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判决制度的存废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931 浏览:155213

摘 要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代价的刑事处罚措施,也是刑事法律体系中最为严重的惩戒措施,具有极高的法律震慑力.我国司法界对于死刑判决制度的存废问题争论已久,在不久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死刑判决制度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国外死刑判决制度发展现状,就我国死刑判决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 键 词 刑法 死刑判决 存废

作者简介:王舰苹,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55-01

死刑判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代价的刑事处罚措施,也是刑事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戒性措施.死刑判决具有严密地审批程序和复核原则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性,保护公民生命权.在我国《刑法》修订演变的过程中可以明显地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死刑判决工作认识的转变以及愈发明晰的“慎用死刑”原则,特别是新近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更是取消了13个死刑判决罪名,这正是我国司法界落实“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

死刑判决的存废问题不仅是我国司法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也是世界法律界共同面临的问题.赞成取消死刑判决的专家主要从保护人权的角度阐述死刑判决的危害,而赞成死刑判决继续存在的专家主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及法律尊严正义原则的角度死刑判决制度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发展来看,死刑判决制度还不可能完全废止,但是对死刑判决的使用必须给予更加严格地限制.

一、死刑判决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死刑判决有助于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量刑基本原则是“以罪定罚”,即根据触犯法律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事处罚措施及标准.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刑事处罚措施具有明确的层次,而死刑判决是最高层次的刑罚.这种明确的刑事处罚层级不但有助于司法机关审判量刑,而且可以有效地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合理地处罚,极大地维护了刑事法律的权威性.

2.死刑判决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在我国,刑事法律除了可以有效地惩戒犯罪行为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即法律的震慑作用.这种震慑作用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从震慑作用的效力来看,以剥夺生命为手段的死刑判决无疑是最强的,因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判决制度非常有助于防范社会恶性重大犯罪行为的发生.

3.死刑判决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实际.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相对稳定的内部和外部发展环境,良好发展环境的构建离不开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度化保障.死刑判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杜绝危害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为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制度化保障体系增添刚性约束力.

二、国外死刑判决制度存废的基本情况

国外对于死刑判决制度的存废问题规定各不相同,笔者仅挑选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死刑判决规定进行分析.

1.美国死刑判决制度.美国是全球范围内法制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国内的死刑判决制度存废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1846年密歇根州废除了除叛国罪以外所有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之后,美国就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运动,最高峰时曾经有24个州废除死刑.但是,有些州废除死刑后又恢复了死刑,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到目前为止,美国真正废除了死刑的只要12个州.在美国55个司法管辖区中,联邦司法管辖区、军事司法管辖区和38个州的司法管辖区等一共40个司法管辖区仍然保留了死邢.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曾经宣布暂停死刑执行,但是在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目前美国是唯一仍然保留并适用死刑的西方发达国家P.

2.日本死刑判决制度.我国的邻邦日本法制化程度也相对较高,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废除死刑条约即《市民以及政治权利的国际规定》,1995年,世界上过半数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199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日本政府提出反对,其理由是,死刑制度的存否应结合各国国内情况、犯罪状况来综合考虑判断,并不能单纯地就其是与非做出存否的决断.虽然日本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判决的应用却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其最高法院规定“死刑只限于具有异口同声地同意选择死刑程度的情节极为恶劣的场合”Q,其法律中对于死刑罪名的规定也集中于内乱罪、破坏交通罪等极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三、对于我国死刑判决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1.在保持现行刑事法律体系总体原则基础之上,继续坚持“慎用死刑”原则.笔者认为,根据现阶段我国国情,保持现行刑事法律体系总体原则不动摇,即保持死刑判决继续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死刑判决必须要坚持“慎用”原则.慎用死刑不但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立法宗旨,而且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近年来我国历次《刑法》的修订过程及最高法出台的死刑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都清晰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死刑判决监督机制.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检察机关也要承担监督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死刑判决监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失.笔者认为,今后各级法院在进行死刑判决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将陪审团意见作为法庭合议重要参考,并逐步探索死刑案件审理公开化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完善死刑判决监督机制.


3.死刑执行方式更为人性化.死刑执行方式也是死刑判决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后,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判决制度的过程中,还要推广人性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如注射执行等等,以此提高我国死刑判决的人性化程度.

注释:

P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Q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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