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力量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04 浏览:19493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

026X(2014)02-0000-01

多年来,我国对公证及相关建构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成功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公证体制和公证机构建设与发展的道路上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备,而是逐

步显示出我国公证事业发展中的缺失和不足.笔者前些时在东方网上阅读了一篇题为《公款吃蟹“不仅暴露”舌尖腐败》的文章,从而激发了笔者对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若干动力源泉的思考和分析.

1.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

1982年,我国公布实施了第一部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条例》明确:公证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公证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书的效力来自于国家强制力,公证

机构的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公证员在错误公证的情况下承担行政责任,触犯刑律则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证赔偿是国家赔偿.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再次明确内涵.“公证机构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

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

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设立公

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由此可见,我国的公证机构已经从“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阶段”发展到了“模糊其法律地位的阶段”.那这又是为什么的?笔者认为答案很简单,那就是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已发展至转型期,原有的法

律定位亦不能够准确表述其目前所应有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而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也没有使其发展至另一稳定阶段.故,2006年的公证法模糊了这一定位.然随着时间的发展,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

又必须被确立.故此,探索推动公证机构确立其法律地位的力量要素再次成为研究的课题.为了加快这一课题的发展,本文便成为该课题研究的“吃蟹”之作.

2.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的若干力量

社会公证机构是为公证本身怎么写作的,它的准确定位其实是对公证的准确定位.社会的发展形态、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舆论导向、法律体制变革、公证体制发展阶段等都会对公证产生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进而对公证机构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和定位.

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综合型状态,她的特征涵盖了社会的各种发展意识和存在.公证和公证机构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衍生事物,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和水份.我们

知道,公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并伴随着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变革,最终形成今天的形貌状态.由此可见,社会形态是公证和公证机构在社会中存在价值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决定

因素,更是决定其法律和社会定位的先决力量.

公证权是一种国家证明权,是由国家公权力衍生出来的社会公权力?.当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机器之后,公证权便要为统治阶级怎么写作,公证和公证机构继而成为统治阶级内部实现公平、公正的工

具之一,公证机构在现实中的地位必然要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愿.国家为实现统治而实施的方针政策,也便成为决定公证机构确定其法律和社会定位的主导力量.

但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管理的功能面临新的挑战的新形势下,人民已经意识到了完全国家干预的局限性,也意识到了国家不进行任何干预的危险.在两者之间,现代

国家寻找一种新的平衡,寻求国家新的定位.也因于此,公证权必定会受到人民意识和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从而使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也受到人民意识和社会舆论导向的推动和影响,成为公证

机构准确定位的助推力量.

公证的核心是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合法.这种证明活动不以委托人的意志为转移,判定的标准就是国家法律,因此,公证是一种法律专业活动.那么为完成该项社会事务而设立的公证

机构首要本质特征就是“依法独立、执行公证职能”.故而,公证机构在当今社会中的准确定位不可能抛离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而自我发展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便成为公证机构准确定位的直接法

律依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便成为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的保障力量.

每一个事物都有其自己独立发展的特征和自我完善的发展过程,公证体制也一样.在建国之初,我国的公证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使行政职能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国民逐

步认识到,公证除了需要依法和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外,它还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应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职能特质.因此,我国公证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收到公证体

制自身发展水平的影响,公证体制本身的发展也成为公证机构准确定位的最直接的力量.

其实,不论是何种意识形态,对其影响的力量都是多方面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各种要素对其影响的力度不同而已,公证机构的发展也是如此.只有认清这一特征,我们才会对公证机构的发


展和定位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打造出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的现代公证机构来.

3.公证机构准确定位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影响公证机构准确定位的各种力量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准确地为现代公证机构定位,使公证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找到自身的法律地位和坐标,定位自身的社会责任.然公证机构的法律和社

会定位是动态的,它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地趋于适应社会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但却始终落后于社会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它本身不断趋于完善的同时,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又驱使原来适应社会经济

发展的某些定位和属性再次更新,周而复始,直至公证机构这种社会事物消亡.

诚然,公证机构进行准确定位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这种定位可能是暂时或阶段性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或缺的.笔者做“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力量分析”,目的就是为了把握这种

力量和要素,促使公证机构尽快准确定位,在社会发展的建设中发挥公证的作用,实现公正事业的和谐、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