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与依法责众的合理性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40 浏览:17743

【摘 要】本文论述了中国式过马路的社会现象,并从根源上分析中国式过马路出现的原因在于法不责众的心理态度,进一步阐述法不责众的渊源和原因.最后从执法人员和行人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式过马路与依法责众的必要性,即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以及建立诚信档案机制的方法尽量减少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出现,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关 键 词 】中国式过马路;依法责众;诚信档案

一、前言

近来,中国式过马路一词成为网络和媒体的热门词语.所谓中国式过马路指的是不管红绿灯,凑够一撮人,便一起横穿马路.央视新闻频道曾做过调查,一个路口1小时平均有600人闯红灯.随着新交规的出台和中国式过马路的愈演愈烈,该行为逐渐引起了各大城市交管部门的重视.实际上,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闯红灯的处罚规定早就存在,但由于执法难度大,所以一直以来,处罚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近期,北京、南京、杭州等多个城市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集中整治,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如,北京市交管部门将全市主要干道的150处路口列为重点治理路段,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将处以10元罚款,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将处以20元罚款,罚款需现场缴纳.分析这种现象的本质,可知,其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执法不严,即所谓的法不责众的心理态度.法不责众的字面意思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1]法不责众源于一种传统观念,即对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容易追究,但如果违法人数增多,则难以追究,放任自流了.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渊源及发展

法不责众的理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存在,由于法律的执行受到人治因素的影响,况且是属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只体现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违背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即专制集权统治下的“恶法”.因此,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愿意遵守.检测如“责众”,则会引起官民对立,乃至出现社会的局面,这对统治阶级的地位造成威胁;检测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权力似乎被妥协.于是,统治阶级便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方法,即“法不责众”.

而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剧了社会冲突,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民众只能采取其他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相关诉求,如聚众闹事等.而此时,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若对所有民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一定的难度.况且,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执法成本过高,也会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和政治不断推进的当今社会,法不责众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三、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

1.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故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一方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很多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造成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实施.另一方面,由于法不责众是法律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它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人们犯法后去处罚.但现在出现大多数人的违法,说明法律制定过程中就存在问题,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值得商搓.否则,正当的法律便不会存在责重的必要.

2.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法律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实施远比法律创制重要,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便是能在社会中有效的实施.由于现阶段社会的迅速发展,司法资源及执法人员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大司法及执法人员,势必造成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也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

3.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会导致大多数人违法行为的出现.在一个群体性环境中,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差并不可怕,但绝大多数人法律意识差则会使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的人多了便不容易进行处罚,即使处罚也不可能很严重.公众的麻木心理则会导致社会进步的障碍,从而造成越来越多违法的人出现.而由于违法人数的增多,对执法者也会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也是法不责众出现的原因之一.

四、中国式过马路与依法责众的必要性

1.加大行人闯红灯违法成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此可见,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凑够一撮人闯红灯的行为在于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所以,为了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应当加大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对带头闯红灯的行人进行罚款,而不能应为人数过多而不予惩罚,否则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将很难根治.因此,对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为进行严惩,交警对违法者进行现场罚款,以让其遭受经济利益损失从而遵守交通规则,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执法过程中贯彻法治原则.中国式过马路的困境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法治原则.法治社会,是以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是一个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坚持“法不责众”也就是将冲突交由上位的权力者来解决,较之法律更信任个人的判断,这无疑将使民众心中对法律产生怀疑,已建立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因此动摇.反之,在面对棘手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形象,这种影响往往胜过反复的法制宣传教育.”[2]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执法人员须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要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3.建立诚信档案机制.交管部门采取现场罚款的机制追惩机制欠完备,违规成本低,要贯彻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现实中譬如行人闯红灯了,交警对其给予罚款,但行人不愿意交罚款该该如何呢?对其进行拘留吗?又譬如,没有经济能力的儿童或者流浪人员闯红灯罚款由谁承担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所以,交管部门现场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合理性.因此,在惩罚制度中引入“诚信档案制度”对规制这种现象有一定的作用.在中国的“诚信机制”缺失的今天,试想,如果对行人建立“诚信档案”,就如一样,将这些道德缺失、破坏规则都记录在档案,或许对行人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也能尽量减少闯红灯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中国式过马路的困境,需要贯彻依法责众的理念.“解决了法与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有利于建成一套科学合理、责任明晰、关系协调、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制度体系.” [3]在法与众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法治社会的建构才能进一步实现.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到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合理行使手中的权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严格遵守法律.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付出努力,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秩序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盛舒弘.法不责众的两面性探析[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2):87-89.

[2]黄一宾.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16):1-2.

[3]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J].法制与社会,2011(27):1-2.

作者简介:何晓荣(1989―),女,福建龙岩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