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视阈下的刑法学教学设计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875 浏览:147598

摘 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和以事实为进路,应该成为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中分析学生情况、教材特点和教师自身情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还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中予以贯彻,即在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中予以贯彻.

关 键 词 :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只有充分了解主体的学生的情况(特别是特点)才能有效开展刑法学教学.然而,学生的情况却是多方面的,并且大学教师与学生接触的机会不是特别多,故大学教师不可能有充足的条件了解学生的所有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大学生与学习密切相关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解、沟通与分析.笔者同时认为,学生的基础知识、学生的认知特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生的学习风格是进行学生情况分析的主要方面.

一是学生的基础知识分析.本课程的学习主体是法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的本科生.学生已经学习了一学期的法学课程,特别是他们已经先修了《法理学》和《民法学》,这些为学习本课程打下了知识基础.《法理学》的知识是所有法学本科课程的基础.学好《法理学》课程对于学习《刑法学》课程而言举足轻重.《民法学》课程的很多基础知识与原理实际上也是包括《法理学》课程的基础知识与原理.《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对于《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同样非常重要.二是学生的认知特点分析.根据笔者通过以前的教学观察了解,笔者所教过的同学的认知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比较强、思维逻辑能力比较强、抽象思维能力一般.笔者所教过的同学对老师围绕新知识设计的案例愿意去思考和讨论,而且在讨论中表现得很有条理.这表明他们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比较强和思维逻辑能力比较强.然而,在课堂教学中笔者发现当碰到一些抽象的理论时学生们往往不知从而下手.这表明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一般.三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分析.笔者所教过的同学大部分课堂学习态度很认真,记笔记也很认真.也有一小部分同学要么不带教材,要么不带笔记本.还有极少一部分同学逃课、让人替课.四是学生的学习风格分析.就教材阅读与预习而言,只有少部分同学在课外阅读教材进行课程预习,大部分同学在课外既不阅读教材也不预习.就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点而言,对学习刑法学案例有浓厚的兴趣,对纯粹的理论探讨不感兴趣.就学生的课堂做笔记而言,学生最擅长把老师概括归纳的知识要点抄下来,有些同学还习惯于看一个字记下一个字.这表明学生的概括归纳能力差,没有养成一个好的做笔记的习惯.就学生的课堂学习活动而言,对感兴趣的问题乐于参与讨论,对老师占主导的讲授法有点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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