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罚中的性别差异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68 浏览:14048

摘 要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具有着礼法合一、家族主义、本位等多方面的特征.本文即着重从性别视角关注唐律中的同罪异罚现象,在唐代的历史进程中动态的加以归纳分析.唐代刑法中的性别差异构建了男性尊于女性、男性优于女性的社会意识,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女性无法以法律切实保护自身,更无法建设出一个女性自立自强的意识体系,这是在唐代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无法超脱的历史特性.我们应汲取唐律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因素,为细化我国现今法律,为现行法律能更好的保护人民利益而怎么写作.

关 键 词 唐代 同罪异罚 性别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2-02

一、唐代历史背景下的性别角色差异

在我国历史上,唐朝是一个声名远播且极具独特个性的王朝.这个相对自由解放的“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对其时期的性别角色、法律特征具有着重要影响.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世界公认的我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在这一时期,儒家文化的影响达到了顶峰,这对于此时期的妇女地位却产生了一正一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观念大行其是,“礼”与“法”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融合,许多歧视妇女,视妇女为卑幼的思想被纳入法典之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维护,在这种思想的统治下,唐代妇女的地位普遍下降,然而在另一方面,处于对妇女生育职能、抚育职能等方面的考虑,法律在妇女的刑罚执行上,出于儒家“宽宥”的思想,也有较大程度的从轻减轻情节.我将在下一部分集中对于唐代的法律体系的男女同罪异罚进行对比阐释.

二、唐律中性别差异情况之表现

(一)对女性施以宽宥的法律

1.共同犯罪方面

《唐律疏议》中《名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总第42条)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等

注: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

〔疏〕议曰:等尊长谓男夫者,检测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由以上法条可知,家族共同犯罪中,以尊长的身份决定罪之有无,而这里的“尊长”则是谓“男夫”.也就是说,即使妇女为尊长且为主谋,当其与晚辈男子一同犯罪时,也视晚辈男子为接受法律制裁的对象.

简单来说,这确实表现了对女性的宽宥,在共同犯罪且为主谋的情况下,女子也可免于处罚.然而,这样的法律规定中,暗含着视女子为男子依附物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一定程度上的实际情况,即女性尊长与男性卑幼共同处事之时,尽管女子辈分较高,但她仍处于男性的支配下.法律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作出了“以男夫独坐”的规定.

2.连坐处罚方面

这里所说的连坐处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族中男性犯了大罪,其女性亲属因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情形,另一类则是族中女性犯了罪导致男性连坐的情形.

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家族中女性连坐的规定.直至公元三世纪中叶西晋武帝正式下诏颁布施行新的法律规定,“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不论是出养的儿子、离婚的妻子,还是出嫁的女儿,都不必因为原来的家庭成员谋反,而遭到连坐弃市的处分.唐代则顺应了这样的历史趋势.

根据“谋反、大逆”条(总第248条):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由此可知,女性,即律文中的母女、妻妾、子妻妾,在唐律的规定中,不必再处于无辜从死的酷刑之中.

同时唐律规定,若是妇女犯罪,则“止作其身”,家人不必缘坐.

唐律“缘坐非同居”条,(总第249条)规定: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女性的宽宥,表现了“止坐其身”,不伤及无辜的特点,认为这是当时法律所体现出的一定的先进性.然而我认为正相反,这体现的是女性地位的卑下以及对男权社会的保护.当家族中男性犯罪时,无辜的女性也要承受处罚,但妇女犯罪,宗族中的男子却不需要承担任何刑罚,这一“妇女自身犯罪不缘坐家人”的制度绝非具有现代的人文关怀意义和先进的罪责自负原则,它所反映的正是女子在家族中卑幼的地位和对男子的从属性、依附性.

3.刑罚执行方面

《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五刑内再分为二十个刑罚等级的刑罚体系.其中男女异刑主要体现在徒刑和流刑两个方面.

在徒刑的执行方面,唐《狱官令》规定:“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当处无官作者,听留当州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②

在流刑的执行方面,流刑的执行分为“居作”和“发配”.应居作者,男子在当州供官役,妇女“留当州缝作及配舂”.流配者,可以携带妻妾通往,不得“私放妻妾”(借故休弃).同时,妇人犯流刑,一般不予独流,而是易以留住、决杖、居作.

居作的妇女主要从事缝补劳动,有检测期,较之以流放到偏远荒芜之地,无疑是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但流配者,可以携带妻妾通往,不得“私放妻妾”,又深切的表现了妇女的人身依附性,是“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又一证明.

