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别踏入法律“雷区”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632 浏览:142602

又到了年终考核时节,年终考核不但与年终奖挂钩,更有可能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年终考核虽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也不能任意为之,肆意踏入法律的“雷区”.

擅自调岗不合法

案情:李某与某零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公司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以及日常文件的处理等.但今年元月,公司突然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李某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与气愤,于是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经理回复,在年终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议上,大家认为办公室人员过多,需要裁减人员,遂决定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李某不想从事销售工作,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企业合理调整岗位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同时合理地调整岗位薪酬.实务中,要做到合法调整岗位,必须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公司以办公室人员过多为由,擅自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末位淘汰需赔偿

案情:张某是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员工.去年年初,公司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考核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年末对员工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处于最后3位的员工,限期2个月调离本单位,这2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张某的销售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最后.公司遂依据“末位淘汰考核制”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终止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法: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应属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标准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辞职也有年终奖

案情:王某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明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去年年底,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今年元旦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没有王某的份.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而公司结算年终奖时,王某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资格获得年终奖.在索要无果后,王某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王某全年的年终奖1万元.

说法: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单位有权决定不发放年终奖,也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标准和方式.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那么离职劳动者理所当然享有.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公司已发放了年终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本案中,王某已工作满一年,符合公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理应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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