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当下中国的尴尬处境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70 浏览:15056

摘 要 当下中国的法律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上不能以其权威约束政府权力,下不能很好的给民众树立信心.尤其在当下中国社会大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却不能有效发挥其效用为民众伸张正义,捍卫民众利益.本文试图从中国法律传统、法律公共意识、人类自身等方面就法律在当下中国为什么不能被有效遵守这一问题进行探析,以求解决之道.


关 键 词 权力滥用 司法误导 法律意识 法律的拯救

作者简介:刘海淑,苏州大学王键法学院2010级法理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83-02

一、法律在当下中国的现状

(一)权力滥用致使法律只是一个摆设

“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中,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会带来可怕的情景”.P那么在一个相对和平的社会,一个强有力而无视法律的政府将会带来更可怕的情景.政府的强大意味着司法的软弱,权力的滥用最终会压制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会带来沉重的反思.

2010年暴力拆迁事件不断,几乎每一次都伴随着件.拆迁不走正常程序,政府暴力干预.面对所谓“合法”的抢劫,我们的法律还要继续软弱下去吗?

“难道我们有什么过错吗?现在闹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们即将无家可归,政府折腾得我们够呛,百姓将何去何从?政府这不是瞎折腾吗?我们欲哭无泪,欲诉无门.谁能听听我们的呼声,替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啊.”这是2010年发生在河北肥乡一农民发自内心真诚的呼喊.当看到百姓向政府下跪这组图片时,我惊呆了,中国老百姓的生活为什么会如此煎熬?

孔子言:“在其位,谋其政”,如今是“在其位,谋己利”.在现代文明的诱惑前,权力乱用之泛滥,法律对此约束甚微.“立法就是人本来的样子来看人,以便使人能变成在人类社会中有很好的用处”Q;在中国,立法反倒成为政府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也许亚里士多德说得对:贵族们发誓永与平民为敌.当司法机关无法公正的做老百姓的辩护人时,法律的尊严何在?在倡导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为什么得不到有效遵守?

(二)当司法判决引向错误的方向

曾经“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如今像瘟疫一样,人见人躲.”自“彭宇案”后,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不是大家没有爱心了,而是在这个病态又疯狂的社会大家都学会了明哲保身.“彭宇案”后,接二连三有老人摔倒因没人扶而死掉,是道德出了问题还是法律让人“敬畏”了,我想是后者.人们一直认为的正义法律在大众面前不正义了,最后一堵墙都倒了,还能期盼什么?所谓的“敬畏”其实是悚然,悚然法律为什么会变成这个样子?由此可见,司法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引导着社会的风气.如今,中国的司法判决常是领导的一句话,这样的司法判决又怎能让百姓信服?

二、法律为什么不能被有效地遵守

(一)中国没有真正体现其民意的法律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的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造成法律作用缺失的原因首先要从法律自身出发,中国历来是权最大,法律研究者往往受到政治的压制,为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诚如邓正来先生所言“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法学所强调的乃是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所推崇的乃是形式主义和法条的逻辑”R;其次,政治的压制使得中国的法律不能真正的从民众的角度出发;再者,每一种思想都只生存在一个历史中,法律也是如此.中国法学家在借鉴移植西方的法律思想时,“在进行法律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基本上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S

(二)中国传统法律体制――王权的压制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不是一种怎么写作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体系,而是操纵于皇帝手中、通过官僚机器落实的单向控制体系等.”T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体制的本质特点是:“法”是一种统治工具,也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法律永远只是王法,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古代如此,当今社会也如此,虽然在这个相对比较的社会里,所折射出来的一些表象让人觉得,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倘若如此,那么在当今转型期所发生的一系列强权干预事件又作何解释?如此,只能说明中国法律从出生就已经决定了它在中国的命运.

(三)法律没有成为一种公共意识

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但在当今这个灯红酒绿的文明都市里,道德沦丧;然而正因为道德的沦丧,才需要法律来维持我们的理性统治,需要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可是,法律让我们失望了.法律成了权力的保护伞,邮政局局长醉酒驾车撞死青少年,可以由政府写单;可以嬉笑围观居民被碾死;的撞了人可以放豪言:你去告啊等等.这些实在不能令人接受的行为言谈让我们可以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在这些官员的眼里到底是怎样的地位.“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所指定的了的.”U贝卡利亚的这句话就很好的说明了法律在中国的现状.

在当下中国,法律之所以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共意识,究其原因有:

其一,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决定了法律的命运,只能居王权之下,以致的可以为所欲为;

其二,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决定了很难产出西方的那种法律思想,即便是借鉴,也学不到西方的精髓;

其三,法律在中国一直没有一个正统地位,致使司法判决往往取决于领导的话语而不管是不是公正是不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判决带来的结果让民众失望,引导错误的社会风气,由此引起恶性循环.

