任务.周永康同志曾在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解的指导意见》对民事调解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三、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具体思路

(一)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实效原则

检调对接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公民个人的利益,严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检调对接工作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公正地每一件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工作要把实效放在第一位,在解决法律纠纷的同时,要妥善处理相关当事人的其他合理诉求,确保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应当严格把握检调对接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事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解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条件的,可以适用检调对接机制.

(三)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轻微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对于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民事申诉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应终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应撤回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认真做好检调对接案件的回访工作

对运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案件,在结案后,结合“四进四访”活动和“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业务科室在政治处的组织下,会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掌握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的意见,进一步做好释法工作,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五)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开展检调对接工作要多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商,通报检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总结检调对接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要多提供相关法律专业资料,共同做好检调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