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统一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26 浏览:22541

摘 要: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推理解决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而实质推理解决的是结论的合理性,二者在个案中的结合将体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这样的判决结果将会真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使法律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尊重.将浅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统一,及其在“贾正喜侵权案”中的完美演绎.

关 键 词 :形式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118-02

一、两种法律推理的统一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根据前提推断结论有两条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根据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价值的等实质性联系进行推断;二是根据前提结论之间的形式联系进行推断.前者之所以根据前提推出结论是因为存在一个实质依据.所谓实质依据,是指道德的、政治的、习俗的或者其他社会因素.后者之所以能够根据前提推出结论是因为存在一个形式依据.所谓形式依据,是指一种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官和其他人被授权或要求以其为基础做出判决或采取行动,这种依据通常排斥、无视或至少是弱化出现在判决或行为过程中的、与之进行对抗的实质性依据[1].

根据形式依据进行的推理是形式推理.在我国,法律推理首先是形式推理,尤其我国确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中遵循演绎推理的思维方法.何为演绎论证模式?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书中,一般都按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据等判决如下”的字语.首先是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次是将具体体现该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是法官理所当然得出的案件结论.这种形式推理是典型的三段论模式.三段论推理“使结论更加客观、更合逻辑、更加合理,从而使结论具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1]而其合理性在于这种推理形式能够说明判决中的司法推理过程是由逻辑过程推导出来的,而非法官在运用自身的思考方式进行判断,其最大限度地排除了法官个人的主观感情.

根据实质依据进行的推理是实质推理.实质推理,是基于法律的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推理,基于法律的历史、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管理、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展开的推理[2].实质推理适用在前提要件缺乏的情况下,抑或是不能用简单的形式推理就可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司法裁判的案件中.因此需要其他前提条件作为大前提,来完成完整的法律推理过程.实质推理注重法律适用和接受的社会效果,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甚至是发展法律原则,与当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相联系,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法与社会期待相契合,让司法判决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服,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判决结果,赋予法律更强的实践性,对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基础和重要的作用,来弥补形式推理的僵硬和短视.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形式法律推理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即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最后得出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实质法律推理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则是“合理”,即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矛盾的情况下,法官根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或一些积极价值取向作为推理依据进行判案,来赋予法律更强的实践性和接受性.

因此,形式推理解决的是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推理联系,实质推理解决的是结论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科学的法律推理模式应是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有机统一,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紧密互动,使法律推理同时具备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双重品质,使法律推理成为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工具.

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贾正喜侵权案的体现

案情介绍:小说《敌后武工队》是一部家喻户晓的战争题材经典著作,作者是原来的武工大队员冯志.小说反映了武工队员深入敌后,与敌人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随着小说的流行,敌后武工队的故事和英雄人物在民间流传甚广,一时间妇孺皆知.1999年,北京电影制片厂电视部、北影音像公司与北京卡特尔广告公司、北京明盾新材料技术开发中心联合将冯志先生的原著《敌后武工队》改编、制作成20集电视连续剧.保定电视台曾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播放该电视剧.

保定徐水的老“敌后武工队”队员贾正喜起诉制作和放映电视剧《敌后武工队》的三家单位,要求索赔100万元.贾正喜诉讼的另一方包括北京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公司(以下简称录像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北影)和保定市电视台.引起纠纷的是1999年由录像公司和北影共同改编的20集电视连续剧《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根据冯志的《敌后武工队》小说改编而成.


