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042 浏览:67644

摘 要: 建党主要是建国以来,中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轻视法律到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这一阶段党在进行法制建设的同时,却对法制产生了严重的认识偏差,以至于“”中出现了轻视和践踏法律的现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党总结历史教训,重新对法制建设给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初步确立.第二个阶段:党在认识上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正式树立了全新的法治理念.第三个阶段:党对“人权”由当初的消极回避到现在的积极保障,标志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的法治理念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 D26;D9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5-0106-05

中国成立至今已逾九十年.经过九十余年的发展,中国从一个建党之初只有53名党员的革命党发展成了拥有超过8000万党员①的世界最大执政党.在中国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不仅求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且正在努力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执政的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也不断与时俱进.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行政管理由人治迈向了法治,我们党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的法治理念有了巨大变化和发展.

一、从轻视法律到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初步确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虽然中国在苏区和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些法律,如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46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等等.但由于这个阶段属于特殊的革命时期,还基本谈不上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巩固新中国政权的需要,使中国社会迅速进入稳定状态,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批新的法律,如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至党的“八大”前后,中国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和研究达到了改革开放前能够达到的顶峰;同时,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对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也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党的“八大”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②刘少奇代表党在党的“八大”上作的政治报告中也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③虽然这一时期我们党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对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认识,但当时的法制属于一种过渡型的法制,法制建设基本出于怎么写作政治的需要.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主要强调法律怎么写作于政治,强调政治挂帅;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重政策、轻法律,强调法律服从于党的政策.这种法律观念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反映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制约.总体而言,这一时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制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论上.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第5期

中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正是由于当时执政党在法制建设上出现了认识偏差,因此,我国在开始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执政党高层却存在着严重的轻视法制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执政党经常沿袭革命战争年代所习惯使用的群众运动方式来解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无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变化.1955年发生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及之后掀起的全党整风、反斗争等运动,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伴随着党内政治上不断地“左”倾,党内轻视、蔑视法制的倾向越来越严重,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砸烂公检法”、“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局面,全党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轻视法律、甚至是践踏法律的极端现象.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时期出现的种种政治乱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首先认识到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1978年底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吸收了的这一思想,并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④1980年,在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期间,在谈到如何正确评价晚年错误时也指出:“单单讲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1〕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也强调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关于、法制的系列论述和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阐述,标志着中国作为执政党已经实现了从轻视法律到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转变,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在党内的初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