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融资的法律风险其防范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50 浏览:83077

摘 要 :民办高校融资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可是现实中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单一导致办学资金紧张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民办高校拓展融资渠道又将遇到诸多法律问题,并可能存在比较大风险.分析了民办高校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民办高校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 键 词 :民办高校,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87-02

中国民办教育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如火如荼.在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的过程中,民办高等教育功不可没.现代民办高校的规模和运营模式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关系到民办高校的未来发展.因此,降低和防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也就成为投融资各方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1.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分析

民办高校的良性运作一般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我国,国家财政只用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很难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如何获得大笔资金以保障民办高校运营和发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学杂费收入

单纯靠学杂费滚动作为发展资金的民办高校,其获利是非常微薄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办高校刚刚起步时,基本都是依靠学杂费收入作为学校运行资金.后来,这种类型的学校大部分都走上了以规模促发展的路子.

1.2 怎么写作收入

怎么写作收入指高校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展对外怎么写作所取得的收入.民办高校除了向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申请课题获得经费外,还常常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通过出售商品等形式获得经费.学校旅馆、大学医院、房地产、设备和场地出租等校产经营收入在民办高校总收入中也是很可观的.

1.3 银行贷款

民办高校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需要进行更大规模的投入,以适应学校自身办学水平以及办学规模的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大额甚至巨额资金来发展民办高校是近年来筹措经费的主要途径.金融机构对信誉高、生源有保障、具有发展前景的民办高校也是比较看好的.

1.4 社会捐赠

捐赠收入是国外私立高等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名流捐赠和相当数量的本校历届毕业生的捐赠.由于传统观念、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社会捐赠作为民办高校融资的途径之一,在我国是非常有局限性的,一般只是象征性的在高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等.

1.5 企业投资

进入九十年代,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为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对口人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开始直接举办高等教育.企业办高校所需办学经费全额由企业提供.这类民办高校一般起点高、办学经费压力小.企业还可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吸纳部分毕业生就业.这种企业投资模式的民办高校一般办的比较成功.例如,2000年成立的吉利大学.

1.6 企业与学校合作投资

当今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主要采用独立学院模式.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学校人力资源与无形资产,与社会上有志于投资教育的企业集团合作,主要由企业投入有形资产,举办独立于公办高校母体之外的民办高教学院.这类独立学院,既有公办高校的社会声誉吸引生源,又有企业的投资作为财力支撑,未来发展潜力比较大.例如,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2.民办高校融资特点分析

如上文所述,为数众多的民办高校在融资渠道上各有不同.但是基于民办高校的私立本质,其融资特点也兼具了私立本质、时代特色和教育行业的特征.当今民办高校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1 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单一

民办高校对学费收入和银行贷款依赖程度很大.九十年代后期至今,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开始向多元化拓宽,但融资渠道单一仍然是当今民办高校融资的主要特征.融资渠道单一直接导致了融资额度受到限制,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也受到影响.

2.2 民办高校融资额度需求大

举办民办高校既需要一定数量的教学以及相关辅助设施投入,也需要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培养高校人文环境.民办高校人文环境的培养一般都是从零起步,需要长期投入.因此,民办高校尤其是正在成长中的民办高校,资金缺口一般比较大,融资的额度需求也相应很大.

2.3 民办高校营利周期长

俗语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是从社会角度讲培育人才的周期长,即教育行业的生产周期很长.民办高校办学的直接目的就是营利.受教育行业生产周期的影响,民办高校的营利周期比一般生产企业要长的多.由于营利周期与投资风险成正比,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信贷机构,对于民办高校的融资需求都表现得十分谨慎.

2.4 民办高校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多

民办高校的私立性质决定了学校各种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非公益性,这使得民办高校融资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限制.民办高校固定资产较多,而且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地流通、变现,适合用于担保.比如教学楼、实训设备、学生宿舍楼等.另外,民办高校还有一项重要收入就是学生学费收入和学生住宿费收入.民办高校既可以将学校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也可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

2.5 企业与公立学校合作办学时,行政干预性较强

企业与公立学校合作往往采用独立学院模式.但由于我国公立教育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性质,独立学院的设立以及校企合作合同都必须经公立高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样,未来融资合同的履行也可能会面临较多的行政干预.

3.民办高校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经济生活中任何法律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民办高校融资行为亦然.民办高校融资具有教育行业特色,必然产生某些特别的法律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防范.笔者主要从民办高校角度,分析民办高校融资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建议.

3.1 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民办高校在融资活动中,可以根据学校办学的方向、规模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从多种融资渠道中选择最合适自身的融资方式.但无论是学费筹集资金还是银行贷款,无论是企业投资还是接受社会捐赠等等,都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教育、金融、公司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能存在非法集资、企业间资金拆借、以融资为幌子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短时间内的确有较大的利益收获,但有碍于学校长期发展与声誉,会给学校造成重大的损失.民办高校融资首先必须确保融资方案的合法性,以免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 融资行为主体适当性问题

民办高校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双务合同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具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即是合同主体不适格,容易引发融资纠纷.民办高校在融资活动中,既要保证自己具有相应的融资资质,也要谨慎地审查相对方的法律主体资格,避免因当事人主体地位上的瑕疵而导致融资合同无效.

在签订融资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融资的民办高校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并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从事教育行业的资质.

融资合同中的投资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资人.如果是贷款融资,一般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非法的,贷款人只能是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签署融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法人内部的机构或者对内活动,或者根据法人章程的授权从事专项对外工作.

例如,在民办高校融资活动中,高校的财务部门主要承担了融资的各项筹备、沟通工作.但绝对不能认为财务部门能够对外代表学校签署融资合同.融资合同应当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融资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董事长)签字,加盖民办高校公章.就投资方来讲,如果是法人,则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法人公章,如果是个人,则由个人签字,最好加印手泥.

(3)融资的授权及批准问题.

①民办高校股东决议.融资活动作为民办高校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学校的权力机关做出决议.不同的民办高校治理模式有所差别,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治理结构,都应当由学校的投资人即股东作出最终决议.只有股东们根据原则表决通过的融资决定,才能代表民办高校意志,也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②在融资活动中,民办高校一定要审查对方是否有融资的相关授权以及审批情况,以保证融资活动中双方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如果因授权及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即使签订了融资合同,也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4)融资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且慎重采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遵从双方当事人意思即可,法律并无特殊要求.但由于融资事项重大,在履行融资合同过程中不可知因素随时可能出现,为防范各种商业风险、法律风险,避免合同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融资事项内容协商一致后,最好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如果必要,还应当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5)商业秘密保护.在融资活动中,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对方的各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投资方、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他们往往会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规模、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股权结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评估.而这些资料很可能已经涉及到高校办学方面的秘密,如果为其他高校非法获得,融资的民办高校将陷入被动,甚至遭受不可知的损失.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融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具体内容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以上是笔者对如何防范、降低民办高校融资法律风险的几点分析.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防范、降低融资法律风险研究会越来越重要.在未来的融资发展过程中,民办高校不仅要依法行为,积极应对对方的违约,更要在融资决策过程中严把法律关,防融资法律风险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