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体制改革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789 浏览:42903

[摘 要]公证体制是一项完善国家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显露出问题,文章就从分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 键 词 ]公证;公证体制;公证权;公证机构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世界各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来看,公证制度在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公证机制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公证机制也应该国际化,但是现行的公证机制还有很多不适应经济发展之处.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当前的公证体制现状并找出问题,从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公证的性质探讨

(一)公证的概念

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发轫于拉丁语nata,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①我国《公证法》第 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简单地说,公证就是“用国家的权益来作证”.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随着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 .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 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一)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和公证权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都在法律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同时,二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首先,客体与目标不同.行政权怎么写作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事项,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证权是在当事人申请的条件下确认有关的行为和法律事实,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怎么写作.

其次,方式与内容不同.行政权的行使总体上说具有主动性,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而启动,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行使的内容也非常广泛,比如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等;公证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其内容具有单一性,只有证明权,就是对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公开证明.

最后,效力与程序不同.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由法院判断,受到审判权的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只有“命令”与“服从”,行政机构之间也是隶属关系,下级机关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机关下达的指令,不能独立行使自决权.②公证权的行使合法与否一般不由法院直接判断.公证权只要求公证机关是独立的,要独立证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需要其他机关的参与.

(二)公证权不同于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③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等特点.司法权和公证权在法律实践中有诸多联系:它们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判断权,而且要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而受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使内容不同.司法权是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公证权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认可和证明的活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公证.二是审判结果不同.司法权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原有的法律状态;公证权的行使结果较为单一,就是对当事人原已存在的关系进行公开证明和确认.三是行使效力不同.司法权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人们赋予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因为人们赋予司法权的这种功能,司法权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公证权行使后要受到司法权的审查与监督,如果出现不公正审判和证明,司法权会予以驳回重新证明.

综上所述,公证权作为一种“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殊性,比如独立性、单一性、专业性和履行公共职能等,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具有独立性的公证制度.

二、我国现有公证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公证制度在这几年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公证处、公证人员和公证费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与此同时,从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中,我们也能看到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

1.公证机构的现状

公证机构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形式还不统一,处于多种形式并存的状态.其中,一种也是最广泛的形式是事业体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法人;一种是在边远山区还保留着的原有的行政体制;还有一种是在公证制度改革时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以合伙的形式成立的公证处.三种形式并存必然不利于国家对公证机构的管理.

2.公证人员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见,法律规定选拔公证员不举行统一的公证员考试,公证机构也很少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公证员,他们会录用一些没有相关资格的人员来辅助工作,从而减少竞争的压力,这也导致了公证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

(二)我国公证体制存在的不足

从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中,可以看到,我们对公证体制还有很多错误认识,错误观念和做法,会不利于公证制度的发展.

第一,公证制度缺乏独立性和公平性.公证制度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明和保障机制,这个特点决定了公证机制必须具有公平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有可信度.然而,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都是按照行政级别和区域划分,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再加上一些行政机关的干预,公证机关的独立性有时难以体现,从而影响了公证的公平性.④这种不独立性突出表现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地位之中.公证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其他机构的牵制而无法保证所作公证的公平性和可信性.公证员也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不能发挥独立性.

第二,公证制度存在不正当竞争.我国的公证体制地域性明显,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为不同的管辖区域,这种做法阻碍了公证制度的多样化发展,容易导致市场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同时,这样的体制违背了公证制度的整体性原则,给当事人的选择带来困扰,降低了怎么写作效率.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或合伙制单位,但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法定事项,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就成了问题,从而收入也不容乐观.这就容易导致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一个城市有多家公证机构,他们为了招揽业务,就只能大打牌,这容易引发竞争,甚至会有违背公证原则和失去公信力的现象出现,比如武汉体彩案中,公证处就在利益的趋势下违背了监督、证明的责任,这会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权威性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公证制度权责分离,导致归责难以判断和确认.现行的公证制度权责分离,公证机构要承担公证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实质的公证权;公证人行使公证权,但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权责的分离会给证明活动带来不便,影响最终责任归属的判定.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通过对文书、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分析、审查后得出证明结果.既然证明结果由公证员做出,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让公证机构来负责.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没有赋予公证员事实上的公证权,这就容易导致公证权缺失和归责的模糊,难以确认,使整个公证行业陷入尴尬境地.

三、对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的现状中,我们看到了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因此,我们应立足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完善我国的公证体制为目标,对公证体制的改革献计献策.

首先,从公证的性质上来说,要明确公证的性质,遵循公证原则.公证制度必须要体现公证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工作,不偏不倚,在工作中以中立的立场出现,不能受到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这样才能保证证明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同时,公证制度也应有自己的权威性.公证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法律诉求进行证明的活动,它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理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公证机构的证明结果具有权威性.当然,公证的权威性并不代表公证活动是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公证活动也必须要体现“以人为本”.在公证活动中,要从当事人的需要和诉求出发,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法规,工作要具有灵活性,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公证员要回归到公证本身,不能被公证机构和制度所束缚.最后,公证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等原则,树立为人民怎么写作的思想,做好人民的相似度检测组织.

其次,从公证的业务上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业务.对公证行业的业务受理范围进行规定有利于引导公证事业的高效优质的发展.然而,一些机关单位或公证机构为获得更多的收益,纷纷扩大自己业务范围,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公证机构不应把自己的业务范围局限于证明、管理、代书等内容,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证明权拓宽领域,从事与证明相关的法律行为,如可以法律文书、参与业务谈判,最后对达成的法律文书予以证明.这样也可以有效地对证明活动进行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当然,扩大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业务范围,必须有相关的动力机制加以确认:一是需要诉讼法与之配合,诉讼法要赋予公证债权文书与法庭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证据方面也要突出公证书的权威性,为公证书提供有力的证明;二是在程序上不能将准予公证的事项规定的过于严格,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相关的证明活动是合法的,对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有帮助并且当事人双方都自愿承认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公证机构受理的业务范围.

最后,从公证的机制上来说,要完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证运行机制,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基础.在公证机构的设立和管辖上,要让公证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不能再受制于行政机关,要具有独立的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怎么写作.同时,为了实现公证活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要打破地域限制,改变过去以行政区划来划分管辖范围的机制.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公证机构,这类公证机构要有较强的怎么写作性且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业务,加强地域之间的合作.这样也可以加强行业之间的竞争,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怎么写作水平,有利于公证行业的均衡平稳发展.

在公证活动的归责、错证追究机制上,要积极建立公证活动的责任保障制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在公证前缴纳的公证保证金.如果在公证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错证或违法行为,由二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⑤这就有效避免了其中一方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同时,一方面法律应赋予公证员调查取证权,对证明事项要加大审查力度,保证证明材料的事实内容和证明内容的一致性、真实性,可以有效减少或杜绝错证现象;另一方面,对以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合理归责,充分保护公证员的合法公证行为,避免公证机构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公证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公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郑志林、董文才、范长顺主编:《律师与公证实务》,安徽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3 页.

②苏西刚:《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 8 卷),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93-125 页.

③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434-435 页.

④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22页.

⑤邱华康:《公证的价值及其制度保障保障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 2004 年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叶自强.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C].见: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


[2]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公证机关因过度市场化产生的弊端,参见文晔.公证业之惑[J].新闻周刊,2004.

[3]程春明.法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5,(6).

[4]余光辉.〈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5).

[5]张桃贵.公证管辖改革势在必行[J].中国公证,2000,(3).

[6]崔卓兰.公证制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7]张福森.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J].中国司法,2005,(2).

[作者简介]林光炯(1958―),男,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