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920 浏览:131066

作者简介:周硕(1986―)男,河北人,沈阳师范大学201在职法硕,研究方向:民法学.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 民法与刑法是存在交叉的,其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行为界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上.正是因为刑法和民法存在许多的交叉之处,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从整体出发,进行交叉式的思考,要具有民法和刑法的关联思维,以此同时注重民法的前置的思想,所以本文就民法与刑法的交错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之后阐述分析了在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关 键 词 】 刑法;民法;交错;目的解释;关联思维;前置分析

一、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存在许多的交错之处.尽管当代的刑法与民法已经实现了分野,都各自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品格,也都各自成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之间已经存在了明显的分界.我们知道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基础性的规范,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范围上存在交错不是不可能.这种交错现象的出现给司法的务实带来了困难.正是因为如此,司法人员就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冷静的思考,利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务实技巧为指导,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这方面的知识研究与探讨,从理论上来分析解决这类问题,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

(一)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

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刑法和民法各自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尽管理论上是如此,但是实际上刑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纷争不断,从我国刑法分则可知其刑法犯罪包括十类犯罪,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等社会关系,它们都受到刑法的保护.在此我们将刑法调整的范围与民法调整的范围相比,其调整范围很明显存在着交错,比如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等与相关民法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交错.

(二)在规范上的交错

在规范上刑法与民法也存在着交错,比如刑法将民法的规范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是最直接的表现.具体阐述有以下几点:

1.我们知道在我国的刑法中设置了大量的空白罪状,正是因为这些空白罪状使的我国刑法与我国民法在其规范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错.

2.在我国的刑法设置中存在许多的开放性要件,在刑法中设置开放性要件使的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出现交错.

3.我们知道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其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刑法中存在一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这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的存在使的我国刑法与我国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了交错.

4.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刑法中使用的大量术语都来自我国民法,正是因为刑法中频繁的使用民法中的术语使得刑法和民法在规范上出现交错.

(三)在行为上的交错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前提,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同时在我国的民法中,行为也是违法的前提,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尽管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和民法中的行为性质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同,但是它们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似,且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牵连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交错.

(四)两者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

法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做的违法行为所应该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其法律责任在刑法和民法上是有所不同的,在刑法上,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该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民法上,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等行为之后必然要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民事责任.可以说民法与刑法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是因为两者在行为上及调整对象上的交错而导致的.其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重合的部分.这种重合学者称之位为责任聚合.像这种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出现责任的重合,就是说同一个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出现的现象.

2.因为行为主体的同一以及对象的同一而导致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同时出现.

三、在处理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时的注意事项

(一)具有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关联思维

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工作中,人们的思想常常会受到自己的专业分工的影响.在考虑某一问题是会不自觉的从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出发,来分析解决问题.但是在法律上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刑法和民法存在交错,其关系十分紧密.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具有这种联想的思维,要用比较开放的态度来看问题.要求在工作时交叉的使用刑法和民法的思考逻辑,充分的结合两者的不同和相同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有这有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注重民法的前置分析

之前一直存在的观点是,刑事案件必须要用刑法来解决,而民事问题一定要用民法来解决.就是因为这样的思想的存在,在以往的是案件审理中,很少用到民法前置的思想.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在对一些刑事案件犯罪的认定过程中要引入二次性违法的理论.对于一些犯罪行为不能仅仅从刑法中来寻找依据,而是要进行民法前置的分析,采用这有的思想来解决刑法与民法交错的问题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三)注重目的解释的提倡

我们知道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都必须通过语言来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但是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语言具有多义性和不确定性.同一语言可能在刑法和民法上做出不同解释,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会有具有不同的实质.为此必须注重目的解释,来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四、结束语

本文就我国刑法与我国民法的交错问题进行了探讨,阐述了两者交错的体现,以及我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必须采用思想.相信通过本文的思考和探讨会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