贾正喜提出,在电视剧的最后一集中,根据贾正喜起塑造的人物贾正被日本鬼子的炮弹炸死,而电视剧的宣传广告中又标明是反映“燕赵儿女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这部电视剧的情节使得50年来在当地备受尊重的贾正喜成为怀疑对象,很多人说:“贾正已经死了,你这个贾正是检测的.”贾正喜称自己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三家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播放,并且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北影和录像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贾正喜的名誉下降和精神损害,判决赔偿贾正喜20万元人民币,保定电视台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改编和录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同时行为人北影厂主观上没有侵害贾正喜名誉权的故意,改编行为使剧中人物更为英勇和壮烈,且改编初衷也无意(事实上也没有)给剧中人物带来不良影响,也无意伤害原型.本案中,北影厂虽将文学作品中的贾正改编为壮烈牺牲,但没有侮辱、诽谤或披露个人隐私的情节,所以,本案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北影厂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客观上使周围有些群众对剧中人物原型贾正喜产生误解.这些误解给贾正喜带来一些影响,对此北影厂应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北影厂补偿贾正喜5万元;驳回贾正喜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最后获得当事人各方的广泛接受以及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二审的判决中,法官将三段论式的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完美结合,使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理,不仅是单纯地进行形式推理,而不顾社会道义等价值导向,而本案法官在坚持形式推理的合法性前提下,又兼顾了案件判决的接受情况及所会产生的社会效果,做出了最终既合法又兼顾社会价值观的判决结果.

在二审判决中,已认定本案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北影厂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客观上使周围有些群众对剧中人物原型贾正喜产生误解.这些误解给贾正喜带来一些影响,对此北影厂应给予适当补偿.”依据三段论式的形式推理,大前提已有明确确定,事实也已认定清楚,北影厂的改编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判决应理所当然是北影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本案的转折就是在“北影厂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客观上使周围有些群众对剧中人物原型贾正喜产生误解.这些误解给贾正喜带来一些影响,对此北影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在肯定北影厂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但又对改编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了否定评价,因此要求北影厂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而法院认定北影厂的改编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这样一位曾经在抗日战场上英勇奋战的老英雄得不到社会应给予的尊重和敬仰,相反,老英雄却受到村民对其真实身份的猜疑,这无疑会使老人感到不公平,而这种情形是与我们现在主流道德观念相悖的.因此二审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实质推理,兼顾了实体正义而认定补偿责任.

而这种判决结果,从各方当事人角度都得到了可接受性,使案件顺利的结案.对于原告贾正喜老人来说,满足其精神利益比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更重要,在本案的过程始终,老人没强调过要求的赔偿数额,却一直强调北影厂的改编行为所产生的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了他在家庭和社会的声誉.如村民都认为他不是真的贾政,类似于请他做讲座的社会活动也减少了很多,使他丰富的晚年生活受到本不该有的评价,是他诉讼的最主要原因.而法院虽然认定北影厂的改编行为不属于侵权,但判定北影厂承担5万元补偿责任,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并不能像专业法律人士一样,区分开补偿与赔偿的区别,补偿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而赔偿则是责任人对其过错进行弥补的方式,补偿对于贾正喜老人来说就意味着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肯定,获得了积极的判决结果.这种积极的法律评价将使其重塑英雄形象,重新获得社会的肯定,而不再遭受邻居们的非议和怀疑,得到他应得到的正面和积极的评价.

而从被告北影厂的立场上来看,补偿5万元对于一个电影制片厂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损失较小数额的赔偿,比结束案件尽快消除社会影响,付出的代价更少.在一般人看来,是因为北影厂的改编行为使贾正喜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案件责任应在北影厂一方,因此案件持续的时间越长,媒体报道越多,而这种舆论导向对北影厂越不利.所以在本案认定北影厂的改编行为并不属于侵权,对于其来说已获得了法院的积极评价,这也是北影厂最期待的评价,其虽在主观上并无诋毁英雄人物的过错,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对贾正喜老人不良的社会影响,因为判决其承担5万元的补偿金额亦是其可接受的结果.

综上,法官在本案中完美结合了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综合了双方的诉讼请求所做的判决结果,贾正喜老人要求恢复名誉,重新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而北影厂则追求其合法的创造行为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的诉求在判决结果中都得到了支持,且这种支持并不是毫无原则地讨好,而是在坚持形式推理下的合法与实质推理下的合理前提下,所得出的公正结论,这种判决不仅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判决结果,而且双方当事人更会自觉履行判决结果,这不仅增强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而且也真正使法律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