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在合规经营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207 浏览:19002

摘 要 :当前农发行在合规经营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有:存款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超范围贷款的法律风险,担保操作不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合规经营的措施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准确把握存款业务的范围,贷款业务时要避免担保抵押无效,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关 键 词 :农业发展银行;合规经营;法律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纠纷.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性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当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要适应法治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树立起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和风险意识.

一、农发行在合规经营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存款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政策性银行的存款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不能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外,其吸收企业存款的范围也有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所以农发行吸收存款要做严格的界定,如果超范围吸收存款将会导致法律风险,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为:一是存款合同无效;二是面临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贷款的法律风险

虽然农发行的业务范围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涉农企业,但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还是有着严格的限定.政策性银行只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政策性资金不被挪用,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的首要法律风险是超范围贷款,同超范围吸收存款一样,超范围贷款既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存在贷款合同无效的问题.目前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超范围经营信贷业务,就是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贷款合同无效.

(三)担保操作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在发放贷款时,农发行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在贷款担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对贷款的安全形成威胁,主要表现有:

1、保证人不具备资格.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密切,往往借助政府信用开展信贷业务,对一些贷款项目,地方财政往往充当借款者的保证人.按《担保法》第八条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便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前述无效保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担保人(财政部门)和债权人(银行)都存在过错(都知道财政部门不能充当保证人),政策性银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2、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目前,随着粮棉企业改革的完成,企业改制为母子公司的形式较普遍.我行的贷款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资产的关联度较高,尤其是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具有“一体性”.因此,子公司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母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母公司(借款人)财产的执行效力当然及于其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就是形同虚设.


3、抵押协议无效.农发行在非保护价粮食贷款业务时,往往采取以贷款所购粮食作为抵押物的做法来防范信贷风险(称为仓单抵押).这种形式的抵押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抵押物不合格.银行与企业间抵押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一并进行的,而此时企业并未开始粮食采购活动,因而也不享有对将要购写粮食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抵押无效.据此分析,在贷款发放后至企业实际取得所购粮食的这一阶段,农发行的贷款实际上处于无担保状态.二是未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抵押物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签订抵押合同时没有相应的登记手续,银行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合同履行缺乏可行性.在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取得粮食销售款项后不归还贷款,抵押协议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执行.这是因为,虽然抵押协议往往规定企业不归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将作为抵押物的粮食变现抵顶,但由于作为履行基础的粮食已被销售,按照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农发行不得对粮食的购写者主张权利,从而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一)为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判断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否超范围经营的客观标准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只是体现在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而《金融许可证》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现象.为了给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应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发行的业务范围问题.在立法的层次上,如果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先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

(二)准确把握存款业务的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可以界定正确把握农发行存款范围的关键是两点:一是与农发行有贷款关系企业的存款;二是属于农发行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存款.

(三)贷款业务时要避免担保抵押无效问题

1、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保证人.在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时,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慎重处理财政担保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担保,如果地方财政部门提出为贷款项目提供担保,不应与其签订保证合同,可要求地方财政控股的公司作为保证人.关注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投资关系,掌握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如果保证人系借款人的子公司,则不应接受其出具的担保.

2、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抵(质)押品.一是抵(质)押品应当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贷款人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有关所有权证书,确保抵(质)押品为担保人所拥有.对于存在所有权纠纷的财产或权利,不能接受其作为抵(质)押品.对于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财产或权利,应在取得各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能签订抵(质)押合同.二是抵(质)押品应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禁止流通转让的物品或权利,不能充当抵(质)押品.三是应通过向有关登记机关查询等手段,调查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品是否已经设定了担保.四是要确保抵(质)押品的价值充足.对充当抵(质)押品的财产或权利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贷款额.五是要保证抵(质)押品易于变现.对于用途单一的专用物品,由于其不易变现,一般不应接受其为抵(质)押品.六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登记等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必须严格抵押登记手续,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不能抵押登记的,应当占有抵押物的权利凭证,以获得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法律事务工作对于银行的业务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改变法律事务部门仅在“出险后救险”的被动工作方式,应“提前介入”业务经营工作,主动为防范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