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尽管我国规范性文件不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但是相关立法仍然是空白的,主要规范在事实婚姻下的非婚同居,有明显的滞后性.
[关 键 词 ]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建构;子女保护
一、非婚同居具体概念的诠释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非婚同居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但是对于此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其实最重要的是怎么样去衡量非婚同居?在司法实践中构成非婚同居的考虑因素有哪些?(对于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及婚外同居,法律不予保护)
1.稳定的、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
共同生活不是简单的住在一起,它需要以人身、感情、物质生活为基础,它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依赖的共同生活体.它并不是短暂的、临时的关系,应该具有持续性,有固定的场所,不同于通奸.非婚同居应该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基于双方真实的愿望,没有欺诈、胁迫.
2.无其他的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
法律认可的非婚同居是同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存的关系,所以它也要求婚姻所追求的一夫一妻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婚姻,不能有与其他人的同居关系.
3.当事人的适格
要求非婚同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里面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
(二)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1.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欠缺结婚形式要件,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界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即有实质性的生活,但是只是欠缺登记形式.司法实践大多数是以时间来判断的,事实婚姻如果得到法律承认,也和正常的婚姻关系一样.但是对非婚同居的关系没有这样的规定.
2.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
顾名思义,非法同居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关系,比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与非婚同居不同.
二、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现实问题
1.稳定性困难
虽说非婚同居的生活类似于婚姻生活,但是双方比较注重自由与独立,可能相比较婚姻而言,它的承诺性较低,使得男女双方二人不太注重各自的义务与责任,有时当做儿戏.
2.子女权益无法保障
同居关系稳定性低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女双方关系一旦破裂,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将会有很大影响,直接影响子女的生活.
3.纠纷化解困难
非婚同居中女性所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等一些矛盾是激烈和尖锐的,这些都需要用立法规范、社会规范来调节.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是中立态度.规定:“未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非婚同居所发生的问题.没有明确应该登记的主体到底是谁?是同居者,还是婚姻关系者.补办在实践中的操作困难等等,使得非婚同居关系仍然处于法律适用的困境.
三、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一)非婚同居的立法原则
1.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法律虽然承认非婚同居的关系,但是它与婚姻关系相比,很少体现国家的意志,非婚同居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所以当立法规制时,应该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同居者应该有自己的决定权,但是要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加以规范.
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很明显,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应该一切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同居双方的利益应该围绕子女利益.我们之前也分析过非婚同居的不稳定,容易对子女产生伤害,所以应该引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3.适当承认同居协议的效力的原则
同居协议一般规定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内容,这也是同居关系立法应该规定的内容,比如日常的生活费,子女的抚养,劳动的分担,解除关系时财产的分配等等.适当承认此协议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减少纠纷与争议.
(二)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完善
1.非婚同居人身关系的规定
完善非婚同居的人身规定,我们不能因为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而否认他们的人身关系,应该注重他们的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绝对的,权利人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身份权比较难确定,我们认为应该确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各自的家人不产生影响.
2.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定
我国立法应该以约定优先,分别财产为主要原则.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法律应该设定规制,应该以分别财产为主,对各自的财产有自主权,不受对方的支配.
3.非婚同居继承关系的规定
学者在此方面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本文认为应该承认同居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有限继承权.当然这是在最终同居者的遗嘱前提下,在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加以干预.
4.非婚同居子女的保护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非婚同居子女的法律地位,确定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与婚生子女没有差别对待.但是由于非婚同居具有不稳定性,法律更加应该特别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受抚养的权利,特别是双方在结束关系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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