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伤痛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97 浏览:11013

从最牛钉子户吴萍、成都的唐福珍、上海的潘蓉,到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几乎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的悲剧,不得不给我们沉重的心理又上了一道枷锁,中国法治走向何处缘何我们的公民只想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便要付出杀身的悲剧,而我们的某些官员却大喊“政府拆迁是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是触犯了法律,那肯定是要处罚的”.对抗政府就真是犯法?维护自己生存的权利就真是违法?法律依据是否真正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这些都是我们亟待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我们不能排除有些人借拆迁所进行的讹诈,但拆迁问题相当复杂,牵涉各方利益,特别是影响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是其一辈子的身家财产.从维护公共利于角度,公权力介入拆迁这一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以损害公民合法权利为代价,也不能作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这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因为在当前这个房价攀升的时代,一套房子可能意味着一家人是否可以继续在城市生活的唯一保障,而我们的政府规章制度在面对公民基本生存权时是否还应该依旧存续,面对更多公民绝望的悲剧上演时是否还可以大行其道,我们需要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这个疑惑又将我们拉回到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所一直讨论的问题,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要求的特征,不在于表达要求的方式,而在于命令一方在自己的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可以对另外一方施加不理的后果,或者痛苦,并具有施加的力量,以及目的”.[3]拉德布鲁赫在面对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冲突是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公式,即《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依据国家权力并正确正确制定的实证法规则具有优先地位,即使该规则是不公正的,并且违背大众福利,但当规则违背正义达不可容忍的成都以至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是,它就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

孰对孰错,法律的本质究竟为何,法律的标准为何,从以下几点加以探究:

一、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是所有法律的本源,它先于人所创造的法,并且独立的存在,虽然在不同的理论学说中被赋予不同的名称,被不同的法学家赋予不同范围的内涵,但其本质都是对法律“良性”的追求,自然法是一种认定法应当作为标准的完美模型,应当是理性、正义和善良的,实在法应与之看齐不然及丧失其作为法律的资格而不具有约束力,也将失去使大众失去服从法的义务以及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从反面来看,也即认为制定的一部法律如果与自然法相冲突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统治阶级的专断,人民可以不去遵守它甚至违背它.

二、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

法律实证主义或说是实证法学在18世纪末期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中开始兴起.英国伟大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这样简要总结道:“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检测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上,一个规则的正当、明智、有效率或是充满智慧都不是这个规则成为有效法律规则的原因;同样,一个法律规则的不公正、不明智、无效率或是毫无智慧也不能成为怀疑它不是一条法律规则的理由.如果用最简单的话语来概括法律实证主义的话,那么其基本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结构或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存在与内容取决于社会现实而非法律的价值.


三、自然法学与实证

法学之争的现实意义

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实践了他对制定法的坚持,虽然对法律不是心服口服,但他以自己的行为实践了对恶法亦法的法律信仰.在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的纳粹体制轻松地利用了人类对于法律的服从而达到了自己罪恶的目的,德国的法律职业竟然无能为力去抗拒以法律之名义犯下的种种滔天罪行.二战后的法律界在扪心自问:这一浩劫是如何发生的?如何解释颠倒是非、不公正的纳粹法律体制?如何在未来避免再犯这样的错误?

对于“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论争尽管一刻也没有停息过,我们也常常在争论某部法律是“恶法”,通过以上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恶法非法是一个更符合法治化进程的理论,是我们在现实中更应该采纳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中,人们由于受到集权化的强制,往往不得不去承认恶法亦法,不得不去违心的遵守那些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和人权的法律,但是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法律上可能出现的邪恶是面对大众的,他们有权利在发现恶法时提出自己的呐喊,要求不去遵守所谓的恶法,要求更加符合社会进步原则更加保障他们基本人权的法律.

四、结论

法分为善法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是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设人民权利充分保护和实现的国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使公权与私权和谐统一,才是法治的真谛.

而在我们面临的这场法律与规则之争的背后,隐藏的正是一场利益之争,是想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某些地方政府和势单利薄的想要维持生存的老百姓的利益之争.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也才会更有保障.

因此,充分尊重人民基本人权的“良法”,应当是一部贯穿《物权法》基本精神的法.

【参考文献】

[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 Determined,w.E.Rumble ed.[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4](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杨蕾,兰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