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立规在即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889 浏览:68064

在“走一步看一步”式的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进行近半年后,旨在对司法考试进行制度设计的立法工作正在加速

在全国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举行近半年后,8月13日,从司法部召开的司法考试工作总结表彰会上传出《司法考试法》即将出台的消息.此前高层对司法考试进行立法早有酝酿,一直行之迟迟,此时动作骤然加速,很多人自然将其与这次司法考试的结果联系在一起.而事实上,在经过了3月底司法考试“走一步看一步”的实践之后,现实对司法考试进行制度性安排的要求已经十分迫切(参见本刊2002年第7期《司法考试打造职业门槛》).

《财经》经多方探询获知,《司法考试法》由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起草,目前草案确已拟就,具体内容严格保密,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与刑法室的主任级官员亦不知晓.曾主持有关司法考试制度的论证工作的现司法警官学院院长、前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明确告诉《财经》,他已经看到初稿,至于内容“未经授权,不得透露”.

尽管如此,业界和民间对司法考试立法的内容自有猜测和看法,争论集中在考试的模式和考后的配套制度等问题上.而从司法部公开的信息看,其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也大致如此.


模式之争

首次司法考试后,很多考生对考试模式,包括考试时间、次数、内容等议论纷纷.因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的时间不合拍,3月显然不是大家满意的时间;而在低录取率的情况下,一年一次显然机会太少.不少人建议考试改在10月举行,或考试次数增加到一年两次.

意见最为集中的还是考题的设计.考生们反映,考试范围过于宽泛,从基础的法理学到极专业的海商法,涉及数千法条,以背诵的内容居多,“强化了机械记忆,并不能检验法律思维,不能突出法律职业素质的特点.”

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应当包括基础阶段和应用阶段两个阶段的测试,分别测试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霍宪丹认为,可以仿效会计资格考试,把司法考试分成几门分年度考完.

霍宪丹说,法律人才培养有个过程,只有理解司法考试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才能作出合理的设计.完备的法律教育除了要教授法律知识,还包括培养法律职业素养,其中涉及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等等.此外还有法律的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辩论、谈判、文书写作、获取信息和证据查核等多方面的技巧.由此来看,我国的司法考试,一定要突出两个功能:一是桥梁功能,即以此沟通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形成这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二是引导功能,即用法律职业来引导法律教育,使法律教育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

“从总体上讲,首次司法考试没有能实现这些功能.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我们的高等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比较严重;其次,法律职业很不成熟,难以对法律教育产生引导作用,这样在出题上只能尽量‘尊重现实、兼顾两边’,很难让大家都满意.”霍宪丹评价道.

执业之难

很多考生发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一个法律职业的通行证.

内蒙古包头市的严慧冬是2.4万名通过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幸运者之一.但是,短暂的喜悦过后,他陷入了失望和迷惘:“这么难考,过了也就过了,感觉和那些没考过的一样.”他的梦想是当一名律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必须在取得律师资格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才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为了寻找一个实习机会,他找过40多家律师事务所,现在只能暂时在呼和浩特一家小型律师事务所“混日子”――“实习没有工资,没什么事情做,也学不到什么东西.实习只是个形式.”他说.

如此的实习生活,粉碎了司法考试给很多人带来的好梦, “本来大家都以为,通过司法考试以后,我们作为被选拔出来具有一定知识和素质的法律人才,会得到全社会的认可,至少工作和生活应当不成问题.当时有很多人辞了工作来考试,现在又放弃了法律职业,回原单位上班或者找别的工作挣钱去了.”严慧冬失望地说.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把实习之难归结为一个制度困境,“现在律师事务所不大愿意招律师助理来实习,因为你刚把他教会了,他马上就要和自己竞争,这就等于为自己培养一个竞争对手.谁愿意做这样的事情呢?”他建议中国可以效法英国,就类似于法律职业等专业技术的师承进行立法,平衡技术传承中师徒双方的利益关系.

而对于梦想跨进法院与检察院的考生来说,现有的人事制度更是一道无形的高墙.一方面两院都超编严重,减员“换血”尚需时日,另一方面法院进人权仍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某基层法院的法官说,“我们法院对司法考试并不怎么鼓励,一般都是刚刚进来不久的书记员会主动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后逐步升任助理审判员至审判员,但是社会考生是不可能得到同等待遇的.”

《司法考试法》草案既已成稿,离出台亦不久远.霍宪丹认为,《司法考试法》无论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都应当本着培养和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原则,“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学科教育与职业素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