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与出路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288 浏览:45943

摘 要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旨在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司法实践融为一体.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理论研究中还存在误区.观念的陈旧与外部环境的缺失使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问题重重,而以尊重学生自主性为基础的制度化、体系化将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出路.关 键 词 :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法学专业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因忽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诟病,于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运而生.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起步较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误区当前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教学法被引入我国并在一些高校开始试点,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之一,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基本上是通过高校的专业教学完成的,但是法学教育不等于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举例而言,我国的法律职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正式上岗之前都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类的教育内容,这些培训内容属于法律职业教育,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者往往认为,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弥合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之间的缝隙,事实上,现行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难以完成这一任务,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误区之二,将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司法实践中对高校毕业生“眼高手低”的批评说明在高校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缺少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法学教育要转换成职业教育.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针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多是在法科学生毕业之后完成的.二、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经验(一)日本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从19世纪七十年代在高校创设法律专业一直到2004年,高校法学教育并不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为学生进入政府机关和从事商业怎么写作.在法学院学习并取得相应学位还是成为法学教授的途径.这种将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割裂开来的结果就是一直到2004年,日本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完成的 .法学毕业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national bar examination)就可以进入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进行培训.该机构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学生轮流到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法律事务办公室见习.培训期一开始是两年,2006年被缩短为12个月,而且课堂讲授部分被缩减至2个月.与此同时,日本开始着手通过专业法律学校(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律实践教学.这种新兴的法律专业学校被委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重任.(二)意大利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意大利在诉讼模式上逐渐向英美法系转变,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法官的职能削弱,律师的角色随之凸显出来,因此其法学教育方式也面临变革 .大致说来,意大利的法律实践教学也是学生毕业之后在校外进行的.除了四到五年的大学学习之外,意大利法科学生需要通过不同类型的考试以及见习之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些实践教学的时间因学生的学习目的而有所不同.三、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我国还没有构建起一个体系化的“学士后”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因此,我们现阶段所讲的实践教学也只能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范围中加以理解.而在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深思.(一)实践教学目的不明确,难于协调当法学教育从“学徒制”转向校园里的“批量化生产”之后,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就出现了裂痕.相较于学徒制而言,学校教育面对的学生数量更多,无法兼顾学生的个性,因而其不可避免的倾向于通识教育.然而,学生的个性与需求却是因人而异的.从学生自身来说,他们有着不同的职业规划,因而其对实践教学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有的学生倾向于从事理论研究,有的学生则倾向于实务.不同的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践技能不同,因而实践教学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高等院校来说,很难确定实践教学的目的并协调其与学生需求之间的关系.从世界范围看,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没有一致的见解,即使在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是见解各异.有学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学生开始司法实践做准备;有的学者则认为其目的是使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学者朗戴尔在研究了法学教育的起源之后,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上述这些目的加以整合 .(二)实践教学外部环境缺失,难于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就是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基础和依托的.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学生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中实习,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却未必能够接触具体的案件,而即便能够参与纠纷的解决,也往往囿于其实习生的角色难以接受真正的“历练”.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学习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例如当学生作为写作技巧人或者辩护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时,其“角色”能否得到当事人、法院等相关方的承认便很成问题.在现实中,学生实习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例如做记录、整理卷宗等,这些工作虽然也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得到锻炼,但是,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四、完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设想(一)更新教学观念,尊重学生的自主精神在培养目标上,有的学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学教育的改革不是将教学目标区隔为实践型抑或是学术型,而是通过法学教育消除理论传授和实际应用之间的断裂带.如果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过分侧重某些内容,那么反而不利于法科学生的成长.以学生为中心是现代大学教育的重要特征,应当尊重学生的选择,尤其是职业生涯的设计,高校应在此过程中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重视学生的实践技能并不意味着将法律学术和法律应用人为的割裂开来,而是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思维方式的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最终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二)实践教学的系统化、制度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系统化、制度化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将包括高校法学教育在内的法律职业教育系统化;另一方面是将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系统化、体系化.前者尤为重要.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范例,例如在英国,其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术(基础)阶段,学制一般为3年,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开设基础理论课,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时间为1年,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实用性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派遣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律师采取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指导,主要熟悉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 .可以看出,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仅是高校教育的任务,国家应当从整个法律职业教育的视角出发将各个阶段的教育内容体系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