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信任\秩序与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089 浏览:54284

摘 要 :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信任通过对人们行为一定程度的控制,是现代社会法治、秩序建立的逻辑基础.法律与信任同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秩序是二者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信任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信任、秩序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重塑信任机制与法律整合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信任 法律 法律信任

作者简介:杨慧莹,三江学院德育教研部教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1-02

随着现代社会交往空间的虚拟化、价值多元化及全球人类活动的同质化,社会交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个体面对选择时在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局限性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增加了信任和不信任之间的矛盾:不信任他人就无法与之交往,而信任又必然包含着一定的风险.如同吉登斯所说:“现代社会的时空分离、脱域性、反思性,导致了现代社会是一个由专家系统主宰并有着时空分隔性的社会,信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信任:现代社会秩序与法治的逻辑基础

信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已经不仅是限于单个主体的行为,信任是个体社会性的简化体现,是个体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社会性活动中信任是前提和基础.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层级结构的迅速分化导致人的交往方式的复杂化,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脱域、制度失序、人格失范种种事实将基于人与人基本信任的传统道德和以制度为前提的系统信任构建进行了破坏性“反拉动”,引发价值体系紊乱,最终导致信任危机下的公共治理失范.法律在这种种冲突和混乱中失去了它应有的地位,人类社会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当中.

社会结构的复杂化人们面临更多的选择――因更高的效率、多元化及流动性而产生的选择――时信任减少了复杂性,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而且扩大了人们的行动视野.现代社会是建立在高度分工与合作基础之上的,而分工与合作乃是以社会信任为基石的,法律则是这种基石的桥梁与纽带.尽管信任在不同层次之间可以转移,但在本质上信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信任有两个方面:首先是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其次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前者使得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任机制,善人成众,众人结成一个理性而有生机的社会;而后者体现在法律作为人类个体追求权利和表达自由的工具,社会沟通与对话的规则是离不开社会信任机制.


如果没有社会信任就没有法律;如果没有表达自由的工具,就没有现代社会这种分工与合作,现代社会除了退回到蒙昧状态和走向毁灭外就没有其他道.由此可见,信任对法治社会秩序的基础意义在于信任是社会交往关系的一种形式,居于社会之中的人依据相互间信任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信任的程度来“理性算计”作出如何交往的决定,从而影响社会法律意识达成共识的底线.一个建立在历史和文化基础之上的信任会因为社会的急剧变革而受到侵蚀和损害,但是当稳定、信息公开和可预测的法律制度结构不断建立之后,原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重新恢复和不断增强,最终推动社会发展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二、秩序:现代社会法治与信任机制共同的价值目标

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心理的安全性.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可以说也是一个秩序化要求不断增高的过程.“虽然信任只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工具,但它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或甚至最大程度的有效,就必须有信任在其中.”P信任显然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之一,社会控制的要素是从信任关系之中建立的.信任关系使得个体的行为具备更大的确定性并任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为秩序的建立作出了贡献.从功能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信任和法律是现代社会控制手段中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补充的方式.当法律被信任时,个人检测定法律与其之间存在共享或共同的利益,从而放弃不符合社会秩序检测定的行为,而这个行为会影响法律的社会控制.如果合理的信任在某些情况下能减轻法律制度在进行决策时的负担,那么法律在复杂社会中的控制和秩序也可能变得更加稳健.

信任和法律都是社会控制形成秩序的手段.如果一个社会要有秩序,就同样必须具有普遍必然有效的制度.而社会秩序是通过对规律的总结形成的规则制度来构成和体现的,法治与信任在实现社会秩序上两者有共同的指向:实现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同时,作为特殊规则的法律不可避免的越来越繁杂,信任的重要功能却是简化复杂,即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具体语境下对个体的法律义务的设计来提供不同环境下与陌生人交往的人际信任的功能相等物.法律作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展示了人们对于规范预期信任并遵守的制度化.当法律被信任时,放弃不符合社会秩序预期的行为,遵守法律规范成为个体理性的选择.合理信任在某些情况下能减轻法律制度在进行决策时的负担,这使得法律在复杂社会中的控制和秩序也可能变得更加稳健,这是现代社会法治秩序建立的基本前提.当法律考虑到那些决定正式规范的含义和相关预期的人际关系、习惯及惯例的“深厚”背景――普遍信任的基础时,社会秩序运行良好,法律可以被信任.当法律制度普遍信任的基础受到削弱,最终只能有两种策略能够解决对法律的信任不足.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如果法律在实现公平、正义、互惠、习俗方面创造了“无瑕疵的记录”,那么信任会增加;另一种“自下而上”的,它试图通过增加个人融入社团生活的机会来培养个人对陌生人给予信任的习惯和意向.Q

三、法律:现代社会秩序与信任重构的路径选择

法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和任何形态的社会,它是现代社会秩序的核心内容,没有现代的法律规则就不可能有现代的社会秩序.现代社会秩序选择法治为基础,这首先源于法律内在本质的秩序性.“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无庸讳言,作为人们相互交往和联系的物质纽带,法律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是独立于个人意志的非人格化机制.法律的秩序功能明确地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构筑上.正如19世纪的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所说:“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等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而法律的本性就是追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法律的本性与信任的基础之间这种自然天成的一致与和谐使得法律构建信任既顺理成章,又驾轻就熟.法律在把握人们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对各种利益关系作出稳定性、权威性调整和安排,“不平等是信任的最大杀手.”法律正是在致力于平等的事业中有效抑制和消解了导致不信任的因素,进而为新的社会信任的建立作出贡献.

法律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等价值取向和本质属性使的法律能有效解除个体对未来行为的预测,降低因信任风险可能受到的不利损失,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而构建社会信任,维护现代社会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本身就意味着信任,犹如意味着秩序.法家的法治不成功,不仅是忽视了社会平面关系里的人际互信,更是“没有注意到,事实上又很少有人希望一切真的是公正的,除了少数能力超强的人,大多数人恐怕更希望的是一个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不公正社会,因此就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R

正式的制度机制为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按照承诺进行提供了规则和保障,降低了信任带来的风险,这些机制包括:一套能够保障合约执行的有效的法律、政府机构有效的监督、对违背用于维持信任的社会规范行为的高度道德谴责.法律构建现代社会秩序和社会信任路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公开化,还有就是通过惩罚机制.法律可以促进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建立,提高社会整体的信任度和效度.法律通过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来保障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基本的信任关系.法律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对交往双方的行为信息给与公开,通过较为公正的制度安排,依靠法律系统减少了主体对自身安全和利益安全的顾虑,抑制了陌生人社会之下社会交往道德风险和投机心理,社会成员逐渐依靠由法律契约及法律惩戒机制带来的信任.信任附加了价值的社会和文化规范的参与,确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奖励,对背叛行为的公正的惩罚显示了在多大程度上信任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现象.S

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律文化共同体上.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或承认,法律都已经或正在以强劲势头成为当今中国实行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法律已渗透于人们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人们建立广泛经济关系和开展大规模经济活动得以求助和依赖的现实工具与制度保障.注释:

①巴伯.信任:信任的逻辑与局限.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学术界.2001(4).

②克劳斯奥弗.我们怎样才能信任我们的同胞?;[美]沃伦编著.吴辉译.与信任.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39-80页.

③赵汀阳.法家的法治与社会信任.学习与探索.2007(6).第96-99页.

④LaneandBachmann:TheSocialConstitutionofTrust:SupplierRelationsin Britain and Germany, Organization Studies, 1996.365 - 395 ;张含宇.三重驱动的人际信任机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第26-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