刘俊文先生认为:妇人因软弱堪怜,不宜独流,故虽犯流,亦得免配,而以决杖之刑.此制盖基于刑罚之实际可行而规定者,非徒出于所谓恤刑也.古代流刑要有专人押解,饱受颠沛流离之苦,不仅费用较大,也是非常人可以忍受的,更何况妇女,近代废除流刑,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妇女独流则需要女性差役,实行起来多有不便.所以,只有女性犯下造畜蛊毒等不可饶恕之罪时方被处以流刑.③

(二)对女性加以重罚的法律

1.性法律

如前文所言,在唐代,儒学大盛,“礼”与“法”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融合,因此,在法律中,女性如若有违背等级制度,伤害尊长的行为,往往受到较男性严重的多的处罚.

《唐律疏议斗讼》中关于夫妻及夫与媵妾之间的相互伤害行为有如下许多规定: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等等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

如此种种可概括为下表(表1)

由上表可知,夫妻媵妾,在同一种罪名上,所受的处罚不仅仅是不同,而是相差甚远,在有些方面甚至会有生死之别.

2.亲属法

首先,《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总第190条)规定: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男子“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同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女性要比男性加四等治罪,明显的加强了对婚姻中女性一方的束缚.

不仅如此,《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总第179条)还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对于已死之夫,唐代妻妾仍需为其守节,若在居丧期内家作他的,要判处徒刑三年,且要入“十恶”之“不义”,是一项极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已婚妇女与家庭中同辈弟妹之间的法律地位亦不平等,如唐律规定:“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④

其次,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的权威,妇女即使以不在属于夫系的家族,也仍然需要遵循原夫系家族的尊卑制度.如已婚妇女在夫亡后改嫁或被丈夫休弃之后,实际上已经与夫系家族脱离了姻亲关系.即使如此,对于被休弃或已改嫁的妇女,法律仍就作了严格的规定,据《唐律疏议》“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条:“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反之,若祖父母、父母与已离婚的子孙妻、妾相殴,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具有减轻的情节.


三、法律中性别差异对女性角色影响之评析

(一)唐代法律中对女性宽宥的一面主要体现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方面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法律中有许多条文后都对于女性犯法的情况进行了单独规定,如“检测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等等,这些条文都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实际考虑了女性的特殊情况,并作特殊分析.

(二)对于女性重罚的一面则主要体现于宗族、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我国自古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语,体现出了我国价值体系中的家国一体性.家庭是组织国家的基本单元,唐律便从家庭这一基础对等级、详加限制,要求妻子绝对听命于丈夫.因此,在唐律中对于女性违反尊卑制度性的法律的惩罚也十分严重.

四、法律中性别差异情况之借鉴价值与意义

唐代根据不同身份地位而判处不同刑罚,这本身自然是具有其历史局限性.虽然唐代以博大开放的盛世而闻名,唐律也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完备成熟且影响巨大的法律体系,然而,在这样以家族、国家为本位的身份等级社会中,不论国家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尊重和保护女性都是不可能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唐律中对于女性恤刑的思想以及一些其他的立法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唐律与现行法律相比,在罪名区分和刑罚执行方面的分类十分细致.如在上文表格所示,在唐律中,有专门的家庭成员相互侵犯的细致而全面的处罚规定,虽然有身份、性别等级等方面下的同罪异罚现象,但其不管轻重都有立法且按伤害程度的不同给予轻重不等的明确处罚,甚至是“詈”这种行为都在处罚之列,可见其考虑之周密与对此的重视程度.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法律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等,婚姻法虽然首次明确将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条款,但仍较为粗略,执行起来容易发生歧义和偏差.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借鉴.

其次,唐律对于妇女的恤刑考虑也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妇女权益有专门的特别法律规定,但在许多一般性法律文件中,则较少考虑女性的生理、心理状况.由于女性在身高、体力等多个方面大多不能与男性相抗衡,这样,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或是斗殴类型案件中,将女性与男性一视同仁,未免不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存在立法中的“性别盲点".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以及执法过程中,认真考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可能给男女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切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在社会形态多样化、公民法律意识极大增强的今天,法律应当更加积极借鉴以往的优秀经验,更多的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依法处理,以法服人,让每一个人能够切实的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注释:

①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制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75页.

②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90页.

④郑显文.律令制下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