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与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420 浏览:120809

[摘 要]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关健词] 国外发达国家 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 法律制度

一、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Sports industr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mt),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是―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体育市场于―体的资金运作模式,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世界上已经盛行了几十年,它催生了无数的体育企业,刨造了一个又一个体育企业奇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资本投资主要有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两种渠道.当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时,主要依赖风险投资;而当其进入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时,则主要由证券市场来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现在,欧美的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为体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大都是风险投贤,多数是一些国际或国内著名的大公司(如美国冠军娱乐公司).近年来,国外体育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趋强已成为一种趋势,体育产业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产越来越多,体育股票在许多二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经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以1998年6月为起点,美国证券二级市场中以经营体育产品,以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产业资本,占总市值的8.12%.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经验证明:组建股份制的俱乐部,进行资产重组,走公司化、股份化的发展道路,是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正确道路;风险投资为现代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为体育行业大重组提供了运作的平台,要实现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借助于风险投资.

二、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美国是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诞生的摇篮,也是世界上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最活跃的国家.美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促进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下面,我们简要考察一下美国关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1.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准入的法律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刺激体育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美国超过25个州成立了政府出资公众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起来以后,政府逐渐退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生成机制.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机构投资者,如公司资本、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捐赠基金等.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业初期,这些基金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被禁止涉足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领域.当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以及投资组合多元化的需要,使得以文件运行为原则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

2.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

在美同,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最适合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特点的组织形式,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两个人或两以上依法设立的,且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其最大特征,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但有限责任.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信誉基础―合伙人的无限连带任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资者.通常提供占投资总额99%的资金,普通合伙人充当资金的经理人,并提供1%的资金.但在投资成功后,双方通常按照比例分配收益.

从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立法趋势;传统的立法往往把债权人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现在的立法倾向则转为注重鼓励人们投资.有限合伙绝不仅仅是有限合伙公司这样的封闭式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这样的小企业,而可能成为融资的结构复杂、有限合伙人众多、资金雄厚的开放式企业.美国的有限合伙法不仅更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而且也兼顾了对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它有三个非常独特的制度(有限合伙证书制度、有限责任之否定规则,派生诉讼)来保证实现这一日的.

三、美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给我们的启示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始终都是处于高风险当中,以排除风险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为其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造良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环境,以确保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1.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

体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体系.能否借鉴美同的立法模式,直接将美国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体育产业风险资金准入、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创业资本退出这三个法律制度方面尤为突出.

1996年,中国第―家带有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环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成立,公司股票十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发行,当时被称为体育概念第一股.至2003年12月底,以体育和奥运为概念的上市公司(如青岛双星等)增加到近40多家,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公司的题材.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而言,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风险公司都背离了设立的初衷、成为普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有一些机构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和炒作房地产、证券失败而陷于困境.因此,美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只能供我们参考,切不可不顾国情全部照搬.笔者认为,现实的作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逐步完善.(1)修改《公司法》中对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障碍条文,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制应是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的有些规定限制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如第12条“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第144条“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等规定.(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制度.除了公司制,还可以设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机构.《信托法》中某些条款可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信托基金提供法律保护.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不仅可以将众多不确定的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而且由专门的投资家进行风险投资,避免个人投资者的盲目性.特别是应注意吸引外资参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3)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股份转让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不可能立即设立二板市场,所以通过主板市场实现体育产业风险资本退出有一定的困难.那么,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只有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主要是《公司法〉第149条,股份协议出售,只要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就可完成.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没有什么障碍.收购兼并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完成.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我国体育产业资产重组大部分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为了提高效率,应尝试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这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引导.

2.完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投资市场

同际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行业,要求政府培育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首先要从法律上对风险投资加以支恃.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进行规定了保证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条款,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日本的《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等,均极大地促进了本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借鉴国外发达同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高新技术体育产业界定(成果转让和技术入股方面的法律),这是因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操作的起点是高新技术成果,且体育产业风险资本与风险企业结合的主要力式是股权方式,只有产权正确,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同时应加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针对高科技体育风险企业的特点,尽快修订《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和有关产权转让的一些内容.


四、结束语

21世纪是创新经济的时代,体育产业新技术,新发明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周期大大缩短,体育科技进步和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推动体育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大增加.发展体育产业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体育产业怎么写作,对提高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有关部门应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狠抓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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