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法的价值和限制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97 浏览:19067

摘 要:目的解释法可以克服法律形式主义墨守法律条文含义的局限,但也存在主观性和任意性的弊端.由于司法制度内和制度外因素的限制,事实上法官在运用目的解释时并不是随意的,因此应该承认目的解释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同时引导法官在法治轨道内正确运用目的解释法.

关 键 词 :法律解释;目的解释;价值;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102—02

目的解释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的最终含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的最早制度形式可追溯至英国16世纪的除弊规则,即法官在适用成文法时要注意到成文法所欲弥补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且当议会制定的成文法未能弥补普通法的弊端时,法官在解释成文法时就应该努力去弥补.从法律思想史来看,耶林最早在其著作《法律的目的》中论述了目的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试图将目的确定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法中已经承认目的解释法.

一、目的解释法的价值

目的解释法把法律规范的目的作为阐释和说明法律含义的指导,因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可以修正形式主义法学的不足.形式主义法学以维护严格法治为目标,认为法律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规范体系,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这个法律体系内找到答案,法官的推理过程也被简化为单一的三段论推理.但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法律并不如形式主义法学想象的那样完美无缺,实际上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语言本身的有限性,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种种缺陷和弊端.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是为人们未来行为设置的规范,因此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就有滞后的危险;其次,法律具有僵化性,法律是概括抽象的,而社会生活是处于永恒的变化中的,面对鲜活的生活,法律难免始料不及;再次,法律具有模糊性,语言本具有多义性,再加上立法者对语言驾驭能力的有限和立法者的疏忽,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法律就可能出现词不达意、歧义的情形.以上缺陷都导致如果墨守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法律问题将无法解决或得不到适当的解决.而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如原则解释法、当然解释法、体系解释法、社会科学解释法、比较解释法都是以法律的文义为基础,目的解释因其对文义一定程度的超越便具有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不具有的功能.它可以使法律解释者参照法律规范的目的,快速排除各种不适当的解释,确定法律的最佳解释.具体而言,目的解释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目的解释法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法律漏洞的出现可能有多重原因,如立法者的疏忽和局限或者社会生活的发展超出了法律的涵盖范围.此时,如果法官牵强地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话,可能使法律的解释结果严重脱离文字的通常含义,给人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和强词夺理的感觉,这是不利于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信仰的培养的.运用目的解释法的话,“法官等法律人能确立符合正义的目的时,目的直接就成了法源,直接起漏洞补充的作用.”[1]

其次,消除条文的不确定性含义的功能.在法律条文含义不清、适用文义解释又不能厘清时,目的解释法可以帮助法官等解释者从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一种适合本案的含义.法律条文含义不清有以下两种情况:1)法律条文作出的是原则性解释,从中可以发现多种解释,具体内容必须由法官根据事实确定.例如,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善良风俗,但在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善良风俗,具体在本案中应该实用哪一个则可以由法官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作出选择.2)条文含义含混不清,甚至可能包含两种截然相反的意思,法官根据法律目的进行解释可以厘清法律的含义.


再次,目的解释法具有在个案中修正文字含义的功能.在少数情况下,法律虽有规定,而且含义清楚,但由于案情特殊,严格适用的话将导致个案不公.“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2]协调这种矛盾可以用多种方法,但目的解释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如三段论的说服力仅仅在于其形式上的有效性,它并不能解决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这就是说三段论的形式理性可能与法律目的及法律外的其他目的发生冲突.为了使判决不背离法律的目的,就要求法官平衡正义与法律的部分冲突.法律规则的严格性有时可能与法律的目的对立.为了使正义最终获得实现,就需要法官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完成.

二、目的解释法的缺陷与限制

因为目的解释方法根据法律的目的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法律的目的是多样的,有法律的目的、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的目的,所以目的解释方法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不确定的目的成为了判决的依据,因此目的解释方法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对法治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有必要对法官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作出合理的限制.对目的解释法的限制有多种,以是否表现为正式的制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目的解释法的制度性限制和非制度性限制.

(一)目的解释的制度性限制

对目的解释法进行有效限制的首要方法是制度,因为制度是正式的、长效的、有保障的规范机制.目的解释法的具体制度性限制因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权力制度的分工配合机制.“如果法院致力于完善的政权,即法院遵循法治原则,得到公众的普遍支持,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允许根据其他领域制定的规则作出各种判断,那么从这一点来说,他们的权力是合法的.”[3]现代法治国家中,权力制衡观念已深入人心并且在一系列制度中得到了贯彻.具体就目的解释而言,立法者通过成文法所直接表述的规范条文,本身就是一种对司法权的限制,也能够形成对目的解释范围的限制.第二,诉讼程序中的制度运行.诉讼程序在现代法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通过对诉讼外因素的阻隔和内部各方平等协商对话实现案件的公正解决.对目的解释而言,诉讼过程中律师、检方、当事人各抒己见,他们的言论一方面可以使法官则明,不至于走极端.另一方面,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合法合理,必然会对法官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法官固执己见,不考虑其他方的意见,其他方不能接受法官的目的解释,就可以行使上诉权或申诉权,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监督,这是司法权力内部的制约.可见诉讼程序内部是一个诸因素相互制约的整体,法官虽然最后可以作出独断的决定,但在决定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以使自己的判决能够说服各方,而不是完全随心所欲的.第三,司法权其他制度的间接作用.虽然判决是由司法权的运作直接产生的,但司法权相关配套机制也会间接地影响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比如法官高薪制,法官不易受金钱诱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良心独立作出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