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71 浏览:13554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

关 键 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怎么写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怎么写作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对于书目数据库是否应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学界仍有争议,笔者赞同武汉大学陈传夫教授认为“书目数据库记录的内容和字段以及文档结构中独特的排列方法的使用均是智力创作,具有版权性”的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构架之下,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而作为汇编作品而存在的书目数据库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唯一判断标准即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否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书目数据库制作者所付出的使本数据库成为智力成果的智力活动主要表现在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面所做出的有别于他人或常识性的选择或编排.独创性并不要求这些选择或编排必须是全新的或是创造性的,只要求这些选择或编排是由数据库制作者独立做出的,而且与现有的同样选择或编排有所区别.下面我们从数据库结构和内容上对书目数据库是否有独创性做出分析:

1.从数据库结构上看.数据库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DBMS)有了DBMS的帮助,数据库制作人在建库时的任务就是定义结构参数,然后输入数据.结构参数包括字段名、类型、宽度和小数位.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都选用了适合本馆需求的图书馆集成系统,例北京图书馆“文津”文献管理系统、深圳图书馆ILAS自动化集成系统、江苏汇文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北京息洋GLIS通用图书馆集成系统、WXGJXT(文献管理集成系统)、北的MELINET系统、DataTrans-1000图书馆管理系统、Epixtech公司的HorizonSunrise系统、Innovative Interface公司的Innopac/Mellienium系统、Sirsi Corporation公司的Unicorn系统等.在图书馆自动化集中系统中,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基础.这些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主要使用Oracel、Informaix和Sybase等大型关系数据库,也有少数系统使用自己开发的文件流方式来组织数据库.从而使得我国各数字图书馆中的书目数据库结构差异明显.

2.从内容上分析.书目数据处理是一项复杂、细致的业务,在工作中虽然有标准和制度,由于每个馆的具体情况不同,各馆有各自的特色,在文献分类和主题标引上并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文献的书目数据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差异.由此可见,我国图书馆中的书目数据库无论在数据库的结构和内容上都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要求,理应进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书目数据库的合同法保护

数字图书馆在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浪潮中,在网络环境下走联机编目、协作建库的道路已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随着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OLCC)、CALIS联合编目中心、地方版联合采编协作网(CRLNet)、上海市文献联合编目中心的相继的启动,我国数字图书馆联机编目和书目资源共享进程大大加快了.随着书目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日益成熟,技术条件日益完善,书目数据怎么写作将逐渐走向公益性,但现阶段联机编目中心无论在怎么写作内容和怎么写作形式上,无论是提供书目数据产品或是提供书目数据的上载下载怎么写作,通常都需要各图书馆和联机编目中心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会在合同中详细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图书馆能以何种方式获取书目数据、能在哪些范围内合理使用相关的书目数据、联机编目中心和各图书馆对书目数据共享中所获得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等等.这样通过订立合同,依据合同法,就可以制止对书目数据库共享过程中对数据库制作者权益的侵犯.


二、全文数据库

在社会公众享受越来越便利的信息资源的同时,有关著作权作品非法传播和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到以营利为目的的全文数据库商版权侵权案也不断增加,全文数据库建设中存在不可忽视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全文数据库从内容上分主要包括图书全文数据库和报纸期刊全文数据库.数字图书馆自建全文数据库主要是通过馆藏文献的数字化来实现的,即把文字、图形等传统的文献信息用数字代码的方式,转换存储在磁、光、电载体上,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阅读、使用.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中规定“将已有的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不论已有的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数字图书馆自建全文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了作品的法律保护期限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即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而《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作品如法律法规、文件也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再受版权人支配,复制权是使用权的一种,当然也不再受到保护.数字图书馆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并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尽管对这部分作品数字化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时,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因为这几项权利是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否则,仍会构成侵权.

(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同时,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也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可见,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要将其数字化并建立数据库,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三、多媒体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字图书馆多媒体数据库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个典型的多媒体数据库所涉及到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还可能包括没有版权的事实报道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这些权利人有可能多达上百个,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无法确认权利人.多媒体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文字、图像资料和音响资料的版权确认和许可问题,并支付报酬,否则侵权.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是采用版权集中管理的机构来进行版权的保护.例如国际唱片协会(IFPI)、国际作者和作曲协会联合会(CIISAC)、数字媒体协会(DIMA)等.我国的版权集中管理机构还尚不发达,已成立的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后两者的职能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行.同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负责组织多媒体作品的版权集中管理工作.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媒体数据库开发时可先向上述机构联系授权事宜,对未加入上述协会的作者只能采取逐一联系的方式解决.

四、商业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字图书馆除了自行开发数据库外,还要通过购写商业数据库来扩充馆藏资源.购写商业数据库主要有两种方式:购写光盘数据库(例: 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中国报刊订阅指南信息库、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等)和购写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例:SciFinder Scholar、EI Village 2、Web of Knowledge等).购写光盘数据库享有了数据库光盘的所有权,图书馆可以为读者提供非商业性的使用,购写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付费的方式取得一定期限和一定网络范围内的使用权.

数字图书馆购写商业数据库通常都需要和数据库的制作者或经销商签订数据库许可使用合同或是版权协议.合同条款的最大特征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只有在合同内容与强制性法规或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时,法律才会加以干涉.商业数据库的权利人可以和数字图书馆在合同中约定数字图书馆不得使用任何网络下载工具下载所购写数据库中的电子资源,可以约定数字图书馆不得以商业目的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制作新的数据库,可以约定不得私设写作技巧怎么写作器供图书馆以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数据库资源,甚至可以将欧盟数据库指令中的特殊权利保护的内容写进合同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商业数据库的权利人也可能借助其优势地位形成“格式条款”,从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平等.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五、特色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特色数据库是根据本馆馆藏特色、地方特色长期面向特定怎么写作对象而集中收集各类文献信息资源而建立的数据库.随着近几年数字图书馆信息化工程的加快,我国的特色数据库已初具规模,如首都图书馆的“明清北京城垣资源库”、天津图书馆的“津门曲艺库”、山西图书馆的“山西经济信息库”、中山图书馆的“海洋经济文献库”、武汉图书馆的“辛亥革命历史数据库”、清华大学图书馆的“中国工程技术史料数据库”、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的“世界银行出版物全文数据库”、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的“钱学森数字图书馆特色库”、厦门大学图书馆的“东南亚研究与华侨华人研究题录数据库”等等,为科学决策、教育科研、国情、乡土教育、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特色文献资源的支持.

综合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现有特色数据库,主要有以下几类,现针对各类特色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做简要分析:

(一)地方文献资源库

地方文献资源库主要以反映地方历史沿革的地方史、地方志、地方当地历史人物传记及其著述为主.通常的制作方式是由图书馆将馆藏的地方志文献和古籍善本图书数字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关于著作权50年保护期的相关规定,数字化古籍地方文献(包括古籍善本图书)和民国时期的地方文献是没有著作权侵权之忧.但对于建国后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地方文献,除了《著作权》法第22规定之合理使用的情况外,应取得地方文献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数字库的使用过程中,也应尽量在本馆的局域网上传播使用,以规避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学科专题导航库

学科专利导航数据库是高校图书馆根据本校的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建立的一些重要信息导航.学科导航库通常以直接摘录网络资源信息和提供超文链接的方式采集和组织信息.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