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72 浏览:10617

【摘 要】婚姻法是实用性非常强的法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日益完善,男女平等作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法中日益得到完善.尽量促成婚姻有效,保护弱者,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更加具体的体现在婚姻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具体的阐述和解释.

【关 键 词 】男女平等;夫妻财产;婚姻保护;女性权利

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政治口号,由来已久,作为一种人权要求或妇运目标,也尽人皆知.马克思主义认为,承认妇女人权,尊重女性的主体地位,使她们作为男性的平等伙伴参与社会发展,是实现社会解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指出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婚姻的缔结上,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在婚姻的解除以及对子女的抚养上,男女平等.

一、表现之一——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男女双方结婚后,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夫妻,离不开扶养与扶助,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我国婚姻立法重点也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的受扶养权,主要是考虑到在目前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被遗弃的配偶有权有诉请离婚的权利和离婚损害赔偿权以及求助于基层组织居或通过诉讼强令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其中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2)夫妻互享配偶的继承权.配偶继承权是指夫妻相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它随夫妻关系成立而生,随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的所得和财产,包含着另一方的贡献,配偶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共同承担养老育幼的义务,另外夫妻本应相互扶养,一方死亡,生存方对原本应由双方承担的义务一人承担,负担过重且无法行使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保证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继续进行,提高生存配偶一方的自我扶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死者未尽事宜.


二、表现之二——财产关系

男女平等除了体现在人身关系外,还体现在财产关系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也是夫妻地位平等与否的重要标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夫妻财产制度,或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依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事由不同,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各自享有独立的权利.《婚姻法》第十八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各自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二是一方获赔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到的各种赔偿金,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包含着未来时间医疗和生活的必要支出,作为身体受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合乎情理.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是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章、奖杯或其他奖品.夫妻因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三、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持续的立法、修订不断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逐步改变父权制的统治,扭转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而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虽然已经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基准,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也已包括了相关的基本规定,但从女性的角度看,这些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充满缺失,也存在种种薄弱与不足,甚至立法保障男女平等的旨意容易流为男性剥夺女性的帮凶,再加上男女平等观念仍然未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深入人心,因而站在男女平等的基点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仍不足以保障女性的权益,无法真正促进平等的夫妻关系,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弊端.

参 考 文 献

[1]黄有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二元化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