(四)当战胜理性,法律能否有效规制

“今天的文明中的政治跟昨天的文化中的政治比起来,它的标志是什么?等标志就是―金钱.金钱的精神悄然地深入到了人们生存的历史形式中.”V在今天的中国,金钱是一切事物的代名词,生存的目的变得越来越纯粹,即为金钱而生.于是乎,权力、法律全都拜倒在金钱门下.我们看到的是人类面对诱惑时,理性、良心的丧失.面对当下社会大转型时期所发生的不好事件,有人归结于中国制度的问题,但制度是人定的,除了人,其他的都是死的,如果连人也死了的话,那么一切都真死了.当我们感叹政府不为老百姓做实事,司法判决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时,是不是应该更多的从自己出发,去反思这个社会,反思我们的政府及公检法机关的所作所为.

斯宾诺莎说得好:“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每个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与无节制的冲突,社会是站不住的.”W照此说来,问题的根因在人类自己身上.如何正确面对自己的,如何认识人类自身,则是人类社会进步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是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X人由于受“此世的诱惑”,朝向物质,失却了自由,堕入低等级的自然领域.受着靡菲斯特的诱惑,无法摆脱尘世的生活,没有亚伯拉罕那对上帝忠贞的信仰,也没了内心的约束.由此,我们只能寻求法律的外在约束,如今这外在的约束也被践踏的面目全非,到底谁该来拯救我们?

三、解决法律困境的建议

(一)法律的拯救

1.以权力制约权力


诚如孟德斯鸠言,权力制约的最佳方式就是以权力来限制权力,对于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政府自身的权力制约微乎其微,我们有必要加强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可是,司法对权力的制约也很难保障.中国特殊的权力文化、历史背景决定了在中国要想让王权让位于法律的权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殊的国情需要特殊的解决对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道路仍很漫长.

2.法律公共意识的形成

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堕落品质,我们就需要有某种程度的谨慎和怀疑态度,同时,人类的本性中还存在其他的品质,这说明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信任也是需要的Y.面对人类道德的沦落,面对良心的约束不再具有有效的约束力时,我们需要借助法律这种外在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类的行为.法律要想被得到有效的遵守,必须得到人类的尊重.一个你不尊重的事物,你是不会关注它的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至少强权社会的法律、不体现公正的法律是不会得到人类尊重的,连司法机关本身都不尊重的法律是更不可能得到人类尊重的.这样的法律只能说是强权者的命令,而非体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诚如贝卡利亚说得,许多强加于人的有害的和瘟疫般的法令不配称为法律.

成为习惯的东西会在潜意识里支配着人类的行为.习惯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过马路看到红灯,我们知道必须停下来.多数人能够遵守规则,可不论在哪里,总会有那些不按规则行事的人.对这些闯红灯的人来说,这种“红灯停,绿灯行”的观念没有在他们大脑深处形成一种意识,其原因是没有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贝卡利亚说“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Z那么同样,法律意识也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如果不把遵守法律当成一种习惯,就会无视它的存在.如果每个人都不重视法律,法律意识又怎能形成一种公共意识?不成为一种公共意识,又怎能得到有效遵守?

(二)人性的拯救

任何问题都要寻求问题的根源,人的问题则在人本身.因此,我们诚然不可忘记,我们是生活在社会的人,当社会出了问题,也就是我们人自身出了问题.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所构建的法律不能有效的规制中国社会的问题,“本土资源化”也好,“法律文化论”也好,中国法律的发展从未脱离西方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思想,但也从未形成适合本国的法律理论,其根源就在于从未从中国人自身看待中国现状.

全世界都面临着现代化危机.在物欲横流的文明都市里,良心的约束,道德的管制都不再有用,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信仰、权力至上的国度里,人们更是迷失了自己.在这个利益压倒一切的社会里,法律作为外在约束的最后的一堵墙也岌岌可危.维柯说:“无论在什么地方,一个民族如果在武力方面变得野蛮,以致人道的法律都没有地位了,唯一的可以制伏这种民族的强有力的手段就是宗教.”[难道说我们真的得诉求宗教吗?这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问题.

注释:

PY[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著.张晓庆译.联邦党人文集一.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Q[[意]维柯著.朱光潜译.新科学(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页,第113页.

RS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上).政法论坛.2005(1).

T苏亦工.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

UZ[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第5页.

V[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田农,等译.西方的没落(上).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8页.

W[荷]斯宾诺莎著.温锡增译.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2页.

X杜宴林.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关切与终极关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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