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学校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496 浏览:35798

【摘 要】 就业协议书是国家实施就业管理的形式和手段,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当事人,其中高校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管理、怎么写作和鉴证职能方面.

【关 键 词 】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关于就业意向达成初步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它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协议书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源于教育部规章,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形式;同时也是合同,而且是无名合同、格式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

1.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手段

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据此,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了协议书;协议书签约率直接反映毕业生就业率和国家就业管理工作的成效.

2.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协议书.签约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从民事角度分析,三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签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约或强求他方接受协议书的某项条款.协议书不是《合同法》分则明文确定的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它具备合同的所有特征,完全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由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的协议书,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

3.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协议书签订于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是关于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约定,因此它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协议书的内容是用工制度,具有显著的劳动合同特征,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首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条款,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权任意变更,除非经劳动者(毕业生)同意.其次,时效的连续性.协议书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后成立、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即使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毕业生)也可依据协议书维护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分析,协议书起到实质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就业协议中高校的角色定位

现行体制下,高校既涉及横向法律关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订约,适用民商事法律制度,又涉及纵向法律关系,作为管理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适用行政法律制度;正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1.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高校教育管理职能,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适用行政法律制度.就业管理工作是高校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之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首先,具有本校就业工作细则制定权.“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其次,具有毕业生资格审查权.“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第三,具有毕业生推荐职能.“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第四,按要求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就业建议和计划.第五,毕业前教育与就业指导.第六,毕业生离校颁发证书和派遣工作.第七,就业情况调研.第八,协议书初审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生效.


2.怎么写作职能

对毕业生而言,学校的管理职能,同时体现怎么写作职能.首先,组织大型就业双选会,积极走访、邀请和接待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学校成立就业领导小组,集中全校各部门力量,形式多样地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一切便利.如发放协议书、审批就业推荐表、政审证明、信函邮递等.第三,就业指导.从新生入学伊始,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观教育,到了高年级则进行专门的求职技能训练,如简历制作、面试技巧、求职信息搜索、就业心理辅导等.

从人才供需角度看,用人单位与高校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适用民事法律制度.用人单位联系校方招聘人才,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单位合法证明,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真实的招聘计划和条件,保证签约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有效.高校作为人才供需方,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专业设置、学生的真实情况,认真履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协议审批工作.高校须尽全力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

3.合同鉴证职能

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体现了鉴证职能.这是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延伸,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高校的鉴证是初审,之后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是协议生效的成就条件.鉴证的主要内容:第一,协议的主体须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二,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就业政策.第三,签约符合法定程序,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第四,协议书主要条款完备,表达准确.鉴证制度严格限制了非法违约行为,维护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为将来劳动合同的签订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学校如有过错,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2] 李涛.浅谈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J].当代经济,2004.11.

【作者简介】

张 海(1981-),助教,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王 林,讲师,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